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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请社会各界人士关注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12.10.特大杀人]腐败案(转载):牙克石市道教

网上道教符咒法事法术    2022-11-14    132

  控 告 申诉.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

  控诉申诉人:曲英、男、汉族、1963年10月15日,出生于辽宁省丹东市,初中文化,住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牙克石市工业大街建滨巷10排23号,个体工商户,联系电话 15247033707,(系被害人曲利华之弟,系被害人孙佳之舅)牙克石市道教。《系本案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

  控诉申诉人牙克石市道教,曲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法,高检发释字(2006)2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及有关法律规定,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审查:

  1. 被诉方:内蒙古呼伦贝尔牙克石市公安局刑警大队,牙克石市建设派出所,渎职,玩忽职守,草菅人命牙克石市道教

  2.被诉方: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判决,司法不作为,《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牙克石市12.10特大杀人案,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事实理由,2009年12月10日上午10时,被害人曲利华,被害人孙佳,在光天化日下闹市区公安机关办公大楼前一百多米处,门市房内当众被公安机关通缉负案在逃人,甄洪涛残忍杀害,手段动机十分恶劣牙克石市道教。案发时当地媒体都报道过,该案在当地影响性及其恶劣。经多方公安干警共同幸苦加油,在同年12月10日、11日早,将犯罪分子甄洪涛、仝丽霞、韩英华三人抓捕归案,被害当事人及家属非常感激所有参战干警们,社会群众对人民警察都表示深深敬意。

  中国是一个法治国家,根据依法治国方针,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原则,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牙克石市12、10、特大杀人案牙克石市道教。曲利华、孙佳被杀害一案,张海被伤害一案性质,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使命感、责任感,应以国家人民利益为重,应履行神圣职责,对违法行为人,应依法追究责任,对负案在逃人员,通缉犯人,公安机关应下达通告,督促投案自首,履行动员家属,做好思想工作,告知犯罪家属义务。

  根据刑事讼法和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应督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动员家属做好思想工作,对举报者奖及免除刑事责任,对不举报者、包庇、窝藏在逃犯罪嫌疑人拒不交代的经查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事法六十七条、六十八条、三百一十条规定,《关于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有关规定》办理牙克石市道教。本案第一被害人及家属陈述,2008年8月13日晚6点多钟,当第一原告人张海被害时,家属到牙克石市建设派出所报案,请求民警去抓人,派出所民警根本就不出警,致使放纵犯罪分子甄洪涛有机会转移自己居住物品,带作案工具刀,负案在逃,后期公安机关网上通缉,而是玩一种形式,推挡本案第一原告人张海多次追诉,不履行,也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给国家和人民生命造成严重损害,2010年5月6日,牙克石市建设派出所向呼伦贝尔市检察机关出据,犯罪甄洪涛作案工具,铁锹未找到的证明是编造的,经一审法院庭审时以质证,杀人犯甄洪涛在一审庭审中供认,他在负案在逃期,[打工]带刀是给牙克石市阳光酒吧看场子用,还供认他在阳光酒吧喝完酒后,去杀害曲利华和孙佳的事实。侦察机关、检察机关为什么没有人去审查这酒吧是什么人开的,有什么背景,杀人犯甄洪涛作案工具匕首来源,为什么不审查核实,事实充分证明第一案件、第二案件发生前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已构成严重渎职,构成玩忽职守主观要件,2008年8月13日罪犯甄洪涛打伤张海后,公安机关根本没有履行职责,致使放纵犯罪分子甄洪涛继续在社会上继续违法犯罪,造成二人死亡严重后果,给被害方造成直接损失达96.8.700元,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给社会造成极其恶劣影响。

  根据罪犯甄洪涛在2003年至2008年间多年多次在社会上打架斗殴被处理案件,甄洪涛每次触犯法律犯罪,他的家人找人花钱通过关系等手段,大事化小,小事化无,摆平,公安机关总是以罚代刑放纵他继续在社会上犯罪,致使造成二人死亡严重后果,特大惨案发生(立案以后)侦察机关工作人员又徇私舞弊,恶意串通同案犯制造了伪证(假诊断书)毁灭证据链,对明知有犯罪事实要追究刑事责任人隐瞒事实违反法律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造成一审法院不能正常开庭审判,给司法公正造成不良后果,不能认证质证,致使罪犯遗漏罪行,遗漏罪犯,责任不能依法确定的事实牙克石市道教。2009年12月10日至11日,案犯三人同时被牙克石市刑警大队抓捕,同年12月20日,经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批捕,移送起诉时,被告人韩英华从看守所里出来了,公安机关称他们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被告人韩英华患有严重疾病得保外就医,被害当事人多次到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案卷是空的,只有2009年12月23日呼伦贝尔扎兰屯市第二人民医院开出一份假诊断书(尿毒症)还有2009年12月24日取保就医时留下一张牙克石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开具取保押 千元票据,别的什么都没有,被害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和程序规定怀疑被告人韩英华是通过关系,把案卷相关手续材料记录,变成人民币啦,否则他们没法解释这一问题。被害当事人多次向职能机关申诉反映情况,根本没人理,相互推诿,牙克石市12.10特大杀人案发生后,被害当事人多次到公安机关要求查阅有关案卷,侦察机关人员称刑事案件保密为由推挡,温家宝总理在两会中指出了为了实施“十二五”纲要提出有力司法保障,开通阳光平台,让权利在阳光下运行,根据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关于实行《办案公开制通知》发布文号(2005)1228号文件及《刑事诉讼法》第9条14条28条30条77条86条87条100条12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六项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依法保障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力,如有违反规定当事人,法人有权控告申诉,如有打击报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害当事人在一审诉讼期,被告人暗地里指使不明身份人去威胁,本案原告律师,被害当事人去公安刑警大队报案,刑警大队工作人员称可能你的律师提的事情过多造成,被害当事人怀疑被告人韩英华取保就医有问题,多次申请职能机关部门审查,没人管,相互扯皮,被害当事人在没有办法情况下自已调查、核实,被告人韩英华使用取保就医的诊断书是假的,被害当事人依法向呼伦贝尔市检察院投诉、牙克石市侦察机关才做核实,被告人韩英华还拿着假诊断书在外称就医,一年多没人监管,根据《公安部督察条令》《警察纪律条令》应依法从严处理此事,以显示国家法律的尊严,可现实没人敢管。被告人韩英华是在2010年12月16日,由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被告人韩英华作出逮捕现押牙克石市看守所服刑审查,判有期徒刑二年,她的亲属们称判两年没什么了不起,看守所有高档间,能看电视,还有炒菜,有钱什么事都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有关规定,是不应给在押犯人设特权的,看守所是改造教育罪犯的地方,不应是商品化,2012年7月12日,罪犯韩英华在服刑审查期,暗地里又通过关系等手段在狱中办理称取保就医,瞒着原办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生效刑事判决,在牙克石市12.10特大杀人案发生,目前当地有些司法工作者利用手中的权利,对取保就医、取保候审问题,有关领导把关不严,大搞钱权交易,不给钱罪大大的,给了钱罪小小的,他说啦算,上有政策,他有对策,拿着国家法律法规变着法的玩,保外就医成了司法工作者与政策的漏洞,成了特权犯人的专利,等被害当事人发现是假造的以后,办案人员马上会把案件变成取保候审,谁又能想到,取保候审与保外就医的成份,本案的司法工作者在玩什么?可想而知,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声誉,损害了国家公务人员职业道德,是一种犯罪行为。被告韩英华向法院提供工作单位名称,居住地址全是假的,被害当事人多次申诉职能机关,依法查办案件事实,都被无理推挡啦,相互扯皮,相互推诿,现实证明当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事实,故意包庇罪犯事实。被害当事人以事实依法向有关机关部门提出本案遗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韩英华遗漏罪行问题和杀人犯甄洪涛使用杀人工具匕首来源问题,特请各机关部门依法查办事实根本就没人管,相互推诿,而被告人提供假的证据全采信。

  办案人员对案件质量,对案件公正性不负责任,作为国家公务人员,执法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来说,使命感、责任感应对党对国家,对人民认真负责,而现实他们在做什么,徇私情,徇私利,欺上瞒下,有关机关工作人员对案件不负责任,人民法院是司法公正主体,公正是和谐稳定社会最后一道防线,对案件性质相互扯皮,推诿,程序启动具有自动性,罪犯在追诉时效内二审法院应以二审审功能展开,按照《刑事诉讼法》一百八十九条,一百九十一条,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九条,侵权责任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20号,对人身损害赔偿若干司法解释及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5次会议(法释(2010)6号)《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百条第一款规定,民法通则一百二十六条确定,由于被告人过错和损害后果而决定,法院应以职权追加被告,过错推定,证明责任,归责确定 ,2001年3月10日,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为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条侵害人身损害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应予依法受理,被告人共同被告人未交法院审判,都可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因数人造成他人物质损害,损失的行为,是一个不可分割整体行为,各加害人应对物质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人,法院应以职权追加被告牙克石市道教。审理的结果,存在相当不正确性,公正性存在疑问,法管什么?在审查中如确定公安机关不履行,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受到损害时,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超越党纪国法归责问题和责任问题,应依据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2次会议,法释(2001)23号,进行判决,现实本案执法者在工作中在干什么,想的权、钱交易,不给钱不办事,收了钱就办错事,并案不同步、同罪不同判,对明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责任,而不追究,相互扯皮,推诿,拿着国家法律法规荡然无存,在审理审查中,走过场,胡编乱造,欺上瞒下根本就没按照法定程序审核判决,被告人韩英华在第一案件和第二案件侦查期间,移送起诉接段,采用不可告人的手段,恶意用一种犯罪行为掩盖着另一种犯罪,再用一种犯罪达到减轻和逃避罪行和责任。

  《民法通则》一百二十六条确定由被告人过错和损害后果决定,我国一直坚持公诉,自诉并行立法模式,罪责转变,过错责任转变,证据,被害人本质上具有证人特征,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款,第一百四五条规定《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九条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对案件而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由法院来调查收集,二审法院审理这个特大杀人惨案,审理一年多,而结果还是一审照搬照套,根本就没有履行职能不负责任,相互扯皮牙克石市道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七条第八条法官组织法以及有关法律规定,已构成失职,玩忽职守要件,2011年8月29日下午二审开庭,庭审时杀人犯甄洪涛供认,杀人经过是因其喝多酒才杀人,第三被告韩英华供认,甄洪涛打伤本案第一原告人张海后,负案在逃期,是她向第一被告甄洪涛提供牙克石市西二道街商贸楼三单元401室,被告韩英华说,这房子是我姐姐的,是我本人让甄洪涛居住,第三被告还称他们根本就不知道甄洪涛案前犯法、犯罪,公安机关根本就没有[告知]我们不知道,意思应由公安机关负责,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称是罪犯家人把他藏起来,致使我们没有抓着人。二审法院审后根本就没有履行二审的功能,没依法认证和质证笼统下达裁定,草草推报给最高人民法院。被害当事人多次向二审法院,一审检察机关及职能机关申诉,他们互相推诿,互相扯皮,有于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所造成伤害,损失,由于下层职能机关不履行职责,故意徇私舞弊包庇犯罪分子,致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责,致使被害人收到特大损害,损失得不到有效合理弥补,被害当事人曲英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为理念,严格依据照法定程序控诉坚实事求是原则,因此我请求国家最高职能机关部门,能为我美丽家乡人们幸福平安,能为我全家冤屈死去的亲人们,打击犯罪,打击腐败,保护我们国家能长治久安人民幸福平安。

  (现本案正在北京最高人民法院核审中)

  此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本材料共计8页

  附件(铁证 )份

  控告申诉人:曲英

  2012年8月11日

本文链接:http://35gh.com/post/%E7%89%B9%E8%AF%B7%E7%A4%BE%E4%BC%9A%E5%90%84%E7%95%8C%E4%BA%BA%E5%A3%AB%E5%85%B3%E6%B3%A8%E5%86%85%E8%92%99%E5%8F%A4%E8%87%AA%E6%B2%BB%E5%8C%BA%E7%89%99%E5%85%8B%E7%9F%B3%E5%B8%8212.10.%E7%89%B9%E5%A4%A7%E6%9D%80%E4%BA%BA%5D%E8%85%90%E8%B4%A5%E6%A1%88%28%E8%BD%AC%E8%BD%BD%29%3A%E7%89%99%E5%85%8B%E7%9F%B3%E5%B8%82%E9%81%93%E6%95%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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