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皇五帝宫

漫漫申诉路 把把辛酸泪:花钱做法事真的有用吗

admin    2022-06-13    161

  调查情况显示,原新疆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王建军受贿案申诉控告的材料事实很难说哪一项可能不实花钱做法事真的有用吗。这么一个极其明显的假、错、冤案,竟迟迟不能得以反正。不妨将王建军的申诉、控告书公之于众,以期引起法律界、相关职能机关、部门及人士的关注和重视。

  真 相

  作为见证人,说说我亲身经历的事实花钱做法事真的有用吗

  通常都是先抓人,弄到口供后,再作手续花钱做法事真的有用吗。实在弄不出口供,也只有放人,这样能掌握主动权。一直都这么办案,从没人认为有什么不好。

  秘密拘禁王建军,时机、时间、方法都是预定好的花钱做法事真的有用吗。2011年春节后,王建军的老婆没有随王建军一起回喀什,王建军在喀什又没其他亲戚,时机很难得,2011年4月29、30日,5月1日是“五一”假,4月29日是节前最后一个工作日,4月28日晚采取行动,29日仅一天不上班,不会引起他身边人的注意。这都是喀什地区检察分院书记高国伟的计谋。

  周家祥也是被秘密从乌鲁木齐弄到喀什关起来的花钱做法事真的有用吗

  翟东仅是执行高国伟的命令,要说是非法拘禁,责任也不在翟东花钱做法事真的有用吗

  让动手打,也是高国伟的意思花钱做法事真的有用吗。经过28日一整夜的审讯,没有一点收获,高国伟很生气,发了脾气,训斥下面的人办不成事,下面人压力很大,得高国伟的明确授意后,才动的手,要不,没有人敢动手,也没人愿意干这种事。

  翟东等二人并没咋狠打,后来,王建军叫喊,二人以此为借口临阵退缩,这个情形倒惹恼了殷××,殷××和他的搭档二人,血气方刚,也身强力壮,打得很凶,几个回合下来,王建军就被制服,爬在那里呕吐、求饶,答应承认花钱做法事真的有用吗

  当天晚上,王建军承认收了周家祥的钱,但和周家祥说的不一样,时间、地点、数额等都对不上花钱做法事真的有用吗。周家祥说,曾在喀什西域广场珍珍水疗城附近给了王建军9000元,王建军说,周家祥分两次给了他4.8万元,第一次是在他的办公室给了2万元,第二次是在喀什小肥羊门口给了2.8万元。

  两边来来跑了几趟,给周家祥做了好多工作,好说歹说,承诺保证决不追究他的任何责任,周家祥才同意接受王建军的说法,但好多事情、细节总还是对不上,随不断启发、引导、提示,王建军供认的第一次在办公室给了2万元一事,周家祥还是茫然不知,只有将王建军所述的事实经过说给周家祥听,后来直接把王建军的供词、笔录给周家祥阅读,周家祥才准确说出了在办公室给钱的经过花钱做法事真的有用吗

  在王建军的供词笔录中,把周家祥第二次给钱的地点,由“喀什小肥羊门口”怎么变为“珍珍水疗城门口”,这个殷××最清楚花钱做法事真的有用吗

  以上这些,都由殷××负责并一手操作,翟东没有参与花钱做法事真的有用吗

  将本已排除了的谢文林5万元再给加进来,也是高国伟的旨意花钱做法事真的有用吗。初审后,就已排除了这5万元,这也是作了好多的外围调查后,大家一致的意见。后来,也问了王建军的老婆,在检察分院,对着谢文林的照片,王建军的老婆不承认认识这个人,但据谢文林、干卫东、王建军的说法,王建军的老婆说她不认识,肯定没说实话。看她一个女人,抱个孩子,情绪很不好,就没再追问。过了一段时间后,高国伟突然又说,王建军拿了谢文林的钱,没退。按照高国伟的指示,2011年6月27日,喀什市检察院立即去看守所给王建军做了一次笔录,记录下了谢文林送钱经过的王建军的供述。

  在这次笔录中,记录的周家祥第二次给钱地点,又变成了“小肥羊门口”花钱做法事真的有用吗。这个比卢,我留有复印件。

  陈泽民对王建军的举报,高国伟兴致极高花钱做法事真的有用吗。开始时就有人提出,即使陈泽民的举报属实,也不见得王建军就构成犯罪,但高国伟不这样认为,高国伟一再强调,这个事实一定要落实。

  陈泽民举报送了王建军电脑一台,价值四、五千元,什么品牌记不住了花钱做法事真的有用吗。王建军说,自己家里的电脑是干卫东在他亲戚开的店里替他组装的,价值不到3千元。事实是,王建军家的这个电脑是组装的电脑,谈不上什么品牌不品牌,也不值几个钱。明显陈泽民在说谎,但高国伟非要坚持,最终还是决定,王建军收了陈泽民一台组装电脑。

  对王建军的家搜查还是高国伟的指示花钱做法事真的有用吗。捉奸在床、捉贼拿脏,大家也都认为,仅凭几个笔录,证据太弱,不好办。

  搜查有搜查证,若没搜查证,中院那边不会配合,非法搜查的事没有花钱做法事真的有用吗

  搜查没多少收获,高国伟又安排人去外地查,与王建军关系可能密切的人的银行存款都查过,没发现有价值的线索和东西花钱做法事真的有用吗

  王建军家中所有值钱的东西、现金、存款加在一起差不多一万多不到两万元,和高国伟相比就是九牛一毛花钱做法事真的有用吗

  2011年5月2日是“五一”假最后一天,高国伟指示拘留王建军并关到阿图什去,阿图什市公安局依喀什地区检察分院的拘留决定书,开了拘留证花钱做法事真的有用吗

  因上面有新规定,职务犯罪案件批准逮捕须上提一级花钱做法事真的有用吗。按规定喀什地区检察分院办的案子,得由自治区检察院批准逮捕。这一来麻烦,二来三来两去,势必走漏风声。5月3日一上班,高国伟又决定,把案子交出去,给喀什市检察院。后来市检察院的立案决定书、拘留决定书,是他们自己作的,如果有人给过指令,那也是执行高国伟的精神。

  喀什地区检察分院后来出具的没有对王建军刑讯逼供的证明,是殷××经手办的,高国伟支持同意,没有高国伟的点头,院公章没人能随便盖花钱做法事真的有用吗。翟东更没这个权利。

  当领导的要搞谁,没事也会有事,不想搞谁,再大的事也不是事花钱做法事真的有用吗。搞王建军是高国伟钦定的目标,无论如何,王建军也躲不过。调查中,已经查实,叶城县法院书记高××收了周家祥的钱,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庭副庭长于××收了谢文林的钱,但后来三弄两弄竟被高国伟以各种借口理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了。据知情人透漏,高××、于××可没少花钱。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检察分院

  翟东等对花钱做法事真的有用吗我刑讯逼供犯罪事实的经过

  我叫王建军,男,汉族,50岁,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代理审判员,中共党员,国家法官学院2006年初任法官(民商事)培训班学员,2011年4月身遭陷害,蒙冤入狱至今花钱做法事真的有用吗。下面,我将喀什地区检察分院(以下简称喀什分院)翟东用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虚造法律文书、出具虚假证明干扰诉讼活动等手段陷害我的犯罪事实向你们作一如实反映。

  一、非法拘禁的事实

  喀什分院翟东在既没有立案、也没有出具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从2011年4月28日晚10点至2011年5月2日下午执行拘留前,对我实施了长达四天四夜的非法拘禁,翟东此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刑法规定,应从重处罚,应当追究翟东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责任花钱做法事真的有用吗

  二、刑讯逼供、故意伤害的事实

  在上述四天四夜的非法拘禁期间,我饱受了有生以来从未遭遇且常人难以想象到的屈辱和折磨花钱做法事真的有用吗。从2011年4月28日晚到2011年4月29日晚,翟东先后用威胁、欺骗、引诱、指名问供、侮辱、体罚、刑讯殴打等方法向我逼取口供。期间,不给水喝、不给饭吃、不准上厕所、不准闭眼睛打瞌睡等,翟东还时不时用我的手机给我拍照并声言要将这些照片一一发给我的女儿,让我女儿看看我现在的丑态,并以此取乐(详见《翟东等对我刑讯逼供的事实经过》)。翟东对我刑讯逼供的事实与经过,除我在阿图什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喀什市检察院补充侦查期间、阿图什市法院开庭审理期间的控诉之外,还有下列三个证据事实相印证,一是2011年4月29日翟东拍摄并留存在我手机里的一张我的照片,该照片显示,当时的我神情呆痴,左脸肿胀,额头处有明显凹陷,左边嘴角有残留血迹(详见照片,该照片连同拍摄的手机均在一审案卷中);二是因遭遇刑讯殴打我左耳听力严重受损的事实;三是喀什分院及翟东能够提供、应当提供而又拒不提供此期间对我审讯时的同步音像资料这一客观存在的事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排除一切合理的怀疑,应当且完全能够得到认定。翟东已构成刑讯逼供罪,应追究翟东刑讯逼供罪的刑事责任。

  因翟东惨绝人性的用刑殴打,致使我的左耳近乎失聪,听力微弱,请求对我的左耳进行医学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并追究翟东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花钱做法事真的有用吗

  三、非法搜查的事实

  依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诉讼活动始于立案花钱做法事真的有用吗。立案不仅是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同时也是进行侦查、提起公诉、审判活动的依据,侦查机关进行搜查等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等侦查工作只能在立案后进行,否则就是滥用职权。喀什分院从未对我受贿立案侦查。2011年5月2日,喀什分院翟东带人对我的房子、办公室进行了地毯式的搜查,并非法扣押了我的工资卡、房产证等物品,没收了我的组装电脑一台。据我的妻子讲,当2011年6月初她从内地回到喀什,从喀什分院拿回我的钥匙打开家门时,映入眼帘的是如同遭遇了土匪打劫后似的一片狼藉。作为身兼侦察和法律监督两项职能于一身的喀什分院翟东明知其没有立案、没有搜查等专门调查权的情况下,自恃无人能管、无人敢管、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对我的房子和办公室公然进行非法搜查,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搜查罪,依刑法规定,应从重处罚。应追究翟东非法搜查罪的刑事责任。

  四、虚造法律文书的事实

  从2011年4月28日晚至2011年5月2日下午6点被喀什分院而非喀什市检察院决定并执行拘留押送至阿图什市看守所前,我一直被关在喀什分院办公大楼地下室,且审讯者共九人青一色都是喀什分院的人花钱做法事真的有用吗。5月3日到看守所提审时,喀什分院的殷鸿福带来了喀什市检察院的史连昕并告诉我:案子将移给喀什市检察院办,这样做是替我考虑,对我有好处,便于他们内部处理等,今天带史连昕来是先让熟悉一下案情等。由此可见,5月3日以后,此案才转到喀什市检察院,可在庭审中,公诉机关却向法庭出示了喀什市检察院2011年4月29日的《立案决定书》,没有我签名的5月2日的《拘留决定书》。这个明目张胆的造假行为,是对法律的矢情嘲弄和讥讽,翟东指使其下级单位喀什市检察院虚造国家法律文书,这一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应追究翟东等徇私枉法罪的刑事责任。

  五、出具虚假《证明》干扰刑事诉讼活动的事实

  在阿图什市法院开庭审理期间,针对刑讯逼供问题,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一份由喀什分院出具的、有翟东等签名的《证明》一份,证明内容为没有刑讯逼供花钱做法事真的有用吗。就此《证明》上翟东等人的签名行为而言,该《证明》应属刑事诉讼法法定证据类型中的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但翟东对我刑讯逼供的犯罪事实并未被立案侦查,翟东并未被列为犯罪嫌疑人;就喀什分院的盖章行为而言,该《证明》应属刑事诉讼法法定证据类型中的书证,但从其记载的没有对我刑讯逼供这个证据事实看,该证据事实只能表现为有感知、有表达能力的人的言词。作为一个没有生命体征、没有感知能力的国家机构━━喀什分院是没有能力知晓这个事实,没有资格来做这个证的。显而易见,这是喀什分院为包庇翟东刑讯逼供犯罪事实虚造的一个不伦不类的假证据,非但证明不了没有刑讯逼供的事实,倒是翟东及喀什分院利用国家检察机关公信力,徇私枉法,包庇刑讯犯罪事实,干扰刑事诉讼活动的一个鲜活的罪证。如果说2011年4月28日至29日没有对我刑讯殴打,喀什分院及翟东完全可以光明正大地出示这期间审讯我时的同步音像资料,以轻而易举并无可辩驳地证明这个问题,但翟东及喀什分院却舍易求难,不惜冒犯和践踏国家神圣法律,虚造出这么一个不伦不类的假证明来欺骗法庭,企图蒙混过关,其原因之一恐怕是喀什分院自信的认为,他们的保密工作做得相当好,没有以外的人能知道对我刑讯逼供的罪行,但令其万万想不到的是,由他们多年培养、宠信并娇惯的“人民”检察官━━翟东竟疏忽大意漏删了这一张照片,其罪恶的一幕被永久定格在了我的手机上。或许不是疏忽大意而是翟东故意要留下这张照片,以此挑战正义、挑战法律,“我就是打王建军了,我有我的主子及喀什分院做后盾和庇护,法律能奈我之何?你王建军更能奈我之何,谁能查我?谁敢查我?”翟东肆无忌惮、飞扬跋扈、目空一切令人难以置信。更令人悲愤的是,经过庭审质证了的这张照片连同手机以及喀什分院出具的这个《证明》一同被阿图什市法院给隐匿了。在阿图什市法院的判决书中,找不到丝毫的踪迹,法律的尊严再次荡然无从。依刑法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编造虚假证据,故意干扰刑事诉讼活动是典型的徇私枉法,翟东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应追究其徇私枉法罪的刑事责任。

  喀什分院翟东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以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徇私舞弊等手段陷害无辜,是对人权的无情漠视,是对法律的肆意践踏,是对宪政制度的公然挑衅花钱做法事真的有用吗。翟东打着惩治腐败的高尚口号,行的泄愤报复、谋取私利、滥施淫威的丑恶勾当,这是欺世盗名的奸倭小人惯用的手段和伎俩,这种卑劣行径始于殃民、继而祸国,损害党的形象,最终断送党的执政地位。

  现在,我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组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检察分院翟东等刑讯逼供而陷害无辜的犯罪事实给予查处,还原事实真相,还我清白与自由花钱做法事真的有用吗

  王建军

  2017年8月

  控告书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喀什地区检察分院(下称喀什分院)翟东等采用非法拘禁花钱做法事真的有用吗,刑讯逼供,威胁、欺骗、利诱、教唆证人周家祥编造虚假的《证人证言》,非法搜查、扣压、没收财物,指使其下级单位喀什市检察院虚造假的《立案决定书》、假的《拘留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以喀什分院的名义出具虚假《证明》干扰刑事诉讼活动等手段陷害我的犯罪事实控告如下:

  一、非法拘禁的事实

  喀什分院翟东在既没有立案、也没有出具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从2011年4月28日晚10点至2011年5月2日下午拘留前,对我实施了长达四天四夜的非法拘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刑法规定应从重处罚花钱做法事真的有用吗

  二、刑讯逼供、故意伤害的事实

  在上述四天四夜的非法拘禁期间,我饱受了有生以来从未遭遇过的、且常人难以想象的屈辱和折磨花钱做法事真的有用吗。从2011年4月28日晚至2011年4月29日晚,翟东等先后采用威胁、欺骗、引诱、指名问供、侮辱、体罚、刑讯拷打等方法,不间断的对我进行逼供。期间,不给饭吃、不给水喝、不得上厕所、不准闭眼睛打瞌睡等。翟东还不时用我的手机给我拍照并声称要将这些照片发给我的女儿,让我女儿看看我现在的这个丑态,以此取乐。(详见《翟东等对我刑讯逼供的事实经过》)翟东灯对我刑讯逼供的事实与经过,除我在阿图什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喀什市检察院补充侦查期间、阿图什市法院开庭审理期间的控诉之外,有2011年4月29日翟东拍摄并留存在我手机里的一张我的照片相印证。该照片显示,当时的我神情呆痴,左脸肿胀,额头处有明显凹陷,左边嘴角还有残留血迹;(详见照片,该照片连同拍摄的手机均在一审卷中)有因惨遭拷打我左耳听力严重受损这一事实相印证;同时还有喀什分院及翟东灯能够提供、应当提供而又拒不提供此期间审讯我的同步音像资料这一客观事实相印证。证据确实充分,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应当且完全能够得到认定。翟东等已构成刑讯逼供罪,应追究其刑讯逼供罪的刑事责任。

  因翟东等惨绝人性的殴打,致使我的左耳近乎失聪,请求对我左耳进行医学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并追究翟东等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花钱做法事真的有用吗

  三、威胁、欺骗、利诱、教唆证人周家祥作虚假证言的事实

  所谓我收受周家祥贿赂一事实,在我的相关口供产生形成前后,有两个版本截然不同的周家祥的笔录花钱做法事真的有用吗。之前,周家祥称曾给我送了9000元,之后,周家祥的笔录内容竟与翟东等采用刑讯逼供加诱导下创作彩排的我的口供内容高度一致,即分两次给了我48000元。之前,周家祥的身份是犯罪嫌疑人,之后,周家祥变成了证人。

  显而易见,周家祥的证人证言源于翟东等的威胁、欺骗、利诱、教唆花钱做法事真的有用吗。调取周家祥的笔录及我的口供产生、形成经过的全程音像资料,该结论可立即证得。

  四、非法搜查、扣压、没收财物的事实

  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诉讼活动始于立案花钱做法事真的有用吗。立案不仅是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同时也是进行侦查、提起公诉、审判活动的依据。侦查机关进行搜查等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等侦查工作只能在立案后进行,否则,就是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喀什分院从未对所谓我受贿立案侦查。而2011年5月2日,喀什分院翟东等带人对我的房子、办公室进行了地毯式搜查,并非法扣押了我的工资卡、房产证等物品,没收了我的组装电脑一台。据当时我的妻子韩丹讲,当2011年6月初她从内地返回喀什从喀什分院拿回我的钥匙打开家门时,映入眼帘的是如同遭遇土匪打劫后般的一片狼藉。作为身兼侦察与法律监督两项职能于一体的喀什分院翟东等,明知其没有立案、没有搜查等专门调查权的情况下,自恃无人能管、无人敢管、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对我的房子、办公室进行非法搜查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搜查罪,依刑法规定应从重处罚。

  五、虚造法律文书的事实

  从2011年4月28日晚至2011年5月2日下午6点被喀什分院而非喀什市检察院决定拘留并押送至阿图什市看守所前,我一直被关在喀什分院办公楼地下室,且审讯者共九人青一色均为喀什分院的工作人员花钱做法事真的有用吗。5月3日到看守所提审时,喀什分院的殷鸿福带来了喀什市检察院的史连昕并告诉我,案子将移交给喀什市检察院办,这样做是为我考虑,对我有好处,便于他们喀什分院内部处理,今天带史连昕来是先让熟悉一下案情等。由此可见,5月3日以后,此案才转到喀什市检察院。可在庭审中,公诉人却向法庭出示了喀什市检察院2011年4月29日的《立案决定书》,没有我签名的喀什市检察院5月2日的《拘留决定书》。这个明目张胆的造假行为,是对神圣法律的无情嘲弄、藐视和公然挑衅,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应追究翟东等徇私枉法罪的刑事责任。

  六、出具虚假《证明》的事实

  在阿图什市法院开庭审理期间,针对刑讯逼供问题,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一份由喀什分院出具的、有翟东等签名的《证明》,证明内容为没有对我刑讯逼供花钱做法事真的有用吗。就此《证明》上翟东等人的签名行为而言,该《证明》应属刑事诉讼法定证据类型中的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但翟东等刑讯逼供的犯罪事实并未被立案侦查,翟东等未被列为犯罪嫌疑人。就喀什分院的盖章行为而言,该《证明》应属刑事诉讼法定证据类型中的书证,但从其记载的没有对我刑讯逼供这个证据事实看,该证据事实只能表现为有感知、有表达能力的人的言词,作为一个没有生命体征、没有感知能力的国家机构——喀什分院是没有能力知晓这个事实,没有资格来做这个证的。显而易见,这是翟东等及其后台虚造的一个不伦不类的假证据,非但证明不了没有刑讯逼供的事实,倒是喀什分院利用国家检察机关公信力,徇私枉法,包庇刑讯逼供犯罪事实,干扰刑事诉讼活动的一个最鲜活的罪证。如果说2011年4月28日至29日没有对我刑讯拷打等行为,喀什分院及翟东等完全可以光明正大地出示这期间审讯我的全程同步音像资料以轻而易举、无可辩驳地证明这个问题。但喀什分院及翟东等却舍易求难,公然冒犯和践踏法律,虚造出这么一个不伦不类的假《证明》来欺骗和愚弄法庭,企图蒙混过关,其原因之一恐怕是翟东等自信的以为,他们的保密工作做得相当好,没有外人知道他们对我用刑拷打的罪行。但万万想不到的是,由喀什分院多年培养、宠信并娇惯的“人民”检察官翟东竟疏忽大意地漏删了这一张照片,其罪恶的一幕被永久地定格在了我的手机上。或许并非疏忽大意,而是翟东故意要留下这张照片,以此挑战法律、挑战正义:我就是打王建军了,我有我的主子及喀什分院做后盾和庇护,法律能奈我之何?正义能奈我之何?你王建军更能奈我之何?谁能查我?谁敢查我?更有谁敢办我?感谢翟东的肆无忌惮、飞扬跋扈、目空一切,感谢喀什分院的多年栽培,翟东做了一件让我无论如何也做不到的事情。然而令人吃惊和难以置信的是,经过庭审质证了的这张照片连同手机以及喀什分院出具的这个《证明》一并被阿图什市法院给隐匿了。在阿图什市法院的判决书中,找不到丝毫的踪迹,法律的尊严再次荡然无从。依刑法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故意虚造假证据、歪曲事实真相是典型的徇私枉法,这是翟东等徇私枉法故意造假制造冤假错案的又一罪证。应追究翟东等徇私枉法罪的刑事责任。

  司法制度是现代国家、宪政体制下整个社会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公平保障制度之一,和私德不修、贪污受贿相比,破坏这种制度是更大的腐败花钱做法事真的有用吗

  喀什分院翟东等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徇私舞弊、陷害无辜,是对人权的无情漠视,是对法律的恣意践踏,是对宪政制度的公然挑衅花钱做法事真的有用吗。翟东等打着惩治腐败的高尚口号,行的泄愤报复、谋取私利、滥施淫威的丑恶勾当,这种奸倭小人惯用的手段伎俩,初则祸国殃民,继而损害党的形象,断送党的执政地位,是可忍、孰不可忍!

  控告人:王建军

  2017年8月

  当人达到他最高的发展程度时,他是一切动物中最好的,当人违背法律和正义时,他便是最坏的动物了花钱做法事真的有用吗

  处理答复请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我叫王建军,男,51岁,汉族,原新疆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代理审判员,中共党员花钱做法事真的有用吗。2012年被新疆阿图什市法院以受贿罪判刑8年,现在新疆乌鲁木齐监狱三监区服刑。

  谢文林对我诬告陷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检察院喀什地区检察分院翟东等利用谢文林的诬告,采用下列方法对我实施构陷:1、非法拘禁,2、刑讯逼供,3、威胁、欺骗、利诱、教唆证人周家祥作虚假的证人证言,4、非法搜查、扣压、没收财物,5、指使其下属单位喀什市检察院虚造并出具假《立案决定书》、假《拘留决定书》等法律文书,6、以喀什地区检察分院的名义出具假《证明》干扰刑事诉讼活动;新疆阿图什市法院法官李德江明白装糊涂,睁眼说瞎话,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花钱做法事真的有用吗。以上事实,早在2012年底2013年初,我已委托我的家人向自治区检察院提出申诉控告。2013年12月2日,自治区检察院纪检部门曾到监狱来向我作过调查,时至今日,已近四年时间过去了,虽经多次的询问催求,自治区检察院始终不做明确的处理答复。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专门的法律机关,自治区检察院绝不是谢文林、翟东、李德江等私人投资控股的实体;严格依法履职、捍卫法律尊严是人民检察院的职责本分,包庇袒护违法犯罪绝不应、也不能在自治区检察院的工作范围之中花钱做法事真的有用吗

  谢文林诬告陷害;翟东骄横跋扈、刑讯逼供、弄虚作假、徇私枉法;李德江恣意妄为、无中生有、罔顾事实、指鹿为马、助纣为虐、枉法裁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花钱做法事真的有用吗。只要本着诚恳善意的态度去调查定能水落石出,且无需耗费过多的时间、人力、智力。

  我申诉控告的事实属不属实?自治区检察院有没有去落实?落实了多少?哪些已经落实?哪些还未落实?为什么未落实?是不愿落实、不能落实、还是不敢落实?自治区检察院应当依规定给我明确的说明答复花钱做法事真的有用吗

  再次郑重承诺:如果我申诉控告的事实有丝毫的虚假,请追究我诬告陷害的法律责任并给予我最最严厉的惩罚花钱做法事真的有用吗。否则,当严明法纪,给我客观公正的处理结果和答复。

  再次强调说明:所谓我收受周家祥4.8万元贿赂的口供是虚拟出来的事实,是翟东等采用刑讯逼供加诱供并经反复修改、补充、彩排后创作出来的一个事实花钱做法事真的有用吗。后该虚拟事实又原原本本地被移植给了周家祥,从而产生了被用作定案依据的周家祥的证人证言(即周家乡的第二次笔录)。查看喀什地区检察分院翟东等收集周家祥证人证言全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如果没有翟东等直截了当、明明白白地手把手教唆(注:仅有威胁、欺骗、利诱、引导、提示等情形,均可忽略不计)周家祥作证的情形,还能产生出该证人证言,我庄严请求,自治区检察院立即将我就地正法,或者由我自裁,以向人民检察院及翟东等“受害人”谢罪!

  如果确因难以名状的苦衷使自治区检察院不愿、不能或不敢查明并公开本案真相花钱做法事真的有用吗,请自治区检察院明示并告知我,在当今这个民主、文明、法治的社会,我还能通过哪种方式、采用哪种手段讨得正义公理,救济并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请求人:王建军

  2017年8月

  督促处理答复请求

  尊敬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暨曹建明检察长:

  我叫王建军,男,51岁,汉族,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代理审判员,中共党员花钱做法事真的有用吗。2012年被新疆阿图什市法院以受贿罪判刑8年。现在新疆乌鲁木齐监狱三监区服刑。

  怀着极度悲痛和失望的心情,写这个诉求花钱做法事真的有用吗

  我的申诉与控告,搁置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已近四年,自治区检察院就是不处理、不答复花钱做法事真的有用吗

  几年来,从请求到催求再到哀求,从电话问询到围追堵截再到信函求答,伤心、伤神、伤体、伤力又伤财花钱做法事真的有用吗。我和我的家人已山穷水尽,实在无计可施了,而自治区检察院依旧如巍巍昆仑,纹丝不动;一如既往,以不变应万变,咬定“拖”字不放松,任尔东西南北风!

  不得已,我委托我的家人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大等机关和领导寄交了相关的情况反映材料,迫于压力,今年春节后,自治区检察院终于勉勉强强有了一点动作,但却是极具智慧,技术性的将我申诉控告中仅申诉部分巧妙剔出,交其公诉二处而非控告申诉部门审查花钱做法事真的有用吗。后在我家人的再三催问下,自治区检察院公诉二处处长(苏昕)口头答复:“申诉事由不成立,已将相关材料退回检察院纪检部门”。并且断然拒绝给书面答复。

  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各级人民检察院内均没有相应的控告申诉部门,专门受理审查处理各类控告申诉案件花钱做法事真的有用吗。而我的申诉控告,从一开始就被自治区检察院揽罩在其纪检部门这个提前设置好的网兜中,直至现在。几年来,总是自治区检察院纪检部门出面在和我们交手、周旋,并每每伴随着我们的节奏快慢强弱,频频变手法、出虚招、打太极、躲猫猫。使我们欲进不行,欲罢不能,直至耗尽心血、筋疲力尽!前段时日的象征性审查,更极富戏剧性,竟是交给其公诉二处而非控告申诉部门。迄今,我还从未听到或见到过自治区检察院申诉控告部门正式立案受理的通知。

  我的申诉控告本为一体花钱做法事真的有用吗。控告事由一经审查落实,申诉问题自然迎刃而解。公诉二处只审查申诉而不调查控告,岂不是舍本逐末,缘木求鱼?!再退一步讲,既然公诉二处已有明确的审查结论,何不正大光明、干脆利落依规定作个书面答复以此了断,图个清静!何必要狗拉羊肠子似的拖泥带水、自寻烦恼!

  公诉二处拒不书面答复,理由不外乎两方面:一是不敢花钱做法事真的有用吗。正如2015年初自治区检察院纪检书记安文对我弟所言:“此案问题很多”。而身为自治区级检察院公诉二处处长一职,在法律专业方面,即使算不上专家,也绝对不是外行。此案问题到底有多少?有多大?一经审查,统统逃不过她的慧眼。而慑于眼下严厉的问责追究制度,故意违背事实法律,指鹿为马,颠倒黑白,一旦作出的是书面结论,个人将立即被牢牢套住,我沉冤昭雪之日,便是其锒铛入狱之时,故万万不能。二是不愿。如果给了书面答复,便意味着一个程序的终结,作为自治区检察院将失去对案件的掌控,肯定不行。这是之一。损人利己的事,一般人不会去做,收益不抵风险的买卖,更没人愿意去干,明知是个坑,怎能睁着眼睛去跳。这是之二。公鸡下蛋、母鸡打鸣,不该他干的事,他却要干,显然不合规矩。即使有人给拍胸膛、打包票,可侥幸逃得脱法纪的制裁,也免不了让内行耻笑。这是之三。故肯定不愿。

  一叶知秋花钱做法事真的有用吗。略懂世事的七八岁稚童都能看明白的诬陷、构陷案,专业人才云集的堂堂自治区检察院非但不分辨,反而不断换手法、变花样,千方百计,层层设障,唯恐真相大白。若要说自治区检察院未被翟东等及其主子操控,实在很难让人相信!

  党纪国法有千条万款,一言以蔽之,诚恳、善意、勤勉,是各级国家机关及党员干部开展工作最根本的原则和最基本的要求花钱做法事真的有用吗

  翟东等究竟为何方妖物花钱做法事真的有用吗,竟会使得自治区检察院屡屡破规,游戏党纪,扑下身子对其违法犯罪行为袒护包庇?!自治区检察院究竟中了哪门子邪,竟会魂不守舍,奋不顾身,一意孤行?!这种现象若是发生在以往,倒不足为奇,而出现在当下,就不能不令人异常震惊!这绝不是麻木,也不是藐视,而是实实在在的挑衅、挑战!挑战党纪国法,挑战中央权威!

  与实实在在的权力相对抗,正义、公理、良知、法律绝难敌手花钱做法事真的有用吗。自治区检察院若铁定了心要包庇袒护违法犯罪,个人的力量想要撼动并改变他,实如杯水车薪。万般无奈,不得不求助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暨曹建明检察长对本案给予深度关注,督促自治区检察院依法履职,或者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介入,对本案进行立案审查,严惩邪恶,正本清源,拨乱反正,尽快给予我客观公正的处理结果,再造新疆风清气正的司法环境!

  请求人:王建军

  2017年8月

  冤情反映

  我叫韩丹,是喀什地区中级法院民事审判庭原法官王建军的妻子花钱做法事真的有用吗。2011年4月28日王建军被喀什地区检察分院反贪局干部翟东等人以涉嫌受贿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经阿图什市法院一审以受贿9.8万元判处有期徒刑8年,经克州地区中院二审维持原判,2012年6月1日到巴楚监狱服刑。

  王建军1983年考入陕西武功师范学院,1986年毕业后一直担本县乡镇中学教师花钱做法事真的有用吗。200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全国司法资格证。2005年参加了自治区法院、检察院系统面向全国招录考试,凭借自己深厚的法学知识和岗位能力,经过严格的笔试、面试,被录用到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工作。在法院工作5年多,他能严格要求自己,一身正气,好学上进,高效廉洁,谨慎办案。

  我是2008年4月经涉案律师干卫东介绍认识王建军的,后经多方打听证实王建军前妻1994年病故,一直单身花钱做法事真的有用吗。不久,我们就正式确定了恋爱关系,2008年12月结婚。

  干卫东给我讲,他接了一个大案,想通过我给王建军说好话,但此事遭到王建军的坚决反对并警告我不能参与他的工作,以后与干卫东远点花钱做法事真的有用吗。干卫东作为我和王建军的介绍人,从我内心讲一定要尽力, 2011年4月28日晚上至4月29日夜间,在喀什地区检察分院地下室,王建军在被9名办案人员连续24小时审讯过程中,遭到其中5名办案人员的轮番毒打、侮辱谩骂、不让喝水、不让吃饭、不让睡觉以及长时间站立等各种刑讯逼供。原本体型瘦小、在法官工作岗位上一直就体弱多病的王建军在肉体受到折磨、心灵受到摧残、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意志失控,被迫于4月29日晚按照办案人员的引导和提示,做出了4个当事人给他送钱送物共计116125元的“有罪”供述。紧接着在5月1日的1次检查、2次笔录和5月2日执行刑事拘留前的1次笔录中,办案人员虽没有再对王建军进行殴打,但浑身发颤、意志模糊的他始终沉浸在第一天所遭毒打的恐惧中,在他对办案人员的话语既感到“恐惧”又下意识渴望自由的情况下,不得已再次承认受贿。在对他长达三天四夜的非法拘押限制人身自由后,于2011年5月2日执行刑事拘留,5月16日执行逮捕。

  2011年5月1日至7月14日,喀什地区检察机关在对此案的侦查阶段,上述办案人员针对同一案情,先后8次对身带伤痛、心怀恐惧、精神麻木的王建军做了与4月29日晚上供述一致的“有罪”笔录花钱做法事真的有用吗。其间,为了得到确凿的铁证,办案人员以“退了赃款就没事儿了”为诱饵,诱骗王建军给我写了退赃62000多元的便条,可是我一个无业家属哪里有那么多钱来弥补这笔毫无依据的赃款;办案人员还给王建军远在乌鲁木齐的弟弟打电话说此案已调查清楚,要求尽快打过来116125元的赃款,至于到底要收回多少,以法庭认定为准,多退少补。至此,本案侦查阶段基本结束。

  2011年7月中旬至9月下旬,王建军在阿图什市看守所经过2个多月苦苦等待,终于等到自己的案子走出了喀什地区检察机关的侦查阶段,走出了打人者之手,于2011年9月23日移送并换押到阿图什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花钱做法事真的有用吗。此时,王建军像见到了救星一样立即向该院办案人员说出了在喀什地区检察分院遭到刑讯逼供而多次做出“有罪”供述的事实真相,同时做了相应的讯问笔录,阿图什市检察院认为案情复杂,提出延长15日。

  2011年10月8日至11月21日,王建军的代理律师(王先平)在王建军被关押快半年后才第一次被允许见面,并了解了有关案件的真实情况花钱做法事真的有用吗。在这期间,王建军在看守所苦等40多天后,得知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1年11月21日退回喀什地区检察分院补充侦查。

  2011年11月21日至12月21日,在喀什地区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期间,面对第一批办案人员,王建军这次是冒死对前期侦查阶段所做的一切有罪供述全盘否定,幸运的是喀什地区检察机关再没有对他刑讯逼供,而是一再强调王建军已做过多次有罪供述,如今就是100个不承认也没有用花钱做法事真的有用吗

  又是一个月的漫长等待,案子再一次移送到阿图什市检察院花钱做法事真的有用吗。此时,该院又以案情事实不清需要进一步核实为由,提出延长15日。这次延长竟让王建军在看守所拖着频临虚脱的身体、经受着各种病痛的折磨,度过了元旦,又度过了春节,在苦熬48天之后,终于等到2012年2月6日阿图什市检察院正式向阿图什市法院提起公诉。在一审中,我作为王建军的唯一证人出庭作证时,第一次看到他这一年来已经被折磨的腰背蜷缩、瘦骨嶙峋、浑身哆嗦、面如土色,没有了人样。

  2012年3月19日,在看守所备受欺辱和煎熬以致身心极度疲惫的王建军终于等来了本案以受贿罪判处8年有期徒刑的一审判决书,此时,他惊呆了,曾经作为人民法院法官队伍中的一员,他万万没有料到:法院对他所遭受极其残酷恶劣的、差点要了他性命的刑讯逼供置之不理;法院对他第一次遭到毒打后所做的“有罪”供述予以了排除,而对他以后虽没有遭到毒打,但基于第一次被这伙只讲打击不讲人权的办案人员毒打要命的恐惧被迫所做的“有罪”供述予以了认定,对他多次讯问笔录来源的合法性和关联性不予考证,一味认定他的“有罪”供述就是铁证;法院对公诉机关在法庭上故意不出示他说出事实真相这一重大讯问笔录不予调取,对公诉机关和侦查机关在法庭上故意隐瞒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阶段与他所做的讯问笔录不予调取;法院对公诉机关和侦查机关在法庭上故意隐瞒与行贿人(周家祥)第一次的讯问笔录不予调取,对行贿人(周家祥)前后两份笔录中所供述的行贿金额不一致这一重大疑点不予追查;法院在行贿人(谢文林)诬告他收了50000元未退还一案中,直接忽略了公诉案件应当由控方举证证实犯罪事实的发生,对他所提出行贿人(谢文林)诬告他的合理怀疑不予理睬,仅凭行贿人(谢文林)的诬告证词就直接认定他收了50000元未退还,反之,对我们夫妻两个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分别做出的已退还行贿人(谢文林)50000元这一细节相吻合的言词证据不予采信;法院仅仅依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行贿人(周家祥)的不实笔录和行贿人(谢文林)的诬告陈词,就破天荒的判他8年有期徒刑,治他于绝路花钱做法事真的有用吗

  2012年3月下旬,王建军强烈意识到有人要栽赃陷害并置他于死地花钱做法事真的有用吗。在对喀什地区这个“山高皇帝远”的炎凉世态已经彻底绝望的情况下,他还是硬着头皮递交了上诉状,机械式走完了二审程序,于5月23日拿到了二审维持原判的最终裁定书。

  “我根本就没有收过行贿人(周家祥)的48000元,这是他们故意给我捏造的,我要不按照他们的意思供述,他们就一直打我,直到把我打死,他们还威胁我说,就是打死了也是我畏罪自杀;2008年那年,为了不给行贿人(谢文林)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我们一块儿将50000元退还给他本人了,这你是知道的花钱做法事真的有用吗。我被人陷害了,我要申诉,喀什地区申诉不成,我们就往自治区申诉,往北京、往中央申诉,我不相信共产党领导的天底下都是暗无天日、共产党的领导干部上上下下都是黑白不分。只要我在监狱还有一口气,只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还是法治社会,我就一直申诉下去,直到事实真相大白于天下。”这是自王建军被关押一年多来我们第一次被允许见面后的唯一话题。作为他的妻子我是既伤心又震惊,伤心的是他对我和家里老小这一年来的生活情况一句都不过问;震惊的是身体极度虚弱的王建军竟抱着如此坚决的申诉态度。作为他的妻子我不能再道听途说,我要替遭受陷害冤枉的丈夫伸冤,替同样在一直蒙受屈辱的全家老小伸冤,我的伸冤理由如下:

  (一)王建军从被拘传、拘留、逮捕到最后的终审判决,各个执法机关好像是有意约定的,每个环节不等到最后的那一刻,决不下定论花钱做法事真的有用吗。这种故意拖延、超期羁押、久押不决的办案方式显然不是在依法办案,而是在等待上级指示,更让人难以理解的是在这期间,看守所所长竟然亲自对他进行侮辱谩骂、变相体罚,致使王建军在被关押的整整400天时间里,因受到来自各方的施压、打击和欺辱而致身体虚脱、意志消沉;致使王建军远在陕西农村的老父老母为此一病不起、两个孩子没了依靠;致使王建军那原本平淡、和谐、幸福的大家庭支离破碎。相关单位领导对这种超期羁押、久押不决而致王建军时时刻刻命悬一线的办案方式难道就一直高枕无忧吗!

  (二)人民检察院9名办案人员首次24小时对王建军进行轮番审讯过程中,就有5人(其中1女性)对原本瘦小体弱的王建军进行毒打威胁,王建军若不在2011年4月29日晚上按照他们的意思承认“有罪”,怕是早已像他们所威胁的被打死在喀什地区检察分院的地下室了,当王建军承认自己收过行贿人(谢文林)50000元时,这位女性办案人员当即收回即将落到王建军脸上的拳头,拿出手机,庆幸的给行贿人(谢文林)报告了这一消息,似乎行贿人(谢文林)就是她的上级领导、就是她的左膀右臂花钱做法事真的有用吗。这是办案人员以特别狠毒的刑讯逼供手段强迫王建军证实自己有罪的重大违法行为,致使王建军为了能暂时保住自己的性命而做了“有罪”供述;致使王建军在接下来的多次审讯过程中,面对这群有人袒护的违法办案人员已神智麻木,每次都承认自己“有罪”;致使王建军在等到案子走出喀什地区,移交到阿图什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时,才说出了事实真相。这种极其暴力的取证行径和人民法院对此不做任何回应的态度难道就没有上层领导的大力支持吗!

  (三)喀什地区检察机关从一开始就非法剥夺了王建军的代理律师(王先平)的合法会见权、非法剥夺了王建军的申诉控告权,自认为王建军前后8次所做的“有罪”供述已成铁证花钱做法事真的有用吗。这显然是办案人员以各种理由故意设置门槛,不走正常程序,致使王建军的代理律师(王先平)不能正常行使律师权利,不能全面履行律师义务,不能及时了解案件真相;致使办案人员毫无顾忌的对王建军大打出手、威胁诱供;致使王建军始终得不到应有的申辩权利。相关单位负责人对这种非法剥夺律师权利而大肆采取刑讯逼供的行为,难道就这样听之任之吗!

  (四)公诉机关故意隐瞒案件走出喀什地区后王建军说出事实真相的讯问笔录,故意隐瞒审查起诉程序中讯问王建军的笔录,故意隐瞒补充侦查程序中讯问王建军的笔录,故意隐瞒行贿人(周家祥)第一次的讯问笔录,故意回避行贿人(周家祥)前后两份笔录中所供述的行贿金额不一致这一重大疑点花钱做法事真的有用吗。公诉机关的这些大胆隐瞒显然是为了制造“王建军8次承认自己受贿而无翻供”的一种假象,人民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对这些重大证据不予调查核实的做法显然是为了同一个目标,与公诉机关提前进行了沟通、达成了默契,致使王建军蒙受“收受行贿人(周家祥)48000元”的重大冤屈。试问相关单位责任人对本单位这种“掩耳盗铃”式的办案方式难道就装聋作哑了吗!

  (五)公诉机关指控王建军收受行贿人(谢文林)50000元未退还一案中,人民法院不能全案审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证明力的大小,仅凭行贿人(谢文林)的单方诬告,就否定了我和王建军夫妻两个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所供述见到钱、退还钱的事实,更谈不上希望人民法院能“坚持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事实花钱做法事真的有用吗。人民法院这种显而易见的有意为之,致使王建军要蒙受“收受行贿人(谢文林)50000元未退还”的重大冤屈。难道检察机关对行贿人(谢文林)这种到处胡咬的地痞无赖就没有办法使其道出实情吗!难道还要给这个看似举报、实则诬告的行贿人(谢文林)立功,让他用同样的方式继续贿赂办案人员、祸害无辜家庭吗!

  过去的一年,在喀什地区法检两院,两个行贿人的两笔行贿金额共计98000元经过办案人员一年多来的“精雕细琢”,就这样堂而皇之的黑在了为人坦诚忠厚、处事谨小慎微的王建军头上,致使这么一个安分守己的农家子弟要蒙受8年牢狱之灾花钱做法事真的有用吗

  2012年6月初,在巴楚监狱领导和民警的关心与帮助下,王建军行使了自己最后的申诉权利,他将写好的第一份申诉状寄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但这份他要反映极其重要情况的申诉状却很快被喀什地区法检两院给截获了,难道他们在喀什地区这个“黑窝子”要多方联手、千方百计不让我丈夫说话了吗!难道他们真的要杀人灭口吗!我迫切要求上级机关、领导对我丈夫王建军的生命和冤情尽快给予关注,查出事实真相,揪出幕后硕鼠,还我丈夫一个公道,还我们全家老小一个公道,还全社会一个公道花钱做法事真的有用吗

  伸冤人:韩丹

  2012年6月20日

  韩丹的证人证言真实可信

  阿图什市、克州两级法院法官李德江等故意不采信韩丹的证人证言,是没有任何根据的恣意妄断花钱做法事真的有用吗。结合韩丹证人证言事实中我给谢文林退钱的情景经过,再结合翟东等对我采取的异地关押,非法剥夺会见律师会见权,违法操作掌控对我的批捕权等一系列保密手段措施,不难看出,无论是在我被翟东等秘密关入其检察院地下室、完全失去人身自由前,还是之后,我都没有与韩丹相互通谋、教唆韩丹作伪证的必要和可能。

  假设如谢文林举报所言,是我张口向他要钱,在他明确表示给我的东西是钱的时候我欣然接受,而拿了钱之后,我非但一点忙不帮还要让他败诉,那我的所作所为就绝不只是个简单的受贿索贿,简直就是一种明火执仗的骗钱行为(其技术含量比盗窃、抢劫还要低劣得多,因为盗窃抢劫之后还可以逃跑、躲藏等自我保护)花钱做法事真的有用吗。对这种行为将会给自己惹来多大的祸端!视钱财如生命、因打官司已穷的揭不开锅、靠抵押房子贷款来行贿的谢文林将如何面对这一光天华日之下的欺诈,将会做出什么反应,做法官的我不会不清楚。如果说我非要这样做,敢这样做,至少表明,我一定有十足的把握,既可“黑”了钱,也可不出乱子,且不说其他人身风险,至少我应当认为谢文林绝对拿不出任何证据来证明我曾拿过他的钱。既然如此,对我来讲,无论谢文林告到哪里,无论他使多少钱上下买通,我的一个矢口否认便可足以了结,根本没必要画蛇添足,弄一个证人来,也没有必要扯出自己的老婆韩丹来作证,更没有必要编一个拿了钱,后又于一个月左右再退钱这么一个相对又曲折、又复杂、还对自己不很有利的事实来开脱罪责。

  如果说我既想要“黑”谢文林5万元,又内心忐忑不安,向虚拟一个旁证,我完全可以与韩丹事先订立好这样一个攻守同盟,即无论谁来调查了解,口径一致,“谢文林确曾要给过钱,但我拒收”花钱做法事真的有用吗。即便我想的“此地无银三百两”,虚构一个拿钱之后又退钱的事实及见证人,我也完全可以找韩丹以外的其他一个、两个甚至三个人并虚构出见到钱后的第二天而非一个月左右后就给谢文林退钱的经过及相关场景。在喀什,我的朋友、老乡中比韩丹更可靠、也更机灵的人不止一个两个,他们作证的可信度难道不比韩丹更高?难道这些事情我一个专业的法律工作者想不到?

  另,到了喀什检察分院地下室,具体负责讯问的殷鸿福并非2011年4月29日晚、4月30日白天、4月30日晚,而是在我被关入地下室后的第四天即5月1日白天才正式向我讯问有关谢文林举报所谓我收受其5万元之事,除翟东、张春艳二人之后喋喋不休地纠缠外,从殷鸿福及其他人当时问我的神态、口气中,我完全能感觉出,他们压根就不相信我收受了谢文林5万元(后来的事实也正如我所料,即当我说完事情的来龙去脉之后,殷鸿福、翟东等既未让我写书面的事实经过,也未制作相应的笔录,包括到了晚上翟东也明确表示,我没有拿谢文林钱,但我一定又拿了谢文林的对方当事人的钱等)花钱做法事真的有用吗。所以当时的我完全可以以一句简单的否认来应付,完全没有必要说那么多,更没有必要扯谎,临时编出自己的老婆——韩丹这么一个证人及收过钱之后又退钱的事实经过来。

  事实上,在2011年5月1日上午我向殷鸿福等叙述谢文林如何给我送的钱,我与韩丹一起如何退钱这个事实经过时,我就已经想到,殷鸿福、翟东等定要向韩丹核实,也已经想到因对我到底犯了什么事情情况不明,出于本能韩丹也定不会配合这个结果花钱做法事真的有用吗。但当时我还是认为,清者自清,浊者自浊,谢文林对我的诬告陷害如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只要是个有理性的人,只要愿意真诚善意的去查,谢文林的谎言及诬陷的恶意绝对能彻底揭穿,谢文林也一定能够得到应有的惩处,所以,我还是义无反顾地讲了事情的真实经过。同样,包括到了韩丹于2011年6月初回喀什后果然不配合,翟东等欲将此5万元再次作为我的罪证,指示喀什市检察院黎明等于2011年6月27日到看守所给我制作笔录,首次固定有关这5万元的我的口供时,我明知其意图等并完全可以保持缄默的情况下,还是再次陈述了有关5万元的来龙去脉。

  假设有关我给谢文林退钱一事的经过是我在地下室临时编造的,那我编的这个故事实在太不高明,因为如果我不能抢先在殷鸿福、翟东等与韩丹接触前与韩丹串通好,必定会露馅花钱做法事真的有用吗。而身在地下室已彻底失去自由的我怎么可能抢先在这些人之前与韩丹串通呢?我岂不是故意给自己制造麻烦?我会干这样的蠢事、有必要这样做吗?

  再假设,我就这样做了,韩丹证人证言所述事实是后来我在看守所被羁押期间串通给韩丹的花钱做法事真的有用吗。如果真是这样的话,那唯一的时机和途径只能是2011年10月20日律师王先平首次会见我时,我通过律师王先平传递的信息。而律师会见时,看守所不仅有民警从始至终在跟前监视,而且会见时间也仅限半小时,多一分钟都不给,同时会见时还装有监控装置,我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在监控、监视民警的视线之中,我到底有没有通过律师王先平串通韩丹作伪证,公诉人、法官只要做个简单的调查了解便可水落石出,难道这很难吗?另外,律师王先平与我非亲也非挚友,难道他甘愿冒坐牢的危险来为我这个平阳之虎搭桥串通?

  综上,韩丹的证人证言真实可靠,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应当采信作为定案的依据花钱做法事真的有用吗

  王建军

  2017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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