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文化产业招商引资扶持若干规定》的通知:武汉市道教
各区人民政府武汉市道教,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文化产业招商引资扶持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武汉市道教。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8日
武汉市文化产业招商引资扶持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产业招商引资,促进我市文化产业高质量倍增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武汉市道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申报年度前2年内在武汉市注册落户的新引进(或者新设立)文化企业(含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武汉市道教。申报企业须在本市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承诺在本市经营期限不低于10年且不减少注册资本。
本规定中文化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统计局颁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名录,面向市场从事文化及相关产品生产的各类所有制经营性企业武汉市道教。
第三条 对新引进(或者新设立)的互联网文化企业给予下列扶持:
(一)新引进(或者新设立)的上年度日活跃用户10万以上(含10万)或者阅读量50万以上(含50万),且持续提供优质原创内容的新媒体(提供新闻信息服务的网站或者移动客户端);以及新引进(或者新设立)的上年度日活跃用户达到500万以上(含500万),且持续提供优质互联网文化信息服务的其他互联网文化平台(网站或者移动客户端),对作为其第一出品方或者建设运营方的文化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武汉市道教。
(二)对新引进(或者新设立)的互联网文化企业,拥有或者上年度新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表演、网络视听节目、网络出版等准入许可证的,给予其50万元一次性奖励武汉市道教。
第四条 对新引进(或者新设立)的上一轮融资达到5亿元且估值达到10亿元的文化企业,自登记注册之日起2年内,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购买土地费用)累计达到5000万元以上(以经审计的企业资产负债表为准),且对本市文化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按照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800万元武汉市道教。
第五条 对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等在本市设立的规模3亿元以上的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按照其实际投资本市文化企业金额的1%予以奖励,单个基金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武汉市道教。
第六条 对经市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认定,在本市以市场化方式举办的文化产业论坛、展览、会节等重大文化产业活动,对活动主(承)办机构按照活动场地租赁和搭建等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个机构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武汉市道教。
第七条 对新引进(或者新设立)的影视文化企业摄制的影视作品给予下列奖励:
(一)在汉摄制取景超过2/3,对宣传提升武汉城市形象、发展武汉电影产业有积极推动作用的影视作品,电影票房收入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国产影片、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中外合拍影片,按照票房收入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电视剧(含纪录片)在中央电视台一套、八套黄金时段播映的,按照作品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电视剧(含纪录片)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非黄金时段和其他频道以及省级卫视首次播出的,每集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在国内主要视频网站(优酷土豆、爱奇艺、搜狐、腾讯等)上播出,点击率居该网站年度前三十的影视剧,每部最高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武汉市道教。
(二)对获得“五个一工程”奖的影视作品,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武汉市道教。
(三)影视作品入围或者获得重要电影节竞赛单元奖项的(含金鸡奖、百花奖、华表奖、飞天奖、金鹰奖、金爵奖等),对入围影视作品每部奖励10万元,获奖影视作品每部奖励100万元;入围或者获得其他重要影视节奖项的(含在国内有社会影响力的动漫类影视作品奖项),对入围影视作品每部奖励5万元,获奖影视作品每部奖励30万元武汉市道教。
第八条 对新引进(或者新设立)的文化企业和文化产业项目给予以下用地支持:本市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将文化产业纳入开发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支持利用工业厂房等存量房地资源转型发展文化产业;在项目选址满足城市规划和文化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市年度土地使用计划优先安排龙头文化企业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新引进的创意设计、文化制造等项目用地,属于工业用地的,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可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工业用地最低地价标准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格武汉市道教。
第九条 本规定涉及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武汉市道教。同一企业(项目)同类事项满足本规定多项扶持条件的,或者同时满足本市其他政策文件规定的同类扶持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获得扶持的涉税支出,由受扶持企业或者个人承担。
获得扶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承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扶持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发放的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武汉市道教。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武汉市道教。各区(含开发区、风景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区文化产业招商引资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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