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皇五帝宫

法事视频:为什么基层法官徇私枉法事件屡见不鲜!

admin    2022-06-10    137

法院是人民的法院法事视频,还是开发商开办的法院?

我是一名因病内退的老职工,妻子黄智贤也已下岗多年,2008年5月30日购买了湖南高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书院观邸”一处房产,后因开发商系无证销售(见长沙市房地产局下达的(2008)第015号国家行政处罚决定书法事视频。在市里一位领导打招呼的情况下,仅仅处以行政罚款二万八千元,而按国家相关规定,此罚罚应是五万至一百万元) 又因开发商的强买强卖:只能到其指定的、唯一的、开发商合作伙伴——长沙商业银行按揭贷款,关于“强买强卖”有湖南电视台记者调查为证,其节目已公开播出,可点击下列网址查看:

  该新闻报道中记者问:“法事视频你们这里有多少户在长沙银行贷款?”

  “书院观邸”业主答道:“这里买房的大都在开发商指定长沙银行贷的款”

  记者通过调查法事视频,最后在片尾综述解说道:“长沙商业银行作为书院观邸楼盘的放贷合作银行,对于业主们来说是无法选择的!”

  这难道不是一起典型的强买强卖吗法事视频?!

  此视频系湖南电视台公共频道公开播出节目法事视频,无任何剪辑断章取义;详见该湖南电视台出具的证明书:(扫描件)

  123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在将所有相关资料(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书和夫妻结婚证以及身份证等)等按揭手续交给开发商之后,拒绝最后去长沙商业银行办理房贷签字,恼怒之下开发商恶人先告状,将我夫妻告上了长沙市天心区法院民事二庭法事视频。此后一系列匪夷所思的法官替开发商百般辩驳以及自相矛盾的判决结果令世人咋舌:

   一、开发商违法销售铁证如山法事视频,强买强卖、逼迫业主就范的事实清楚,但在法官强有力的“操作之下”,顷刻之间变得“黑白颠倒”!

  本案审判员的汪莹对于开发商前后矛盾的证据、证词,按正常逻辑和思维推定都不能自圆其说,存在明显的漏洞法事视频。法官汪莹对我们提供的对方违法事实、强买强卖等视听铁证却视而不见,百般开脱,一会儿说司法解释,一会儿又说事后补证也合法等等;而对方提供的故意遮挡签字日期的“认购书”等伪证却予以认可。而根据相关法律条款: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证之前,一切销售行为均属违法。在本案首次庭审上,见对方代理人因理亏而语无伦次,身为本案审判员的汪莹公然当庭指使对方代理人金灿:先要说什么,后说什么。难道这法院是开发商私人开的呀?

  后来另一庭审唐法官提出庭下“调解”法事视频,我们断然拒绝,非要追究其违法强卖事实!近五小时审理后,最终毫无结果!

  开发商与法官一计不成又生一计:

  本人在2010年3月29日因脑梗死、血管抑制性晕厥多种病症突发法事视频,不能参加4月1日再次复审(有长沙市第一人民医院3月29日书面的医学证明),并已提前将此证明和申请(缓期复审)书递交给了审判员的汪莹,而汪莹却以恶意不出庭为由缺席判决:将我们的反诉请求强行撤诉处理,导致了(2009)天民初字第1744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判决书的出炉!

  审理期间本案法官汪莹辩称:开发商仅仅是预售VIP卡受到处罚,不存在违法行为法事视频。那么请问人民法院的人民法官:此楼盘于5月18日开盘预售VIP卡(就是我们交的那3万元的所谓认购款),而开发商销售网站以及销售大厅公然挂着的“预售许可证”颁发日期是5月16日,既然是有证销售的正当行为,为什么会受到国家行政处罚?

  其真相是:因无证销售处以罚款后于7月9日才补办的预售许可证;此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市房产局执法大队书记兼大队长胡志文亲自负责经办处理,,即(2008)第015号国家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已送达湖南高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已上缴了该项少得可怜的行政罚款共计28000元, 处罚正本在市房产局5楼的执法大队法事视频。开发商为掩盖实事实相,通过领导“关系”补到证后,又迫不急待地欺骗业主们又签定了第二次购房合同?(7月9日后所有购房者都被迫签了第二次合同,为什么?)当时开发商谎称是全市统一规定!(为掩盖真相,并把第一次签定的合同收走)如果假设按开发商所辩称的所谓7月9日"变更"后的预售许可证;按正常逻辑和思维来判断:应该是先就办好了5月16日预售证,然后5月18日开盘时销售大厅墙上公示3#栋楼盘的预售许可证以及开发商自己的网站上同步公示的预售证中的这一项批准预售总建筑面应为:29426.19平方米;不应为::28596.200 平方米;而这个公布的数字恰恰与两个月后的7月9日批的(或变更补办的)29596.2平方米比较接近!?难道开发商料事如神?难道这世上先生下儿子,然后才生他的老子吗? 一房两证、且与其网站公示预售证不一致(三证不一,岂能自圆其说)相信颁证人和领证人心知肚明!期间为什么强迫业主购买一套房子要签两次合同呢?开发商谎称这是长沙市最新文件规定:要按新的统一颁发的标准格式重签、凡以前签定的商品房合同一律作废……等等。总之,不论开商怎样花钱去“摆平”,假的永远是假的!假预售证与相关其它假的证词证据是真不了的,同时说明:中国法制建全要走的路太长太长。我们坐视观看开发商与法官之间相互配合上演的一系列“精彩”表演!在二审庭审中,法官给我们当庭出示的那份“大户型换小户型请求书”系假证,其“王静”落款签名实属伪造,请求司法鉴定,追究相关责任。其实在(2009)天民初字第1744号庭审中,开发商不是出具假证就是将被告王静签字下的落款日期加以遮挡弄虚作假,其大户型换小户型也是开发商阴谋所为,目的是掩盖其无证销售的罪证。

  二、同一家法院、同一个审判庭、涉及同一个开发商的同一宗房屋买卖法事视频,二份判决书竟有如此决然不同、以荒谬逻辑为依据的判决结果?

   为把此事做得天衣无缝,又解前面所提到的“1744号判决”之围,于是,开发商与法官强强联手“制造”了第二个针对我们的起诉,那就是运用小恩小惠怂恿与我们一起前去买房人唐某来状告我们,起诉理由是“合同代理纠纷”,于是就有了(2010)天民初字第00183号“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的诞生,此判决书判定的前提是“委托代理合同纠纷”,到目前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此案判定的前提条件能成立,仅仅靠开发商凭空杜撰出来的几份假的证言来确定“委托代理合同”的存在法事视频。“委托”“代理”“合同”在哪儿?书面?还是口头?且开发商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见证据)。难道购房人私下有“委托代理合同”?连本人都不知晓作为第三者的开发商又是如何知道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

  两份自相矛盾的民事判决书如出一辙(详见两份判决书)法事视频,其判定的事实与审判结果真是可笑至极:

   1744号判决结书写到“本院认为:被告与原告所签订的《长沙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合法有效……因没有履行合同按时办理银行14万元的按揭贷款,故承担违约责任法事视频。”这个判决书说我是此房产的购房人,因不去按揭贷款,赔赏开发商损失;而00183号判决书又说“原告唐某借给被告62万元用于被告支付购房款……其中1601是一次性付款,共计383007元,1602房是按揭付款,共支付149973元,其中代收费由被告支付了现金,剩余的117350元存放在开发商帐上……”(详见判决书2页2段)假如这个判决正确的话,那么(2009)天民初字第1744号判决书(原件已提交二审法庭)就是彻头彻尾冤案!为什么?因为这个1744号判决书就是开发商状告上诉人恶意不去办理14万元房贷按揭,引发与开发商所谓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既然还有“剩余的117350元存放在开发商帐上”,怎么会有14万的欠款纠纷一案?而00183号判决书中的第八页写到:“唐某与被告的口头委托代理合同有效……被告不是实际买房人,故将此处房产返还原告,并赔赏相关损失。”请看这个判决又说我不是买房人,赔赏相关损失。覆手为雨、翻手为云、白纸黑字、偷梁换柱,同一家法院、同一个审判庭、涉及同一个开发商的同一宗房屋买卖,二份判决书竟有如此决然不同、以荒谬逻辑为依据的判决结果?这两份判决书自相矛盾,不能自圆其说!既然判定的前提都是错误的,那其判决的结果必定是错上加错!

  天下哪有这种出尔反尔的“公正判决”法事视频

  三、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剥夺了我们上诉二审中院的正当权义法事视频

   我们在接到天民初字第1744号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的2010年4月17日,当天就已将二份“不服判决的上诉二审的上诉状”采用特快专递邮至天心区法院主管民二庭的文采副院长本人,此专递邮件编号为:EG427700577CS, 收件人:文采; 电话:13808451886,邮寄地址:天心区人民法院 文采 院长 (不服判决上诉状 )且特快专递的同时又以电话形式通知了本案审判员汪莹(当日双方的手机通话记录为证)法事视频。根据相关的规定:在有效上诉期内将上诉状寄给了本案主管法院院长,就视同寄给了法院。(当日邮寄的上诉状附后,此上诉状专递邮件单上的邮戳日期为2010年4月17日,也可以去邮局查证一审法院的签收日期)截止目前我们并没有收到上诉中院二审相关的任何形式的告知,难道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二审的权利?

   (附当日邮寄特快专递详单)

   2011年4月25日上午10时35分,我们就(2009)天民初字第1744号案件二审上诉一事,找到了天心区人民法院上访大厅,副院长文采主动从楼上下来,首先说他印象中没有收到过这封“上诉二审”的特快邮件,我说“那好,我就起诉中国邮政没有履行服务合同法事视频。”他接着又说“即便当时我收到了你寄来这封上诉状,也没有义务负责给你转交给我下面的具体的审案人员,我是院长,一天那么多事,忙不过来。”我们认为:身为分管民二庭的副院长,不是没有这个“义务”,而是其职责所在。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今天,居然讲出这种话,对吗?至本案审理以来,我们多次以书面的形式将此情况向省市区各级法院及相关部门反映,但都泥牛入海无任何回音,岂不怪事?

  综上所述,(2010)天民初字第00183号“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案与(2009)天民初字第1744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两案之间有着严密的内在关联,涉及同一家法院,同一个审判庭,同一家开发商的同一宗房屋买卖,就连两案的代理律师也是同一伙人,且就在收到1744号判决书的当天,就已将二份不服判决上诉状用特快专递邮寄至天心区法院主管民二庭的文采副院长(见附证据),但至今未得到中院二审开庭的任何信息,岂不怪事连连?自从判决以来,当事人四处奔走,中院说你上诉书交给区法院,你去找他们;而区法院却说二审在中院,不归我们管法事视频。推来推去跟踢皮球似的。在此强烈请求:二审审理183号“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案,需重审或再审1744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只有这样才能使本案件水落石出。加之在收到(2009)天民初字第1744号判决书的当天就已将二份“不服判决的上诉二审的上诉状”用特快专递邮至天心区法院主管本案的副院长,且以电话形式通知了本案审判员汪莹,作为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支持,保护当事人的正当合法权利。

  在此法事视频,我们再次提出申诉!

   实名举报法事视频,恳请答复!

   上诉人:王静

   2011年4月25日

  法院是人民的法院法事视频,还是开发商开办的法院?

   我是一名因病内退的老职工,妻子黄智贤也已下岗多年,2008年5月30日购买了湖南高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书院观邸”一处房产,后因开发商系无证销售(见长沙市房地产局下达的(2008)第015号国家行政处罚决定书法事视频。在市里一位领导打招呼的情况下,仅仅处以行政罚款二万八千元,而按国家相关规定,此罚罚应是五万至一百万元) 又因开发商的强买强卖:只能到其指定的、唯一的、开发商合作伙伴——长沙商业银行按揭贷款,关于“强买强卖”有湖南电视台记者调查为证,其节目已公开播出,可点击下列网址查看:

  )

  该新闻报道中记者问:“法事视频你们这里有多少户在长沙银行贷款?”

  “书院观邸”业主答道:“这里买房的大都在开发商指定长沙银行贷的款”

  记者通过调查法事视频,最后在片尾综述解说道:“长沙商业银行作为书院观邸楼盘的放贷合作银行,对于业主们来说是无法选择的!”

  这难道不是一起典型的强买强卖吗法事视频?!

  此视频系湖南电视台公共频道公开播出节目法事视频,无任何剪辑断章取义;详见该湖南电视台出具的证明书:(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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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在将所有相关资料(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书和夫妻结婚证以及身份证等)等按揭手续交给开发商之后,拒绝最后去长沙商业银行办理房贷签字,恼怒之下开发商恶人先告状,将我夫妻告上了长沙市天心区法院民事二庭法事视频。此后一系列匪夷所思的法官替开发商百般辩驳以及自相矛盾的判决结果令世人咋舌:

   一、开发商违法销售铁证如山法事视频,强买强卖、逼迫业主就范的事实清楚,但在法官强有力的“操作之下”,顷刻之间变得“黑白颠倒”!

  本案审判员的汪莹对于开发商前后矛盾的证据、证词,按正常逻辑和思维推定都不能自圆其说,存在明显的漏洞法事视频。法官汪莹对我们提供的对方违法事实、强买强卖等视听铁证却视而不见,百般开脱,一会儿说司法解释,一会儿又说事后补证也合法等等;而对方提供的故意遮挡签字日期的“认购书”等伪证却予以认可。而根据相关法律条款: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证之前,一切销售行为均属违法。在本案首次庭审上,见对方代理人因理亏而语无伦次,身为本案审判员的汪莹公然当庭指使对方代理人金灿:先要说什么,后说什么。难道这法院是开发商私人开的呀?

  后来另一庭审唐法官提出庭下“调解”法事视频,我们断然拒绝,非要追究其违法强卖事实!近五小时审理后,最终毫无结果!

  开发商与法官一计不成又生一计:

  本人在2010年3月29日因脑梗死、血管抑制性晕厥多种病症突发法事视频,不能参加4月1日再次复审(有长沙市第一人民医院3月29日书面的医学证明),并已提前将此证明和申请(缓期复审)书递交给了审判员的汪莹,而汪莹却以恶意不出庭为由缺席判决:将我们的反诉请求强行撤诉处理,导致了(2009)天民初字第1744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判决书的出炉!

  审理期间本案法官汪莹辩称:开发商仅仅是预售VIP卡受到处罚,不存在违法行为法事视频。那么请问人民法院的人民法官:此楼盘于5月18日开盘预售VIP卡(就是我们交的那3万元的所谓认购款),而开发商销售网站以及销售大厅公然挂着的“预售许可证”颁发日期是5月16日,既然是有证销售的正当行为,为什么会受到国家行政处罚?

  其真相是:因无证销售处以罚款后于7月9日才补办的预售许可证;此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市房产局执法大队书记兼大队长胡志文亲自负责经办处理,,即(2008)第015号国家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已送达湖南高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已上缴了该项少得可怜的行政罚款共计28000元, 处罚正本在市房产局5楼的执法大队法事视频。开发商为掩盖实事实相,通过领导“关系”补到证后,又迫不急待地欺骗业主们又签定了第二次购房合同?(7月9日后所有购房者都被迫签了第二次合同,为什么?)当时开发商谎称是全市统一规定!(为掩盖真相,并把第一次签定的合同收走)如果假设按开发商所辩称的所谓7月9日"变更"后的预售许可证;按正常逻辑和思维来判断:应该是先就办好了5月16日预售证,然后5月18日开盘时销售大厅墙上公示3#栋楼盘的预售许可证以及开发商自己的网站上同步公示的预售证中的这一项批准预售总建筑面应为:29426.19平方米;不应为::28596.200 平方米;而这个公布的数字恰恰与两个月后的7月9日批的(或变更补办的)29596.2平方米比较接近!?难道开发商料事如神?难道这世上先生下儿子,然后才生他的老子吗? 一房两证、且与其网站公示预售证不一致(三证不一,岂能自圆其说)相信颁证人和领证人心知肚明!期间为什么强迫业主购买一套房子要签两次合同呢?开发商谎称这是长沙市最新文件规定:要按新的统一颁发的标准格式重签、凡以前签定的商品房合同一律作废……等等。总之,不论开商怎样花钱去“摆平”,假的永远是假的!假预售证与相关其它假的证词证据是真不了的,同时说明:中国法制建全要走的路太长太长。我们坐视观看开发商与法官之间相互配合上演的一系列“精彩”表演!在二审庭审中,法官给我们当庭出示的那份“大户型换小户型请求书”系假证,其“王静”落款签名实属伪造,请求司法鉴定,追究相关责任。其实在(2009)天民初字第1744号庭审中,开发商不是出具假证就是将被告王静签字下的落款日期加以遮挡弄虚作假,其大户型换小户型也是开发商阴谋所为,目的是掩盖其无证销售的罪证。

  二、同一家法院、同一个审判庭、涉及同一个开发商的同一宗房屋买卖法事视频,二份判决书竟有如此决然不同、以荒谬逻辑为依据的判决结果?

   为把此事做得天衣无缝,又解前面所提到的“1744号判决”之围,于是,开发商与法官强强联手“制造”了第二个针对我们的起诉,那就是运用小恩小惠怂恿与我们一起前去买房人唐某来状告我们,起诉理由是“合同代理纠纷”,于是就有了(2010)天民初字第00183号“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的诞生,此判决书判定的前提是“委托代理合同纠纷”,到目前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此案判定的前提条件能成立,仅仅靠开发商凭空杜撰出来的几份假的证言来确定“委托代理合同”的存在法事视频。“委托”“代理”“合同”在哪儿?书面?还是口头?且开发商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见证据)。难道购房人私下有“委托代理合同”?连本人都不知晓作为第三者的开发商又是如何知道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

  两份自相矛盾的民事判决书如出一辙(详见两份判决书)法事视频,其判定的事实与审判结果真是可笑至极:

   1744号判决结书写到“本院认为:被告与原告所签订的《长沙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合法有效……因没有履行合同按时办理银行14万元的按揭贷款,故承担违约责任法事视频。”这个判决书说我是此房产的购房人,因不去按揭贷款,赔赏开发商损失;而00183号判决书又说“原告唐某借给被告62万元用于被告支付购房款……其中1601是一次性付款,共计383007元,1602房是按揭付款,共支付149973元,其中代收费由被告支付了现金,剩余的117350元存放在开发商帐上……”(详见判决书2页2段)假如这个判决正确的话,那么(2009)天民初字第1744号判决书(原件已提交二审法庭)就是彻头彻尾冤案!为什么?因为这个1744号判决书就是开发商状告上诉人恶意不去办理14万元房贷按揭,引发与开发商所谓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既然还有“剩余的117350元存放在开发商帐上”,怎么会有14万的欠款纠纷一案?而00183号判决书中的第八页写到:“唐某与被告的口头委托代理合同有效……被告不是实际买房人,故将此处房产返还原告,并赔赏相关损失。”请看这个判决又说我不是买房人,赔赏相关损失。覆手为雨、翻手为云、白纸黑字、偷梁换柱,同一家法院、同一个审判庭、涉及同一个开发商的同一宗房屋买卖,二份判决书竟有如此决然不同、以荒谬逻辑为依据的判决结果?这两份判决书自相矛盾,不能自圆其说!既然判定的前提都是错误的,那其判决的结果必定是错上加错!

  天下哪有这种出尔反尔的“公正判决”法事视频

  三、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剥夺了我们上诉二审中院的正当权义法事视频

   我们在接到天民初字第1744号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的2010年4月17日,当天就已将二份“不服判决的上诉二审的上诉状”采用特快专递邮至天心区法院主管民二庭的文采副院长本人,此专递邮件编号为:EG427700577CS, 收件人:文采; 电话:13808451886,邮寄地址:天心区人民法院 文采 院长 (不服判决上诉状 )且特快专递的同时又以电话形式通知了本案审判员汪莹(当日双方的手机通话记录为证)法事视频。根据相关的规定:在有效上诉期内将上诉状寄给了本案主管法院院长,就视同寄给了法院。(当日邮寄的上诉状附后,此上诉状专递邮件单上的邮戳日期为2010年4月17日,也可以去邮局查证一审法院的签收日期)截止目前我们并没有收到上诉中院二审相关的任何形式的告知,难道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二审的权利?

   (附当日邮寄特快专递详单)

   2011年4月25日上午10时35分,我们就(2009)天民初字第1744号案件二审上诉一事,找到了天心区人民法院上访大厅,副院长文采主动从楼上下来,首先说他印象中没有收到过这封“上诉二审”的特快邮件,我说“那好,我就起诉中国邮政没有履行服务合同法事视频。”他接着又说“即便当时我收到了你寄来这封上诉状,也没有义务负责给你转交给我下面的具体的审案人员,我是院长,一天那么多事,忙不过来。”我们认为:身为分管民二庭的副院长,不是没有这个“义务”,而是其职责所在。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今天,居然讲出这种话,对吗?至本案审理以来,我们多次以书面的形式将此情况向省市区各级法院及相关部门反映,但都泥牛入海无任何回音,岂不怪事?

  综上所述,(2010)天民初字第00183号“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案与(2009)天民初字第1744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两案之间有着严密的内在关联,涉及同一家法院,同一个审判庭,同一家开发商的同一宗房屋买卖,就连两案的代理律师也是同一伙人,且就在收到1744号判决书的当天,就已将二份不服判决上诉状用特快专递邮寄至天心区法院主管民二庭的文采副院长(见附证据),但至今未得到中院二审开庭的任何信息,岂不怪事连连?自从判决以来,当事人四处奔走,中院说你上诉书交给区法院,你去找他们;而区法院却说二审在中院,不归我们管法事视频。推来推去跟踢皮球似的。在此强烈请求:二审审理183号“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案,需重审或再审1744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只有这样才能使本案件水落石出。加之在收到(2009)天民初字第1744号判决书的当天就已将二份“不服判决的上诉二审的上诉状”用特快专递邮至天心区法院主管本案的副院长,且以电话形式通知了本案审判员汪莹,作为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支持,保护当事人的正当合法权利。

  在此法事视频,我们再次提出申诉!

   实名举报法事视频,恳请答复!

   上诉人:王静

   2011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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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http://35gh.com/post/%E6%B3%95%E4%BA%8B%E8%A7%86%E9%A2%91%3A%E4%B8%BA%E4%BB%80%E4%B9%88%E5%9F%BA%E5%B1%82%E6%B3%95%E5%AE%98%E5%BE%87%E7%A7%81%E6%9E%89%E6%B3%95%E4%BA%8B%E4%BB%B6%E5%B1%A1%E8%A7%81%E4%B8%8D%E9%B2%9C%EF%BC%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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