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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细则公布:涿州市做法事

admin    2023-01-05    288

涿州新闻

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

分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保障城镇住房困难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2〕第11号)《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冀政〔2011〕68号)《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涿州市做法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涿州市做法事。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购买以及由开发企业招拍挂土地强制配建的,同时限定建筑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进城务工人员、高端人才,实行有限期承租和有偿居住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涿州市做法事。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税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医疗保障局、市统计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准入管理

第四条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由户主或者委托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涿州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涿州市做法事。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具有本市城镇独立户籍,达到法定婚龄的单身居民,按家庭对待。

新就业、外来务工、进城务工人员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本人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涿州市做法事

全日制毕业硕士及以上研究生学历的高学历人才或持有燕赵英才卡的免3年租金涿州市做法事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包括单身和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且与住房租赁补贴不得同时享有涿州市做法事

第五条本市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涿州市做法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本市城镇户籍涿州市做法事,在本市城镇实际工作且居住;

(二)家庭无住房或者家庭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涿州市做法事,且申请家庭自有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三)家庭人均收入应在涿州市做法事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以下;

(四)家庭成员非本市户籍的未在户籍所在地享受任何保障性住房政策;

(五)若申请人为离婚人员应离婚满一年(从受理之日起往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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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若申请人为涿州城镇新落户或新分户人员,落户或分户应满一年(从受理之日起往前计算)涿州市做法事

第六条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涿州市做法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婚;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三)若申请人为涿州城镇新落户或新分户人员,落户或分户应满一年(从受理之日起往前计算)涿州市做法事

(四)申请时在当地工作未满5年(全日制学校毕业且自毕业的次日起计算时间未满5年);

(五)在我市城镇范围内就业涿州市做法事,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连续就业达到一年以上(以缴纳社保为准,缴纳时限从受理之日起往前计算,缴纳职工社保地点可为涿州市城镇或保定市主城区,可实际工作地点需要在涿州市城镇范围内);

(六)在本市无私有住房涿州市做法事,未租住公有住房或者父母住房困难且未以家庭申请任何住房保障;

(七)个人收入应在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以下涿州市做法事

第七条外来务工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涿州市做法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外来务工人员指非本地户籍在本市城镇行政区域范围内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指本市农村户籍在本市城镇行政区域范围内就业人员涿州市做法事

(一)年满18周岁;

(二)在我市城镇范围内就业涿州市做法事,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连续就业达到一年以上(以缴纳社保为准,缴纳时限从受理之日起往前计算,缴纳职工社保地点可为涿州市城镇或保定市主城区,可实际工作地点需要在涿州市城镇范围内);

(三)在本市无房产以及无任何形式的建设用地涿州市做法事,在户口所在地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四)个人或者家庭收入应在涿州市做法事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以下;

(五)若申请人为离婚人员应离婚满一年(从受理之日起往前计算)涿州市做法事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涿州市做法事,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自政府发布《受理通知》之日前涿州市做法事,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5年内在本市有房产(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的;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拥有十万元以上的机动车(含十万涿州市做法事,车辆价值以税务部门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准);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为市行政审批局登记成立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涿州市做法事,注册资金、股权在十万元以上的(含十万);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取得当地城镇户籍的;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直系亲属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即直系亲属在涿州市做法事我市拥有房屋产权套数大于等于子女人数的);

(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购买或已拆迁安置房屋面积超过保障面积尚未办理产权初始登记的;

(七)申请家庭成员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人员的涿州市做法事,不得申请实物配租;

(八)自动放弃配租、退房、被清退未满5年的家庭;

(九)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已享受住房保障(住房租赁补贴、公租房、廉租房、公产房等)未退保的涿州市做法事

第九条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涿州市做法事,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三)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单身承诺书);

(四)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涿州市做法事

第十条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涿州市做法事,应当根据各自的准入条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三)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单身承诺书);

(四)在户口所在地未享受住房保障政策证明(外地户籍需到户口所在地开具);

(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

(六)劳动(聘用)合同;

(七)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涿州市做法事

第十一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涿州市做法事,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涿州市做法事,申请人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医疗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联合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车辆价值、婚姻状况、注册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市政府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批,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涿州市做法事

第三章 分配管理

政府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住房保障部门对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申请人,按配租方案提供住房保障或实行轮候,轮候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涿州市做法事。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与公租房管理部门缴费并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符合承租条件的家庭成员中含有优抚对象、军队退役人员、65周岁以上老人、残疾人员、患有重大疾病人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参与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和轮候涿州市做法事

第十三条申请家庭已配租到公共租赁住房的涿州市做法事。申请人不接受分配的房源、不签订租赁合同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自愿放弃本次分配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5年内不再受理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保障申请。

第四章 使用和退出管理

第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具体租金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确定涿州市做法事。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年度进行调整并公布,承租人按照调整后金额缴纳。

第十五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期限一般为2至5年涿州市做法事。合同期满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出承租的住房;暂时不能退出的,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租金标准不变。过渡期满后仍不退出的,承租人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出租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行为记入河北省数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5年内不再受理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保障申请。合同期满后需继续承租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核仍符合条件的,可续签租赁合同。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统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用人单位提供担保涿州市做法事。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有关规定的,用人单位作为担保方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只限承租人租住,承租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不得出借、转租或者闲置,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内部结构及配套设施,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违法活动,不得损毁、破坏房屋和配套设施涿州市做法事。损毁、破坏房屋和配套设施的,应当负责维修或者照价赔偿。

第十八条承租人应当及时缴纳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涿州市做法事。承租人拖欠、拒不支付的,依合同约定处理。单位统一申请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由用人单位履行担保责任先行垫付,再由用人单位向承租人追缴。

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期满,承租人应当结清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清退私人物品,通知出租人查验房屋并办理退房手续涿州市做法事。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执行期间,可以提前退房。承租人租赁期间所涉及剩余费用自行承担(包括可不限于水、电、气、物业费、房租费)。

第二十条承租人的家庭收入、人口、财产、住房、婚姻等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在一个月内如实向住房保障部门申报家庭情况变化涿州市做法事。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工作发生变动时(包括可不限于职工社保停缴、断缴),申请人或所在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登记变更。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医疗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等相关部门联合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车辆价值、婚姻状况、注册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每年租赁合同临期前开展一次复核,并根据保障对象告知的信息和审核的结果作出延续、调整或者终止住房保障的决定,并于下月起执行涿州市做法事

第二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涿州市做法事,出租人可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涿州市做法事他住房的;

(二)获得其涿州市做法事他形式城镇住房保障的;

(三)复核不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不告知的或者经催告拒绝退出的;

(四)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涿州市做法事

承租人具有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的,记入河北省数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5年内不再受理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保障申请涿州市做法事

第二十二条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的服务设施,提供安全、卫生、方便、舒适的居住环境和社会环境涿州市做法事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服务企业负责维修、养护、管理涿州市做法事。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费由承租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承租人使用保障房办理户口的需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签订《承诺书》,户口办理完毕后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填写《涿州市公租房家庭成员信息登记表》备案手续涿州市做法事。承租人退出保障资格后一个月内自愿迁出保障房户口,逾期未迁出的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税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涿州市做法事

第二十五条住房保障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以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侵害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租赁双方当事人、担保人合法权益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监察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涿州市做法事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出具虚假证明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住房保障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涿州市做法事

第二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服务企业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不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收缴租金或者不按规定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退回、补差租金或者收回住房涿州市做法事

第二十八条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接受承租人委托为其办理申请、转让、出租或者转租公共租赁住房涿州市做法事。违反此规定的,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档案和承租人档案涿州市做法事。档案内容应当详细记载申请人档案资料及配租情况,承租人的申请、审核、轮候、使用以及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并纳入河北省数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由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解释,本细则与其他相关文件条款有冲突的,以本细则为准涿州市做法事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涿州市做法事。有效期两年。

2021年6月2日公布的《涿州市2021年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细则》及往年相关政策同时废止涿州市做法事

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8日印发

来源:涿州市人民政府网

本文链接:http://35gh.com/post/%E6%B6%BF%E5%B7%9E%E5%B8%82%E5%85%AC%E5%85%B1%E7%A7%9F%E8%B5%81%E4%BD%8F%E6%88%BF%E5%88%86%E9%85%8D%E7%AE%A1%E7%90%86%E5%AE%9E%E6%96%BD%E7%BB%86%E5%88%99%E5%85%AC%E5%B8%83%3A%E6%B6%BF%E5%B7%9E%E5%B8%82%E5%81%9A%E6%B3%95%E4%BA%8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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