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皇五帝宫

从我的离婚案看:这些法官是如何营造和谐社会的:如何夫妻和谐

admin    2022-06-24    133

一个红军后代; 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含泪控诉;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钟相坤院长等人的滥权腐败

  我父亲沈友太1932年参加闽东红军独立师北上抗日老红军,先后在新四军一师一旅一支队任职,为中国革命屡立战功,浑身无数伤疤是二等乙级伤残如何夫妻和谐。母亲王玉兰1943年参加新四军。我父母为中国新社会建立无私奋斗终身。本人从小受传统教育,1981年在宁德果品公司评为优秀党员开始,1985年调入宁德地区烟草专卖局多年评为先进工作者。1993年调入宁德海关连续7年在福州海关系统评为优秀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一路走来、干干净净老老实实做人、尽自己所能为党的事业和社会勤勤恳恳工作42年。1997年经何淑凤朋友介绍于其结婚。本是二婚的何淑凤又红杏出墙后提出离婚,其女吴晚秋、未婚先孕、男方又是有妇之夫、并有众多男生与其通信称其为老婆或情人。在经济方面: 1997年我在海关每月工资5仟8佰元,何淑凤是城南贵岐小学职工1997年月收入600元,1997年其女吴晚秋13岁,沈、何婚前约定吴晚秋生活费由何每月提供200元,其母女二人从未向沈世崇交过生活费。甚至连吴晚秋五中初中部学杂费,高中高价生学杂费,念宁德电大大专、西南师范大学,上海交大及基础补习,宁德电大本科等学杂费共计6.5万多都由沈世崇提供.因其亲生父母都健在,婚前又有约定沈世崇没有抚养义务。本来想自己能力许可,先帮其度过难关。可恶的是何淑凤在提出离婚前将我存在古溪信用社存款12万私自取光,对外借款19万不还,并将民间会钱20万标光,还将购的宁德市冠宏星14幢1005室一套房产登记其女名下。如此蛇蝎心肠的何淑凤母女二人到底是利用“色”还是财。我经离婚判决后,工作42年的我还要欠下16万多的债务。赖以生计的退休工资全部被法院冻结,就连最后栖身之地将也要被拍卖。难道我父母和我一家两代人为之奋斗的社会,让我落到如此悲惨的下场吗?

  从我的离婚案看:这些法官是如何营造和谐社会的如何夫妻和谐

  一. 婚姻存续期的财产及债务他们有意枉法裁判如何夫妻和谐,事实如下;

  1、何淑凤为开办I℃品牌女装加盟商店2004年2月21日向宋某借款10万事实被否定,完全是一、二审法官有意为何淑凤摆脱婚姻存续期应承担的债务如何夫妻和谐。2004年2月20日何淑凤签订I℃品牌女装加盟合约书、2004年2月21日向宋某借款10万2004年2月25日何淑凤签订商店转租协议。向宋某借款时间是发生在加盟合约书签订之后,商店租赁协议签订之前是完整的相互应证的证据链关系。证实了2004年2月21日向宋泽强借款的真实性。

  2、向宋某借款因久拖未还,宋某担心借条时间效力问题,于2008年5月6日要求重写一张新的借据,并在新借条中明确注明:“2004年2月 21日借条转写过”如何夫妻和谐。而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宁民终字第488号民事判决书第5页第3段:“本院认为……原审诉讼中上诉人也没有提供自己书写的2004年2月21日的借条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二审诉讼中上诉人虽然提供了2004年2月21日的借条,但因超过举证期限,又不属二审新证据的范围,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但凡有良知的人们看到这,再明白不过:不论二审提供了2004年2月21日书写的借条是否过了举证期限或不能作为新的证据范围使用,它都证明了一个铁的事实;一审提供的2008年5月6日重写的借条中注明的:“2004年2月21日借条转写”是真实的。何况一审本就有人证,物证,而何淑凤只凭口述,开办I℃品牌女装加盟店资金来源,一审称是向前夫借。二审改称向他人借,到底是向谁借的呢?这种毫无任何证据佐证,就可推翻有人证、物证(借据)、佐证的事实.况且何淑凤在2008年7月间回家取被服等还亲笔写下“此款至今未还” 的字条一审就已提交法庭。而一、二审法官竟然都能采信仅凭口述编造的故事。《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他们是无知还是有意?

  3、他们不顾2004年2月21日借款事实,将2008年5月6日重写的借条认定为2008年5月6日借款如何夫妻和谐。“本院认为……何淑凤于2007年7月31日就已经分居生活,之间再无经济来往。所以该借条只能认定为上诉人(沈世崇)个人借款”。但沈世崇个人公积金又不按这个逻辑来认定。按以上逻辑沈世崇个人公积金106800元应扣除2007年7月31日至2010年6月此时间段公积金,不但不扣除还将何淑凤4514元公积金改成3000元,真是用心良苦?公积金是国家根据个人工作性质不同工资待遇不同,规定个人享受额度属个人待遇。男女双方都享有国家公积金待遇没有理由再进行判决分割。

  4、而更荒唐的是:沈世崇个人在宁德古溪信用社存款12万,2006年期间何淑凤分5笔瞒着沈世崇取走,他们不仅不认定是婚姻存续期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何夫妻和谐。当沈世崇百般无奈下向有关部门反映、他们为了掩盖事实真相,竟篡改何淑凤领款时间,整整提前10年。证据:宁中法函(2009)79号第6页第二段:“(四)……1996年何淑凤分五笔取走,而沈、何二人于1997年1月27日登记结婚,沈世崇主张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依据不足。”他们用这种瞒天过海的伎俩无视证据:存折与何淑凤在信用社取款单据的签字日期。只为何淑凤能多捞取钱财无视法律,这样的法官审理案件百姓还有活路吗?冤死还不知如何伸冤。他们用这种卑劣的手段明目张胆为何淑凤摆脱婚姻存续期盗领的共同财产被分割的可能。刑法规定:徇私枉法罪: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存在争议的海关职工集资房2号楼301室,沈、何二人1997年登记结婚,该房1996年就已分配入住如何夫妻和谐。享受面积是根据沈世崇和两个儿子沈银耕、沈银华三人分配,并不包括何淑凤(有宁德地直单位干部、职工联建解困住宅申请表为证)。该争议集资房从1993年开始建设(有宁地计基(1993)第109号文件为证),集资款1995年交付第一笔3万元剩下2万多是1996年交房前交清。当时先交单位给的是收款收据。因1996年海关财务处案件在清查至1999年结案,因此集资款拖至1999年才上交地区财政局,换得正式发票。除发票外其它多项证据都将证明是婚前财产,同时也是沈世崇唯一的住所。而他们撇开所有其它证据只利用发票是1999年开,就认定为婚后财产,判决沈、何各一半,将沈银耕、沈银华二人排除在外。但是对于何淑凤来说并不存在住房困难问题,在沈、何婚姻存续期她不仅炒房还有多处住宅。现已查明的就有,登记其女吴晚秋名下的冠宏星 14幢1005室及宁德东侨开发区逸涛富苑03幢有四套楼中楼未在房管机关登记的4套中一套,因此何淑凤要的是钱不是住宅。她的目的就是拍卖变现,只能整套拍卖方能成功,而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狂妄院长钟相坤为何淑凤变现想方设法,开专题会研究如何改变生效判决结果,进行拍卖。

  二. 看他们又是怎么滥用司法权力,执行本来就失去正义与公平的判决:生效判决各分一半50%、执行时又扩大一倍,严重侵害沈世崇权益如何夫妻和谐

  根据(2009)宁民终字441号终审生效判决:“维持(2008)蕉民初字第1097号准予原告何淑凤与被告沈世崇离婚.座落于宁德市蕉城南路109号海关宿舍2号楼301室房改房一套,被告、原告各分一半如何夫妻和谐。”因此该房一半产权判决后仍属沈世崇所有,未经沈世崇同意法院是无权将属于沈世崇的一半产权进行拍卖的。沈世崇多次反映,并提出异议,法院仍一再坚持将沈世崇合法住宅进行拍卖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严重侵害沈世崇权益,是超越生效判决规定范围的执行行为,应该属滥用司法权力的行为,这种玩弄法律的操弄,我们质疑是法官缺乏法律常识还是另有图谋?实现何淑凤离婚获取现金总数字到底为了体现什么?

  三. 利用程序、层层加码:沈、何二人无生育子女,判决离婚主要是对二人婚姻存续期的共同财产和债务公正分割如何夫妻和谐。过错方是何淑凤红杏出墙后提出离婚,法院本应该做出不利于何淑凤的判决,他们通过程序的演变其结果恰恰相反:离婚案一审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法官提出:“债务另案起诉审理” 将债务从离婚案中剥离致使婚姻存续期共同债务演变成另一起民事债务纠纷,宋泽强证人身份自然就变成债主。一个完整的人证、物证就只剩下物证。其结果帮助了过错方何淑凤逃脱了共同债务的承担责任。达到尽快离婚之目的。而更加荒缪的是:一审法官告知原、被告:沈世崇的公积金与何淑凤取走共同财产古溪信用社存款12万和互助会20万相抵。(1)本离婚案不是协商调解而是已进入审判程序,法院必须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依证据逐项审理认定,被采信的进行判决,因此以相抵处理共同财产存在程序违法。(2)况且何淑凤取走的会款和存款总额32万与沈世崇的公积金10万如何相抵?(3)一审法院又没有在判决书体现相抵事实,只认定原被告均享有国家公积金补贴,分割理由不充分不于采纳。二审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除维持一审海关宿舍一套,被告,原告各分一半及判决离婚外,又增加将沈世崇的公积金106800元一半判归何淑凤。到此何淑凤占有婚姻存续期的共同财产资金从32万增加到371900元。而沈世崇经离婚后不仅共同财产资金被剥光而且还欠下婚姻存续期的债务16万。判决生效执行中又滥用司法权力:生效判决各分一半50%、执行时又扩大一倍, 赖以生计的退休工资全部被法院从2009年12月起冻结至今,已严重违反了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第二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目前我只能继续借债维持生计。整个离婚诉讼过程自己好比青蛙在温水中一步步被煮熟、煮烂、剥光,如果没有一再向有关部门反映得到领导关注和亲友同志们的帮助流落街头并不是危言耸听的。院长钟相坤叫嚣:越向领导反映越要把他搞死。

  因此本离婚案从一审未开庭就设定好了审理方案,是注定的结果如何夫妻和谐。其关键人物是,人称酒鬼、法盲院长钟相坤的杰作。他的能量除了其管辖权内要关照的案子,可撇开分管副院长公开跳到台面,直接插手审判合议庭,在开庭前开会研究、谋划、设定审理方案,为能按其意图审理不脱轨,贯用抹黑手法制造舆论,说些与案件无关的理由,为堵不同意见。并可一包到底,利用其是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党委委员身份的足够影响力,上下串通、一团和气、通吃。当地人那个不知谁人不晓?只要能搭上这个“讲义气”(非朋友义气)出了名的酒鬼加赌鬼的法盲院长,他可上串下跳一条龙包到底,就连本案最后判决生效,何淑凤要将房产变现都能开专题会研究,如何改变生效判决,要强制将生效判决属沈世崇一半的产权进行拍卖,并以院长钟相坤之名发布公告,是不折不扣的法盲,丝毫不懂艺术修饰的赌徒一个。

  从我的离婚案深刻体会到,法官不仅扮演着社会纠纷终极角色,一旦法官滥权腐败危害的不仅是个案的公正,致命的是摧毁公民对司法的信任,直接危害党群关系如何夫妻和谐。法院本是老百姓无其它救助渠道最后维权的希望,法律的天平一旦失去正义与公平,百姓的冤屈无处申诉时只能骂天、骂地、骂共产党。是共产党员的情何以堪。因此我由衷希望中国共产党宁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宁德市人民检察院应高度关注,有效监督极少数无良知法官的滥权腐败行为。

  申诉人: 宁德海关退休纪检监察员沈世崇

  2011年8月23日

  徇私枉法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何夫妻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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