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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牛徇私枉法事件:警察隐藏关键证据 不止一个是一些!(转载):民间法事

admin    2022-06-13    149

最牛徇私枉法事件:警察隐藏关键证据 不止一个是一些民间法事

   任何人命案件的发生都是令人心痛的事情!收集证据,查明真相,依法处理,是处罚罪过和防止类似案件再次发生的有力措施民间法事。一个发生在安装有监控录像场所的案件,应该是一个较好破获的案件。特别是警方调取到了案发时段的监控录像和被害人的手机通话详单等证据后对破获案件将会起到非常大的作用。但是,这些证据材料却在被警方调取后发生了离奇的灭失和剪截。办案单位对提出的相关质疑要么就用经不起检验的谎言作出与客观情况不符的说明,要么就来个不置可否……

   警察隐藏案件证据是让人难以想象和无法相信的事情民间法事。然而,在当今社会却无法否认这类事情的发生。如果现在就得出本案发生了警察隐藏案件证据的结论,无法让人相信,甚至让人反感。当你看看“知名人士”赵作海的家乡发生的案件——警察故意隐藏证据导致多名“嫌疑人”遭到判处死缓等处罚、在牢狱中度过3年多才无罪释放的冤案后,你就会看到警察也是“有本事”干出这类事情的!这不是民间的传闻而是公之于众的真实事件。《中国青年报》、《新京报》和新华网都等正规媒体都对此案件进行了全面报导,《新京报》在2009年9月10日刊发了《对隐藏证据制造冤案者必须严惩》这篇社论,社论明确地写道“此次制造冤案的手段,无论是从道义上,还是从法律上来讲,都比赵作海案更恶劣”。那个案件仅仅是一个关键证据被刑警队副队长隐藏,而本案却是案发时段的监控录像、被害人的手机通话详单和QQ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都出了不该出的问题,给其冠以“最牛徇私枉法事件”一点也不过分!

   由于此案已经在多家媒体公开报导,将相关人员的真实姓名写于此材料中并不涉及侵权,且更便于对案件的真实叙述,故直接写出一些人员的真实姓名民间法事。而对一些证人、办案人员的相关情况予以隐藏,目的是保护他人个人秘密。

   一件令人痛心的惨案民间法事

   2009年3月24日,一名将近26岁的女子朱兰在接近23点时在与另外的4男2女喝酒的过程中打电话邀请四川音乐学院作曲系大二学生张浩参加聚会民间法事。朱兰在成都读成人大学,聚会结束后,她以时间太晚不安全、喝酒之后不能开车为由提出到张浩那里住。朱兰次日凌晨2点过到张浩那里住,却在当晚被杀害于卫生间!这就是2009•3•25成都杀人案!

   一件迷雾重重的惨案民间法事

   张浩在接到朱兰的邀请电话后以时间较晚先是婉拒,可在盛情难却之下还是去了民间法事。由于仅仅认识朱兰而不熟悉另外的6人,他去后不久就提出回家。但却被2名男子拉住,后来再次提出回家也未如愿。张浩就与其朋友联系,刚好那位朋友正在喝酒的那个酒吧陪在此上班的女友,这一对恋人应邀而来。

   朱兰的朋友们先后离去,最后就剩下了她以及张浩和另一对恋人朋友民间法事。朱兰以时间太晚、喝酒后不能开车为由就驾车到了张浩那里住。至于张浩开始向警方供述以女朋友在家拒绝但在连续审讯后又说没有拒绝被害人入住,这似乎没有必要去分析这个事情。不过,监控录像显示,他们是分别开自己的小车和摩托车到张浩那里的,且朱兰还先于张浩到达案发地即张浩的租住房。由于张浩自大一开始就辅导学生,为方便辅导,就在学校门口租了一套小房。

   通过残存的案发地监控录像和张浩的供述等证据可以断定,朱兰于2009年3月25日3是许被杀害于卫生间!据张浩供述,他是在卫生间被冻醒后发现凶案的民间法事。且他向律师讲,进入房间后朱兰就主动拉他发生关系,由于当晚喝了酒,竟然不知道是怎么结束的。

   张浩被冻醒后发现了案件但没有采取报警措施,这无疑是他的重大错误民间法事。当然,世界上是买不到后悔药的——莫说后悔药,农药都毒不死人的事也不是罕见的新闻。就算哪里标榜着有后悔药卖也是假的!不仅如此,张浩后来还做了更糟糕的事情,我在后面接着谈。

   话说张浩对案件的发生感到不可思议,怀疑自己是喝酒还是梦游所致,就用房里的电脑上网查询梦游方面的内容民间法事。刚好又看到当晚来陪他的朋友在上网,就将案件的发生和困惑告诉了他。但朋友以为是开玩笑就没在意,但也没有把握肯定是开玩笑,就说天亮后再联系。

  地球人都知道,发生命案可不是小事情!看到凶案现场后,不同的人就有不同的反应:有的人报警,有的人吓傻,有的人逃跑,有的人尽力掩盖,还有的人自杀!张浩既未报警也为逃跑,但却仍然采取了非常错误的应对措施:在第二天傍晚实施了抛尸!更为错误的是,朱兰身高1.73米,毕业于体院,毕竟健壮;而张浩身高只有1.65米,比较瘦小,他从市场上购买编织袋来装尸体却发现装不进去,又再次购买箱子来装民间法事。但尸体本身较大且后来发硬更是装不进去,搬也不搬动。焦虑,痛哭,痛哭,焦虑,最后,在3月25日下午实施了分解行为。在傍晚用被害人的小车将尸体抛弃不久即被农民发现。

   当晚,张浩开着被害人的车离开了成都,但由于不甘心对案件真相不明又返回,第三天中午到物管那里以发生被盗为由查看监控录像,但物管人员并未提供监控录像给张浩看,只说没得录像民间法事。这到底是物管人员根本就没有看,或者看后确实没有发现异常,或者发现异常也怕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说真话,至今不得而知。只有监控录像才能说明问题。

   当晚将近19时张浩被抓获民间法事。接着进行持续审讯……

   朱兰的手掌、胸腹部和背部有将近30处浅表划痕,这与司法机关认定的激情杀人极不吻合民间法事。辽宁卫视播出的节目《被魔鬼附身的人》反映了这个案件的相关情况。当然,看看倒是可以但别完全当真,那与实际案情也有一些出入。你若知道赵作海对杀害赵振晌作了9次有罪供述而最终却出现了“亡者归来”的事情后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有出入了。

   张浩被抓获后立即承认了抛尸等情节,即使遭到殴打和逼供但反复说不知道被害人为何被杀害,警方非常困惑,审讯录像清晰可见,并询问张浩的朋友是否发现张浩有精神疾病民间法事。张浩虽然最后作了供述,但逼出来的供述过程与案情明显不符,查不出动机就送到鉴定机构鉴定进行精神鉴定,因他精神正常就判了刑。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精神病医学鉴定必须由于省级人民政府指定,但这个机构却没有获得指定……

   迷雾重重的惨案……

   一件多个关键证据离奇灭失的惨案民间法事

   得知张浩涉案后,张浩的家长聘请了律师,但律师却无法正常查阅案件资料,直至2009年9月7日一审开庭时也仅仅查阅到了110多页资料,但这些资料对作案动机和案件经过都无记录民间法事。在庭审时律师再次强烈提出之后,才于庭审结束之后查阅到了340多页资料。后来查阅的资料记录了被害人的手机通话详单被警方遗失、张浩没有一点伤痕、QQ聊天记录资料已被删除等内容。经律师多次书面和口头请求,在案发将近1年半即2010年8月底,才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查阅到了审讯录像和案发地的监控录像。但所有录像都不完整。审讯笔录与审讯录像不论是起止时间还是内容都有很大出入,警方的困惑在录像资料中有客观记录。更为奇怪的是,案发地的监控录像被剪成几段,既有案发前朱兰同张浩进入房间的,也有案发后张浩出入房间的,但却没有案发时段的1个多小时。而储存案发地的监控录像DVD光碟还有超过一半的空间。也就是说,无论从提取的可能性还是从储存条件来分析,没有充分的理由能够说明这缺失的部分该缺失。而且,残存的监控录像已经记录着朱兰在案发地有通讯活动和案发地有可疑人员的出现等内容。张浩的家长和律师向办案单位即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等单位请求查阅录像资料,但锦江区分局说已经按规定交到市检察院了。张浩的家长和律师逐一询问,回复是成都市法院从市检察院收到资料后已经全部交到省高级人民法院,回到了起点仍无实质性进展。

  我们不妨设想一下,如果我们通过监控录像和其他证据排除了外来人员作案,就把张浩的所有申辩当成狡辩或许有点理由民间法事。那么,监控录像可以排除或肯定有无他人进屋作案;被害人的手机通话详单也可调查相关人员后进行排除或肯定;如果张浩与朋友的QQ聊天记录很明确地讲了不知道被害人为何被害,则我们就应该查找其他原因包括是否撒谎,或者是精神原因,或者明确地讲了确实发生纠纷之类的事情而导致过失、故意或防卫过当而杀害了被害人,就再根据情况进行处理。不论怎么说,这些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可这些客观而重要的关键证据却发生了离奇的灭失。

   民间法事我们先来归纳一下前面已经提及到的相关证据或线索的情况吧:

   1、手机通话详单:在本案中是重要的证据,重点是了解当晚聚会人员的组织发起和参加人员情况,没有任何提取难度,警方也提取了该详单但后来却被其“遗失”了,在完全能够正常提取的情况下又变成一个“已无法提取”的补充资料——从形成过程看,是办案单位将案件资料送给成都市检察院后由于检察院的质疑而补充民间法事。客观地讲,手机通话详单的重要性比监控录像要差一些,但其灭失过程充分地证明了相关关键证据的离奇灭失是被人为因素的干扰而造成的,故先对这个证据进行说明,后面将详细谈这个证据的灭失情况,请大家看看其中的奥秘。

   2、案发地监控录像:这份资料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却莫名其妙地被剪成几节,更重要的是缺少了案发时段的1 个多小时的部分民间法事。残存部分很清晰,包括时间显示、出现的人员及其相关活动都历历在目。而储存案发地监控录像的DVD光碟还有超过一半的空间,也就是说,无论从提取的可能性还是从储存条件来分析,没有充分的理由能够说明这缺失的部分该缺失和删除。但经过多次请求也无任何回应,至今年没有查看到缺失的部分。

   3、QQ聊天记录:这是重要的佐证资料民间法事。警方将张浩的电脑主机提取后仅仅得出“该电脑里面的论聊天内容已被删除,无法复原”这样一个结论,我们就不评说其他的了嘛。但是,张浩的朋友当时已经被警方拘留,且其家住成都,要调取该资料来验证张浩的供述到底是假该是很简单的事情,但没有下文。

   凡是能够反映案件真相的关键证据都发生了离奇的事情民间法事,归纳起来就是两个字:灭失!如果能够赚稿费,我就把它改成四个字:离奇灭失!

   如此这般的被害人手机通话详单灭失“说明”民间法事

   案件卷宗资料已经明确地写明了警方已经知道手机的主人是谁民间法事,但你看了《张浩与朱兰通话详单的情况说明》(见附图)后你能够准确判断这是谁的手机通话详单吗?这到底是一个还是两个通话详单?作为一般朋友,他们会使用单线联系的手机吗?我很愚钝,但我相信大众的智慧会做出准确的判断!

   请看这是怎么“说明”的吧民间法事,请看到底说明了什么!

   其一,重装电脑系统真会造成这一份资料遗失吗?在电脑非常普及的今天,大家都知道一些基本常识民间法事。一个能够重装电脑系统的人难道没有资料备份的最基本常识?退万步讲,即或一时忙乱出错,也不可能仅仅遗失这一份资料!

   其二,三个月之后就“已无法提取”吗?被害人有多个手机卡,从张浩的手机通话详单可以确认案发当晚她使用了成都移动卡民间法事。张浩的家长在警方所说的“已无法提取”的日期之后第49天当然还在通讯运营商规定的期限以内提取了与警方称为“已无法提取”的被害人手机通话详单具有相同通话月份和运营商的通话详单。

   过多的就不谈了,仅此两点就把该说明的说明了吧民间法事。到底说明了什么呢?真正说明的问题是:办案单位出具的说明与客观情况不符!对这份详单进行的灭失说明不是真正说明了“遗失”的真实可行性,而是将人为隐藏证据的事实充分暴露出来了!

   我还是来学做一点说明:这份资料是办案单位于2009年6月29日将案件材料送到市检察院后于2009年7月20日写后作为补充卷的内容再送给市检察院的民间法事。这是否说明市检察院已经关注过这个资料呢?

   不是赘言的赘言民间法事

   赘言一:定罪不能凭感觉而应该用证据得出唯一结论民间法事

   由两高三部在2010年6月13日联合颁发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民间法事。该条第五款是“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

   由于这个惨案是一个情节非常恶劣的案件,尤其是对尸体的处理更让人痛恨,许多人也以此判定是张浩实施了杀害行为民间法事。其理由是:如果不是这样,为何他要那样。但是,我们不能仅仅根据张浩对被害人尸体的错误处理就得出是他实施了杀害行为的唯一结论!这既不符合规定,也与案情不符。只要我们冷静地分析一下就发现以下三个重要问题:

   其一民间法事,如果所有情节都是张浩所为,用监控录像能够直接排除外来人员作案不是更有力吗?电话详单和QQ聊天记录也能排除他人作案而证明张浩是作案人,亮出来不是很好吗?

   其二,这个案件最关键的情节是被害人的被害,其他情节是由此派生而且对被害人的生命并不构成实质性侵害民间法事。如果没有尸体出现在张浩租住房的卫生间,难道会有后面的一系列事情包括使用被害人的车辆抛尸吗?答案是明摆着的,不用多说。

   其三,实施杀害行为的人不一定要处理尸体,处理尸体的人不一定就实施了杀害行为民间法事。前一半句好理解,而后一半句有点费解,但其道理是很简单的。当尸体摆在住所卫生间,除了报警就不排除逃跑、吓傻、抛尸等可能,即使是住所主人也确知自己没有实施杀害行为,但找不到他人也说不清楚,既然说不清楚掩盖或许是个侥幸办法——但事实证明,这是完全错误的。只不过,如果是外来人员作案,他会预先向住所主人报上尊姓大名并留下备查吗?

   看看以下大家熟知的案件就会发现,一些涉案人确实没有作案但许多可疑的重大情节又似乎能够认定其作了案民间法事。不妨请看:

   赵作海案件——他有“被害人”砍他的伤痕,且这个伤痕是在另一女子家时被砍的;他与“被害人”有经济纠葛;发现尸体时当地并无其他人员的失踪警情,且尸体是男性;他作了9次有罪供述民间法事

   王子发案件——他是一个因新建房屋而欠债1万多元到外面打工的农民,有抢劫他人钱财的动机,当晚与被害人同住就有作案条件,而且他报警时还提着带血的凶器,有证明他实施了杀害行为的证人证言民间法事。虽然他身上有许多伤痕,但鉴定为自伤(就算当时不认定为自伤也可看成是与被害人搏斗而形成)。此案是在真凶落网但王子发仍被关在监狱3年多后才确认他没有作案和他是被他人刺伤的事实。

   杜培武案件——杜培武的妻子和其上司被枪击而亡于警车中民间法事。专案组通过认真排查,并对杜培武进行了一系列的鉴定、测试、检测,均不否认杜培武作案的可能。尤其是作案方式为枪击,与身份为警察的杜培武有密切联系。即使专案组从北京请来了“中国头号刑侦专家”、使用了测谎仪、庭审时还提供了审讯杜培武的录相带而确认是其作案,但最终还是杨天勇劫车杀人团伙案的破获而使全社会不得不面对确实发生了错案的局面。

   佘祥林案件——佘祥林是派出所的保安人员,佘妻张在玉有精神疾病,且张在玉下岗,夫妻间平时关系不太好民间法事。张在玉失踪后,又恰巧发现了一具女性尸体,其家属想当然地认为是被佘祥林“杀害”了。当时有220多名群众联合签名要求从重处理佘祥林。即使佘祥林提出过尸体所着衣装与张在玉的衣服不一样,但司法人员不予采信。由于当时尸体已高度腐败,辨认条件不好,未对尸体实施DNA鉴定。但那个时段仍然是除“被杀害”的人以外没有其他人的遇害与失踪警情。故认定是佘祥林杀害了张在玉也有理由,但最后的结果仍然是以“被害人”复活而说明了一切。

   赘言二:案发地的监控录像真的不重要民间法事

   张浩的家长和律师多次请求查找被剪截的案发时段监控录像都无正式回应,相关单位至今也未提供这份监控录像民间法事。而且,还有人给予“难道没有监控录像和电话详单的案件就不能破吗”的回复(因无书面材料,为避免产生麻烦就不写人员是谁了。但至今未提供此资料并进行判决却是没有任何争议的事实)。

   诚然,有些案件是不需要监控录像和电话详单就能够破获的民间法事。有些案件发生在没有监控录像和通讯条件的环境下,根本无法获得监控录像和电话详单。但是,本案确确实实发生在具有监控录像的环境下,而且已经提取到了监控录像和电话详单……

   我们不妨再设想一下,莫说至今没有任何人看到张浩实施了杀害行为,就算在光天化日之下发生了凶杀案,如果出现了电话详单的离奇灭失情况,也是不能掉以轻心的民间法事。因为,雇凶杀人案件的主谋是不会到现场实施杀害行为的……

   为什么凡是能够客观反映案情的几个关键证据都出现了离奇的灭失?而且这几个关键证据发现离奇灭失的地点和环节是那样的令人深思民间法事

   我写这个东西并不是起哄,也不是为张浩狡辩,更不是存心让哪个人下不了台,但目的只有一个:查明真相,妥善处理民间法事。就像一个网友所说的那样:希望最后的判决是妥善地处理案件而不是制造案件!

  希望朋友们能够给予关注民间法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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