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皇五帝宫

这社会,这世态,这现实: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

admin    2022-06-15    136

  2020年10月26日,下午4点钟左右,我突然接到电话,说我父亲晕倒正在南京市江宁区逸夫医院抢救,等我到医院时,医生说人已经没了,送来时就没有生命体征了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这一突发事件,对于我真是天塌了!!!早上还是好好出门去上班的,为什么好端端人就没了呢?后来在医院才得知,是上班时,被人殴打的,犯罪嫌疑人王XX已经被江宁高新区派出所的警察带走了。为什么打人?怎么能把人给打死?事情的经过是什么?我有一团疑问,想要得到真相,但没人回复。当天晚上我们在派出所待了整夜,想要得到答案。夜里在派出所,派出所的人以我们可能会影响他们办案和那天江宁区发生几起命案,他们太忙,我们在只有加大他们的工作量为由在凌晨两点多被赶出来,不让待,谁会管你们中有没有老人?同情心是不存在的。

  后来了解到,王XX是到我父亲的工作区域故意殴打我父亲,致我父亲当场昏迷,经抢救无效死亡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嫌疑人王XX和我父亲生前都在南京市江宁区龙眠大道660号龙湖新壹城当保洁员,隶属于深圳市明浩达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事情过去了一年多,为什么现在要写这些?因为我们等待了一年的时间,最终得到的是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XX的判罚之轻,完全不顾事实真相,超出我们想象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判罚结果是:被告人王XX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整个事件,经历了一年时间,从高新区派出所以“故意伤害罪”立案调查,到江宁检察院改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起诉,再到江宁区法院以各种从轻处罚为由最终判罚。这样的判罚结果,也就是说被告人王XX故意伤害致我父亲死亡,不需要坐牢,这和逍遥法外有和区别。如果事件我父亲有什么责任,倒也认可,恰恰是被告人王XX对整个事件的发生负有全责。

  事发后的第二天下午,我们在江宁高新区派出所看到了事发时的视频监控,监控显示我父亲手里拿着东西(像是纸盒)先穿过M层电梯口,后来再返回M层时,正好王XX和纪XX两人跟着进入M层,王XX一见到我父亲就开始动手进行殴打,没有任何吵架行为,后来我父亲也开始还手,两人扭打期间,王XX摔倒在地,纪XX进行拉架,我父亲也松开没有继续动手,而是主动退让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王XX爬起后又追着我父亲殴打,两人扭打中,王XX将我父亲推到了旁边的楼梯间,纪XX也跟着进入到楼梯间。楼梯间和电梯间隔道门,且楼梯间没有监控,因此楼梯间发生的事,无人知晓。据王XX和纪XX两人的口供所述,推到楼梯间后,王XX和我父亲两人都倒地上,王XX压在我父亲身上,我父亲就昏迷了。这段视频显示打斗的时间是下午两点五十左右。

  接下来的视频显示的是一楼电梯口,我父亲被一个年轻男子从电梯里背出来,放趟在地上,王XX也跟着从电梯出来后坐在电梯门旁边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此时电梯口围着一些人,有人拍照、有人打电话,后来120来接我父亲到逸夫医院。这段视频显示时间是下午三点半左右。

  事发后我们也从其他同事中了解到一些情况,王XX和纪XX两人搭班上晚班(13:00-21:00),其他所有员工都是白班(7:00-18:00),王XX平时在工友中就口碑不好,恶霸的存在,威胁殴打过多名其他同事,白班的同事都很少和王纪二人走的近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正是因为没人敢惹王XX,王纪二人经常晚班的垃圾桶不清理掉,造成白班的同事第二天早晨要更早过来清理垃圾,增加工作量,白班的同事多有不满。我父亲曾在晨会中跟他们领导反应过此事,提出大家轮流上晚班的提议,王XX因此事对我父亲记恨在心,这个矛盾当时很多工友都知道。另外一个是公司垃圾桶不够用,因此员工都希望垃圾桶靠近自己摆放,王XX和我父亲会对一个垃圾桶摆放位置有分歧,这个也就是江宁检察院起诉书中所说的因垃圾桶摆放问题发生的矛盾。

  事发后经过两个多月的等待,2021年1月5日,得到法医的鉴定结果,我父亲符合因冠心病发作而死亡,其与人争执、打斗、受伤等引起的体力、精神情绪因素是死亡的诱因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我父亲的身体平时一向很好,事发前一个月左右保洁公司还组织过体检,每年我也会带父亲去体检,近两年的体检报告也都提供给了派出所,所以一开始我们对法医的鉴定结果不敢相信。但是派出所以及预审大队的人都说法医是权威的、科学的,让我们相信法医,还说冠心病发作死亡也是因打斗、受伤所引起的,不会减轻犯罪嫌疑人的罪责。另一方面,等待法医鉴定结果期间,父亲的遗体一直没有火化,后事没有办理,作为儿子我的心理和精神都承受了巨大的压力,希望尽快让父亲入土为安。因此当时就接受了法医的鉴定结果。

  事情发生了一年多,我们一直压抑着自己心里的愤怒,始终相信法律会公平公正地处理此事,期盼着法律会让罪犯得到应有的惩罚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对于江宁区法院的判罚结果,我有以下疑问,希望江宁区法院能逐一回复。

  关于判罚成“过失致人死亡”的疑问:

  1, 从视频监控中可以看到,是我父亲先到M层去放个东西,王XX从后面跟随过来,正好和我父亲回来时在M层遇到,一碰面王XX就先动手开始打人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这个区域是我父亲负责的区域,不是王XX负责,王XX不应该在工作时间出现在这里。王XX明显是之前看到我父亲进入M层(能否调出事发前,王XX的轨迹监控?),才会尾随跟踪过来,是有预谋的想要打人,主观上无疑是对我父亲进行故意的人身伤害。

  2, 被告人王XX的行为与不可预见型的过失致人死亡不同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王XX是个退伍军人,且多次在别的工友前扬言过“自己当过兵”、“经常锻炼,是个练家子”等,在工作中也多次和其他工友发生过冲突,这些都是事实。因此他应该知道自己的出拳力度和普通人是不一样的,尤其对上了年纪的老年人动手,其本人对所实施的暴力行为不加控制,作为成年人且有过军人经历的,应当知道其行为可能会造成对方受伤、伤残甚至死亡等各种不利后果,但其仍然肆意妄为,最终导致我父亲死亡的恶果。

  3, 从监控的时间上可以看到,两人在M层殴打时(是14点50多)到我父亲被别人背到一楼(是15点30左右),之间足足有30多分钟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王XX没有进行呼救,作为一个退伍军人,理应当有救助的能力,但其主观上放任我父亲死亡的结果发生。

  4, 事发地点选择在M层,M层是一个比较封闭的空间,事后其他工友也反应“在这里大喊大叫,外面的人听不到,如果在外面打架,结果就不会发生了”,从王XX的口供中也表明过,外面的人打电话,在M层里的人听不到声音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王XX选择这么一个封闭的空间来动手打人,也足以说明主观上是谋划过的、故意的。

  5, 事发后,江宁高新区派出所掌握的是第一手的材料,派出所也是以“故意伤害罪”进行立案调查,江宁检察院为什么会改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起诉?我们电话质问过江宁检察院,检察院以是多名检察官商议后的一致结果为由回复我们,显然这个回复没有一点说服力,没有回答我们的问题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

  综上,无论是对身体的伤害还是结果的发生,王XX都存在明显的故意倾向,而不是过失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

  关于王XX口供中事发原因的疑问:

  王XX表示是因“垃圾桶摆放问题”,双方有矛盾,故对我父亲进行殴打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按照正常人的逻辑,垃圾桶摆放或者垃圾桶不够用,这都是保洁公司的事,员工应该跟公司领导反馈,怎么可能会因为这事去殴打同事呢?据我们所知,王XX和纪XX二人是上晚班(13:00-21:00),其他保洁人员都是白班(7:00-18:00),因王纪二人经常晚班垃圾桶里的垃圾不及时处理掉,导致白班的人第二天早上无垃圾桶可用,所以白班的人经常要更早的过来,先去处理掉垃圾桶里的垃圾,很多白班人员对此事都有怨言。因这事我父亲在晨会中跟他们领导赵鹤庆反应过,提出要不大家轮流上夜班,从而王XX记恨在心,这个事件是当时所有工友都知道的。这也是当初事发后,我们去了解事件为什么会发生时,从其他工友中首先得到的两人有矛盾的信息。王XX口供为什么只字不提,是否有避重就轻,隐瞒真实原因的嫌疑? 王XX动手打人的根本原因到底是什么?

  关于江宁区人民法院从轻处罚的理由疑问:

  1, 被告人王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

  王XX供述的两人矛盾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以及动手打人的原因本身就存疑,在供述自己罪行过程中,是“如实”供述吗?王XX没有自首情节,是被公安抓获归案,此时供述的自己的罪行,是被形势所迫,这种情形,怎么能从轻处罚?

  2, 被告人王XX自愿支付人民币25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

  原审中王XX的儿子表示最多愿意出18万,希望做补偿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原审中,我们也表示不要对方的补偿,我们唯一希望的,就是对被告人王XX进行公平公正的判罚,使其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原审判决书中为什么变成了25万?这样的判罚是不是暗示我们其他合法公民:“犯下至他人死亡之罪,剥夺他人之高的生命权,也可以拿钱买命”?江宁区人民法院凭什么强制代我们收取所谓的赔偿金,并以此为由,从轻处罚?

  3,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XX无前科、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

  被告人王XX事发后被派出所刑事拘留14天,之后改为监视居住,也就是说从事发后到一审判决接近一年的时间,王XX一直是住在家的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两家的住所只有一路之隔 ,这段时间内,被告人王XX及其家属从未找过我们,表现出悔意的态度,也没有表现过想要得到我们谅解的任何举动。更可恨的是在参加法院出庭受审还是穿着案发现场当时的服装,这样的行为对于我们作为受害者子女来说无疑是一种再次伤害,挑衅的行为?在当下,还有一年到头只穿一件工作服的人么?哪有认罪悔罪之举,难道只是在法官面前嘴上说说,法院就予以采纳?我们到现在也不知道这一年当中究竟发生了什么?为什么杀人者能这么猖狂?法院判罚会如此之轻?

  被告人王XX为人性格顽劣、无所顾忌,平时工作中不止一次和同事闹过矛盾,正是由于其平日为非作恶、仗势欺人的作为,才会导致其因琐事,在不应该出现的工作区域出现,并对我父亲的随意殴打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

  被告人王XX为整个事件的全部责任人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对于犯主观恶意伤害,最终致我失去父亲的人,江宁区人民法院的判罚如此之轻,在法律面前,“公平”、“公正”到底在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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