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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蠢猪竟然说“后续治疗费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永州市道教

网上道教符咒法事法术    2022-12-10    125

  后续医疗费后续误工费等已经被新法否定

  法学博士 博白

  2004年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7条、19条和20条的后续医疗费、后续误工费等已经被201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48条、247条、218条和552条否定永州市道教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后文简称《新法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永州市道教

  《新法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紧接关于重复起诉的第二百四十七条之后,其主要意义是界定第二百四十七条,同时防止属于第二百四十七条情形的当事人的权利被侵犯永州市道教。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把这两条当作联体法律条文。

  《新法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之“发生新的事实”,2015年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解释为——不包括原生效裁判未查明或涉及的事实,也不包括当事人在前诉中未提及的事实永州市道教。未查明的事实,涉及的事实、未提及的事实都不是新的事实。沈德咏的话表明,发生新的事实在本体上不属于同一侵权事实的本体,新发生的事实需要是同一侵权事实以外的事实。2004年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7条、19条和20条的发生的后续治疗事实和后续误工事实属于前诉涉及事实,自然不是新发生的事实。

  再结合肖峰、杜万华对《新法解释》第247条解读来看“发生新的事实”的含义

  《新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永州市道教,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永州市道教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永州市道教。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杜万华解读——部分案件不能算重复起诉,如赡养费、抚养费案件等,应该为新诉,不能以再审对待永州市道教

  肖峰解读——2013年《民事诉讼法》第124条(七)规定的时间以外、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18条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除外(肖峰说247条和248条起草目的——细化一事不再理的认定条件和处理结果永州市道教。)

  根据《新法解释》第247条和杜万华、肖峰的解读,可以知道:《新法解释》第218条之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本来就是重复起诉案件,只不过是是从《新法解释》第247条构成的重复起诉案件中抽取出来的并赋予该条诉的当事人重复起诉的权利;如果没有独立的第218条,那么该条之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逃脱了247条的禁止重复起诉,可依据248条依旧可以驳回永州市道教。如果248条不能驳回,那么第218条就没有存在价值。218条之所以独立单列,就是为了防止被248条驳回。

  第218条之所以独立列出,说明第218条之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之类案件里所发生的事不是248条所指的“发生新的事实”永州市道教。同样道理,2004年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7条、19条和20条的发生的后续医疗费、后续误工费等情形与《新法解释》第218条相同,其事自然也不是248条所指的“发生新的事实”。

  由上分析可知,2004年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7条、19条和20条的发生的后续医疗事实、后续误工事实等不是“发生新的事实”,既然不是“发生新的事实”,就理所当然的要驳回永州市道教。既然遭到《新法解释》第248条驳回,自然说明与《新法解释》不一致。《新法解释》第五百五十二条 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因此,可以根据《新法解释》第248条驳回关于后续医疗费、后续误工费一类后诉案件的诉讼请求。

  如果问,后续医疗费、后续误工费一类后诉案件,可不可以套用《新法解释》第218条进行判决?答曰,不可永州市道教

  因为《新法解释》第218条独立成为法律条款,被赋予了“重复起诉权”,换一种说法就是“新案受理”权永州市道教。而2004年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19条和20条的后续医疗费、后续误工费一类后诉案件在《新法解释》里没有独立成为条款,没有这个“重复起诉权”,亦即没有“新案受理”权。再则,《新法解释》里既然有适用条款,就不存在套用的理由。

  由此,也可以明白,《新法解释》第247条之“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2013年《民事诉讼法》第124条(七)规定的时间以外和2015《新法解释》第218条永州市道教。在2013年《民事诉讼法》和《新法解释》里没有独立单列成为法律条款的后续医疗费、后续误工费一类后诉案件不属于“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案件。既然不是除外案件,就是重复起诉案件,因此,后续医疗费、后续误工费等案件也可以根据《新法解释》第247条驳回,而且也可以同时用《新法解释》第247条第248条(联体条文)予以驳回。

  也由此推出,后诉案件发生的与前案相关联、相联系、相牵连的事实,没有在2013年《民事诉讼法》和2015年《新法解释》里独立赋予“新案受理”权,就是重复起诉案件,可以按照《新法解释》第248条和第247条驳回其一切诉讼请求永州市道教。(2017年12月)

  沈德咏——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

  杜万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新法解释》起草者之一永州市道教

  肖峰——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大法官,《新法解释》起草者之一永州市道教

  【附录】

  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八条 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永州市道教

  2013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永州市道教

  附录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蠢猪的文章

  后续治疗费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作者:于杨宁 伍六生

  发布时间:2015-12-14 11: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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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原告曾某与被告蒋某的房屋相邻,原告曾某擅自在其住房临街面搭架了一个铁雨棚永州市道教。2011年6月,被告电力公司工作人员在被告蒋某友房屋的木棚上安装了一个三相电表。2012年7月23日,该表被移至原告房屋座向左边的墙垛上,进表皮线从原告曾某房前的铁雨棚角上通过。随着时间的推移,进表的皮线被铁皮磨破,致铁棚导电。2012年11月28日7时许原告曾某在自家二楼窗前,用不锈钢桂衣杆准备将掉落在一楼铁雨棚的衣服捡回时,被强大的电流击中倒在窗户上,相继在祁阳县中医院、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和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共花医疗费76252.97元。经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曾某电击后多器官功能受损,目前遗留心律失常,心功能不全一级,评定为七级伤残。电击伤所遗留的心脑损害一般是永久性的,临床难以治愈,需长期药物治疗并定期复查,后续医疗费和检查费难以评估,可参考鉴定前6个月的平均医疗费和检查费用酌定。原告要求被告电力公司赔偿未果,诉至法院,以电力公司作为电力设施的产权人和管理人,应对原告的伤害承担全部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电力公司赔偿原告全部损失1 434 061.57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被告电力公司申请,追加蒋某为本案的共同被告。

  裁判结果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15年3月27日作出(2014)祁民初字第1103号民事判决: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祁阳县供电分公司赔偿原告曾某损失303460.77元永州市道教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告在自家二楼用不锈钢挂衣杆检掉落在自家一楼铁雨棚上的衣服,被进入被告蒋某电表的电线漏电击伤,进入被告蒋继友电表的电线的产权人属被告电力公司,故被告电力公司应当赔偿原告受伤的相关损失;被告蒋某的电表被移至原告曾某房屋座向左边的墙垛上,被告电力公司作为电力设施的产权人,负有对上述设施的监管、检修和维护的义务,上述电表系谁擅自移至原告房屋座向左边的墙垛上的举证责任应当分配给被告电力公司,而本案中被告电力公司没有提供该方面的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其主张原告的伤系被告蒋某擅自移动电表造成的辩称,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原告在自家住房临街面搭架铁雨棚与其被电击伤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原告对自身的伤害不负民事赔偿责任;被告电力公司请求被告蒋某赔偿原告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永州市道教

  原告的后续医疗费,司法鉴定机构虽有一个建议性的意见,可没有确定后期必然发生费用的具体数额,且原告诉请未发生的后期治疗费数额巨大,不宜在本案中与已经发生的费用一并处理,只能待实际发生后另行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永州市道教。经核定,原告曾某的损失合计355460.77元,品除已垫付的52 000元,尚应赔偿原告曾某损失303 460.77元。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注解

  本案争执的焦点是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结论对后续医疗费具体数额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对后续治疗费应当如何处理永州市道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间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永州市道教。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永州市道教。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可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按照我国民法精神,赔偿一般适用实际损失原则永州市道教。本案中,原告的后续医疗费,司法鉴定机构虽有一个建议性的意见,可没有确定后期必然发生费用的具体数额,且原告诉请未发生的后期治疗费数额巨大,不宜在本案中与已经发生的费用一并处理,只能待实际发生后另行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来源: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法院网)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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