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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争鸣]毒品合法化综述:和合法事成功的原理

admin    2022-06-15    118

毒品合法化综述

  (上)

  北京大学法学院 程乐东

  再没有哪一个领域比法律更容易引起公众与学者的对立了和合法事成功的原理。近的如死刑的废止(这在许多已不是问题的国家,自另当别论),远的如毒品、卖淫的合法化等等。公众握着朴素的正义和传统的道德,对领风气之先的学者们嗤之以鼻,大加鞭笞;学者们秉承着自己的学术良心,决不肯不放弃理论的威严傲然于世,横眉冷对。双方互不原谅的结果就是,学术离公众越来越远。课堂上讨论的话题,教材里宣扬的理论,学者们鼓吹的学说,是普通百姓所不能从中直接获益的东西。如果有桥接其间的解释,则效果将如何?恰好我学术浅薄,不是学者;恰好我深受学者思想的“毒浸”,不能苟同公众的意愿——仿佛寓言中的蝙蝠。但不同的是,我要试图揣摩学者的所思,并与公众的所愿比较,写一点学术之外的文字。

  这第一篇就是关于毒品合法化的争论和合法事成功的原理。我本人曾是严厉禁毒的支持者,后来学习了经济学,研究了犯罪现象,慢慢动摇了这种信念。认为,或许,可以有更好的办法对待毒品问题。这在大众的眼里,正是应了那句曾经的“真理”:知识越多越反动!

  研究的目的及必要性

  既然标榜自己的讨论没有远离生活,就有义务说明这讨论的缘由,以及在今天讨论这样话题的必要性和合法事成功的原理

  为了不使理论分析陷入假设的窠臼,我们尽量使用中性的词语来描述毒品现象和合法事成功的原理。勿庸置疑,即便不与道德相联系,吸毒也不是值得鼓励的行为,无论对群体还是对个人而言。吸毒对吸毒者本人有实质的危害,对他人有潜在的危险,尤其在“控制不力”的情况下。有时,这种危险或危害足够大,以至于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这就使得不能像对付一日三餐那样,凭着个人的偏好去自由选择,国家有责任“管理”毒品问题。管理就有策略的选择和适用。首先这态度要表明:是严禁还是监管,虽然都是管理。严禁的态度是说:认为它是坏的、恶的、不应该存在的,所以我消灭它,像消灭SARS病毒一样。监管的意思是说:它或许是不好,就像吸烟;但它有它存在的合理性,我就不消灭它,而是监督着一切,使得它的发展变化在我的掌控之中。说白了吧,就是在毒品的问题上,是一棒子打死,还是留有合法化余地的策略之别。

  我们的目的只有一个,为了更好的应付毒品问题和合法事成功的原理。道路是多样的,但并不是条条通达罗马,虽然是条条指向罗马。传统的禁毒模式,受到了很强烈的质疑的挑战,不仅在理论上,还有个别国家实践效应的冲击。对正在实施的严禁策略,姑且不论其成败,但其效果实在堪忧。固守不是科学认真的态度,不论固守的方法是好是坏,何况现在的形式并不乐观。[1]

  我们应该积极的寻找别的更有效的方法和合法事成功的原理。无效的制度,或者次优选择下的制度,即有更好的方法而弃置不用的制度,无异于助纣为虐的制度。[2]

  毒品还是药品和合法事成功的原理

  简单的将毒品视作万恶之源,给它贴上“百毒而无一利”的标签,显然是不符合实际的,何况也不见得有效(指预防自愿不自愿的初次吸毒)和合法事成功的原理。我们现在所讨论的毒品,在初被发现的时候,是被当作药品使用的。不少有名的医学家还为它的被发现和被使用,唱过赞歌呢![3]。只是在大麻等药物的使用过程中,由于它本身的自然性质(易成瘾,难戒除)及不恰当的管理政策(如严厉的绝对禁止),导致毒品的种类日益增多(其间的承接关系下文有述),毒性日益增强。据不完全的统计,陆续登场过的毒品(大类)就有鸦片、海洛因、吗啡、可卡因、大麻、冰毒等[4]。至于形形色色的销售中的“毒品商品”,其种类繁多,可谓不计其数。[5]其中,有些毒品还在各国的医院里有限的使用,有些毒品在有限的国家广泛的使用,有些曾在广泛的地区广泛的使用过[6]。

  虽被贴上“毒”的标签,毒品也不是人间的异物和合法事成功的原理。它迎合着人的需求,是人间的所需,甚至是某个阶段上文明、科学的象征。把它看作外星来客,就很容易制定出“超脱”的法律,远离事物的真相。最后的制度就显得古怪:它似乎不是为人间的事物所设计的,而是为了对付想象中的恶魔。认识到现在所说的毒品的原始药品属性,有利于我们从根本上理解它的发展史,有利于我们寻找对待它的正确态度和方法。如果有人说,(某些)毒品的危害性远低于被合法出售的烈酒[7],请不必惊讶,事实如此。所以在坚决支持传统禁毒而为之振臂高呼之后,不要忘记毒品存在的部分合理性,这样才能找到更人性化、更合理有效的方法出来。

  毒品作为一般商品的属性

  当然,将毒品简单的等作一般物品也是不符合实际的,或许会更有害和合法事成功的原理。无视毒品作为物品的特殊性,实际是否认我们研究它的目的和原因。众所周知,与吃苹果不同,吸毒会染上难以戒除的毒瘾。虽然吃苹果也会上瘾,但上瘾者对上瘾物品的依附性要差的多。也就是说,吸毒的第一次消费会很严重的影响以后的消费行为,使得拒绝成为不可能。这种情形有些像婚姻——一次消费带来的是持续的代价,不管你后悔与否。而苹果就不具备这种魔力,你可以下次选择波罗、香蕉、哈密瓜。

  但毒品也在客观世界中实实在在的流通着,这就使得它不得不遵守流通市场的一般规则,必然的具备了一般商品的属性:是劳动的产品,被用来交换,有需求和供给的矛盾和合法事成功的原理。这是市场的魔力,也是它的尊严。须知,第一次的消费不是无缘无故地发生的。在这里,经济学的分析方法依然有效:资源的有限,人的自利和理性。毒品作为满足人需求的物品的属性,是和苹果、面包别无二致的。作为可被交换的商品,它和被买卖的牛马、衣物也是别无二致的。所以,我们可以以一种一般性的眼光来考察它行走于世的痕迹:生产的成本、利润空间及其分割、需求供给的平衡等等。

  当今世界的主要毒品源,有以缅甸、老挝和泰国为中心的 角地带,以伊朗、巴基斯坦以及阿富汗为中心的“金新月地带”,以哥伦比亚为中心的"银三角"南美毒品产区(古柯已在部分地区合法种植)和非洲新崛起的一个毒品基地 “黑三角”(包括尼日利亚、加纳、肯尼亚、苏丹、南非等五国接壤的边境地带)和合法事成功的原理。令人惊讶的是,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被明令禁止的毒品交易,各地的“供应商”之间却是有秩序的竞争,这种竞争完全遵守着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种植罂粟、古柯的农民,收入并不比美国种植小麦、稻谷的农民高些,虽然一公斤可卡因可抵得过一百吨小麦的价钱[8]。比较货源地的卖出价和消费者的买进价,不懂任何经济学原理的人也能清楚地得出这样的结论:差价被转手的中间商掳去了。这是必然的结果,因为无论毒品产区的种植者还是各国最终的消费者,付出的代价(即成本)都远远小于贩毒者。在市场规则下,一般地讲,付出和收获是成正比的。

  马克思的那段名言[9],可不是没学过经济学的人可以背诵的和合法事成功的原理。但在我看来,很多时候不是有了300%的利润才促使人们“甘愿冒绞首的危险”,恰恰是因为有了“绞首的危险”可以“冒”,才有了300%的利润。商品的定价方法里,企业最常用的是“成本+平均利润”法。对于毒品,我们知道,生产成本是微不足道的。但得益于制度经济学的卓越研究,我们知道在某些情况下,交易成本会大得惊人,以至于原始的物的生产成本已无足轻重,导致生产不是在最有效(生产率最高)的地方进行,而是在制度阻力最小的地方开工。毒品的生产,就是这种情况的典型代表,以至于几乎每个提到交易成本的场合,都有它的身影。在这里,利润不是被当作另外的因素加载在价格中,而是作为成本本身的转化凝固在其中的。即,毒品交易的利润来自于对毒品的禁止制度。

  我们可以从上面的讨论得出的结论是:毒品被当作一种商品经营着,而且这种经营是普遍地遵守着市场法则的,虽然是法律外的规则和合法事成功的原理

  认识了毒品可以作为一般商品分析的属性,有利于我们使用更有效的方法认清毒品的社会本质,以便找寻更有效的方法,使得“一切在掌控之中”和合法事成功的原理。如果有一种方法可以更接近真相和更有效的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为什么不用呢?

  毒品现象存在的理由

  毒品是可以消除的吗?这样问显得有些业余和合法事成功的原理,那么,吸毒现象是可以完全消除的吗?

  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我坚信存在必合理和合法事成功的原理。合理是个中性判断,是说合乎理论分析,有其存在的必然性,虽不见得能得到道德的支持。所以这次的答案或许让关心社会的热心人感到失望。就像腐败、死亡、犯罪、疾病等一切不美好的现象一样,吸毒现象是必然会存在的,有上帝就有撒旦。人间就是天堂和地狱之间的通道,有时过往天使,有时过往魔鬼。这些道理,稍有些阅历的人,都是很清楚的,但要证明它,却是“难上难,难于上青天”的事。

  为什么会有吸毒,就是变相的问,为什么要吸毒和合法事成功的原理。这是关乎心理学、社会学等多方面的问题,“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我承认自己不能从这几个方面很详细的分析它。但不影响在已知和可以合理猜测的范围内,得出值得信赖的结论。按照吸食的原因,可简单地将吸毒行为划分为自愿的吸毒和非自愿的吸毒。自愿的吸毒是指,明知和确知毒品为何物,以一个成熟公民的身份,和对自己负责任的态度,自愿成为吸毒者之一员。除此之外的吸毒,无论是被引诱、强迫、上当及不明就里的“沦陷”,都是非自愿的。

  自愿的吸毒是不可能被消除的,除非杀戮和合法事成功的原理。当然,怀念那段无毒岁月的人会反击我们,毛 的制度有效防范了吸毒。但那个时代为此付出的代价太大,没有人愿意回去“蹲牛棚”了,包括有无限美好回忆的人。实现美丽的代价太大,美丽就是罪恶。我们的政策应该,而且必须是对准不自愿的吸毒,使得第一次的吸食成为不可能。这就要求设计一张可以有效防范诱惑、逼迫他人吸毒发生的网,而不是一张旨在消灭所有吸毒者的网。因为绝大多数的吸毒是非自愿的,而自愿的吸毒不应该是违法的。

  自愿的吸食是违法的吗和合法事成功的原理

  这个论题关系到伦理、道德领域的内容,我们要讨论的是,自愿的吸食是否具有公害性,是否应成为法律处罚的对象和合法事成功的原理

  反对者认为,吸毒是有害的,所以吸毒者也是有害社会的和合法事成功的原理。吸毒可能影响他人,而且有碍美好社会风尚的形成。更有人骇人听闻的推测,如果吸毒像吸烟一样被容许,那么吸毒就会像吸烟一样普遍。但吸毒有害和吸毒者有害是有必然联系的吗?枪炮的使用是有害的,个人杀戮或者国家战争。但使用枪炮的人就是有害社会的吗?我们的建国元勋们不是坚持了“枪杆子里出政权”才胜利的吗?枪杀毒品走私犯的各国御用刽子手们,不也可以是良好公民吗?

  这里,反对者偷换了“有害”的概念和合法事成功的原理。吸毒的“有害”指向吸毒者本人,而吸毒者的“有害”却指向社会,中间缺乏充分的逻辑条件。前一个“有害”是私害,后一个“有害”是公害,二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吸食毒品本身会带来对社会的危害(正如上文所言,即便有危害,它也大不过酗酒去)。

  我们知道毒品作为药品存在的理由,也明白个人追求愉悦、放松、享受的合理性,为什么不能理解人们将吸毒作为最求该目的手段的正当性?一个有完全自决能力的人,选择他愿意的生活方式,为什么要受到别人的制约和限制?难道只是因为大多数人不赞成吸毒,我们就不容许整个社会所有人吸食吗?这就是大多数人的专政,我们还因此剥夺了他人同性恋、安乐死甚至单身的权利和合法事成功的原理。对于自愿的吸食者,吸食一次大麻的效用或许比获得爱情战争的胜利还要大些。而且,前者的生产成本或许更小些。那么,限制这种效用的获得就会减少社会总效用。不仅如此,即便是不对吸毒作犯罪处理,我们对吸毒者也是采取的歧视政策——戒毒所就是一例。而强制的戒毒,带来的往往不是福音,而是“被侮辱和被损害”。[10]这岂不是极具讽刺意味的事:吸毒本身不是犯罪,但运输、贩卖、持有毒品却是犯罪,而且处罚还很重。[11] 作为一种制度设置,我们不仅要问:你期望吸毒者的毒品来自何处?天上是不会掉下来大麻的,只有人为的种植或贩运,而后者又是犯罪行为。那么,我们的制度就有鼓励人们犯罪的嫌疑:是我们自己制造了一批罪犯。[12]

  但吸食合法不等于吸食无害和合法事成功的原理。我们承认毒品是一种私害品,我们也要承认公民自愿选择私害品的权利。而现在的所谓毒品犯罪,是由于其过于笼统的提法,误导公众将一切罪过归因于吸食者,而不是禁毒政策的制订者。

  不自愿的吸食者

  如果在十个吸毒者中,不自愿者占到了九成以上[13]和合法事成功的原理。我们竟无视于此,两眼紧盯着防止自愿的吸毒者,就可谓本末倒置、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在不自愿的吸毒者中,我们找到这样几种模式:被引诱、被利诱、被强迫,或者被好奇心驱使。在这些模式的背后,有一条不变的真理:受利益的驱动,毒品经营者运用各种方法,直接或间接的扩大它的消费者群体。一次免费的尝试,而后无尽的渴求,正是不自愿吸毒者的标准道路,也是贩毒者的基本营销模式。我们为什么不追问社会为何提供“一次免费尝试”的可能,反而抓住“无尽的渴求”兴师问罪呢?

  稍微一点的理性都会认同这样的结论:高额的利润驱使大胆的毒贩制造了庞大的不自愿的吸毒市场和合法事成功的原理。分析的任务,很多经济学家已经完成过了[14]。因为禁毒,所以形成卖方市场,而且是价格垄断。毒品的需求没有弹性,对于卖方而言,需求的增加会带来超额的利润。因为贩毒的成本(主要是制度成本)投入是一次性的,贩卖100克和贩卖1000克海洛因,法律上的结果都是一样的。必然地,追求收入最大化的卖方一定会用尽办法扩大吸毒者的范围,反正诱惑、逼迫他人吸毒的制度成本已被提前支付。这就是大致的论证过程。我们的重点不在于此,而在于得出的结论:非自愿的吸毒会随着自愿吸毒的被允许而失去存在的理由。

  假设,吸毒是合法的,毒品的交易也是合法的(但并不是没有交易限制),可以预知的是,由于供给的风险不复存在,毒品的价格会回落到正常水平(即和生产成本相联系),非法交易的超额利润空间萎缩,以至于任何理性的人都会认同,为每100克毒品100元利润而作法外的交易,并冒着付出生命的代价是不值得的和合法事成功的原理。更遑论引诱不自愿的吸毒者:一旦上瘾,他们也不会成为自己的客户。反推马克思的那段名言也是成立的。因为预期利益几乎为零,所以,促使非自愿吸毒者产生的原动力就失去了存在的理由。这样,制度的逻辑结构就是:给自愿的吸毒者以应当的权利,以保护众多不自愿的吸毒者不受可能的侵害。这就是全部制度的含义,它不忽视人性的弱点,不吝啬宽容的关怀,客观、现实、真切的面对一切可能,并果断的采取最有效的制度保护应该和可能的利益。

  毒品犯罪

  有人将因毒品引起的各种犯罪,如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等等的源毒品犯罪,以及如吸食者为筹毒资而实施的抢劫、盗窃等“二级毒品犯罪”,统称为毒品犯罪和合法事成功的原理。我们把它们分开来考察:法定的犯罪如制造和贩卖,二级犯罪如抢劫和盗窃。对于前一种犯罪,它得以成立的原因不是基于人的行为,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我们已经论述过了,解铃还需系铃人。对于后一种犯罪,还要细心地再分为至少两类,为吸毒而犯罪和因吸毒而犯罪。为吸毒犯罪表现为为获得毒品(如抢劫毒品)或筹集毒资、规避法律制裁而发生的犯罪[15]。后一种则是因为吸毒丧失理智和控制力,从而实施的犯罪活动。我们认为,只有最后一种犯罪才具有实质意义上的应罚性,才是禁毒的唯一合法根据。

  然而,统计数据显示,绝大多数的毒品犯罪可以归结到前两种犯罪中去和合法事成功的原理。我们的监狱里,关押着一群贩卖、持有、制造毒品和为获得高价的毒品而抢劫、盗窃的人,而这些人可能会因为法律或政策的修改而失去存在的理由(理论上有法定的犯罪和实质的犯罪之争)。这种情形就很好笑:我们制造一条无谓的法律,并制造了违反这些法律的必然,然后抓一批人进来“实现”法律的尊严。对于因吸毒而犯罪的假设,我没有找到中国的数据可以支持它成立。荷兰的例子却可以反证,吸毒本身不会带来犯罪。荷兰在册的吸毒者,犯罪率较之普通人并无明显的不同。而合法化前后,毒品犯罪发案率下降极为明显。(这里还不算因合法化直接导致的某些行为非罪化,仅指为吸毒而抢劫、杀人等犯罪的下降)有研究指出,醉酒后犯罪的可能要比吸毒后犯罪的几率大的多。

  那么,一切似乎清晰起来:因为禁毒而导致毒品有高额的利润空间(这在经济学上叫做“政策激励机制”),吸毒者为筹集高额毒资而抢劫,这就是几乎所有的毒品犯罪和合法事成功的原理。我们的传统政策,其导向不是针对这一点的,而是为防范吸毒后犯罪设计的。喧宾夺主,力没有打在七寸处。我们已经证明,自愿的吸毒是不必要防范的,吸毒后的犯罪是假象中的风车,我们真正要防范的在于如何有效避免第一次的不自愿吸毒和为吸毒而不得已的犯罪。

  传统禁毒后果分析:以美国为例

  毒品合法化之所以会成为问题,归根结底是因为毒品作为自然物品的特殊性:一旦使用,就很难戒除和合法事成功的原理。经济学的术语,它的需求缺乏弹性。假定现在只有十个吸毒者,无论法律多么严酷,也很难将毒品市场上的买主减少到九个。但它的供给(黑市上)却是富有弹性的。那么,严法的后果就是毒品的价格越来越高。当然,对于绝对的数量,严法会使得供需总量减少——也就是所谓的传统禁毒的成果。但真正值得我们关心的不是毒品的绝对数量的变化,而是吸毒者的人数有无改变。供应1000克毒品给1个人吸食和供应800克毒品给10个人吸食比起来,只有非法的毒品供应商才会选择后者(因为后者价格高的多)。这样的对比正是毒品合法化后的期望成效:毒品的消费量增加了,但吸毒者减少了。传统的禁毒使得毒品的绝对数量减少了,但增加了吸毒者的人数,从而长期地看,禁毒使得吸毒成为可能。

  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毒品消费国(约占全球毒品消费额的一半),其对付毒品的策略经历了60年代的大麻合法化、70年代起的高压禁毒、里根时期的“反毒大战”、直至现在布什政府安抚与严厉打击双管齐下[16],结果是每年高达200亿美元的禁毒支出和据高不下的吸毒比例,高墙内的监狱里挤满了小毒贩,高墙外的毒品交易日益猖獗,吸毒者稳步增加和合法事成功的原理。但最令美国政府头痛的或许不是渐升的统计数据本身,而是总和它唱反调的邻居们。国家的政策是以国家的主权范围为其势力范围的,所以不可避免经济学上的外部性效应。在哥伦见亚、秘鲁、委内瑞拉、玻利维亚等拉美国家,毒品是社会经济生活的一部分。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这些国家形成了毒品依赖。古柯、大麻“合法化”的呼声甚高,以至于几乎每一次毒品政策的巨大调整都伴随着大规模的政治格局变动。所以在事实上,这些国家是古柯、大麻的合法生产地,这些毒品被以各种形式和渠道运往美国。使得禁毒政策和毒品生意的兴隆,在实际效果的层面上相得以彰。

  忠实的美国禁毒之战的年终总结应该这样写和合法事成功的原理。第一,投入了大量的资源。国会每年大约200亿美元的专项拨款,大量的政府机构和司法资源,公民紧张神经和担忧的心情,以及因不正常的吸毒引起的社会总体福利的减少和医疗资源的浪费[17]等等。第二,获得了极不合理的收益。得以控制的只是毒品交易的总量,而不是吸毒人数及总量上的社会危害。除了逐年增加的禁毒预算,政府承诺的吸毒比例2年内下降10%、5年内下降25%等等,不仅从来没有实现,更缺乏可能实现的合理期待。第三,禁毒的副作用难以控制。禁毒之下的黑市交易往往引发暴力和犯罪,为筹集毒资而实施的抢劫、盗窃更是普遍存在(一般占发案率的20%-30%,有些地区高达45%);禁毒带来了毒品生产和研究市场的繁荣,毒品种类日新月异,越来越具有隐蔽性,反而给合法化之路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禁毒导致政府官员腐败行为的滋生,不是官员的自律性不够,很多时候他们面临如电影《教父》中的情况:只能在合作和死亡之间选择;禁毒带来了一系列的国际问题[18],拉美国家的动乱就是例子。

  我们给美国禁毒之战的评价基本上是否定的,理由在于:当有更有效的制度时,次优的选择就是失败的选择和合法事成功的原理。结合中国的情况,有人认为我们的传统政策没有失败,不是投入过多,而是投入过少,并拿美国的财政支出做比较。这样的分析方法是不科学的,一方面暗示了美国政策成功的不证自明,而这是不符合实际的;其次没有在支出的比较上剔除因实际购买力不同引起的差异变化,简单的用汇率代替科学分析。再者,多数的情况下,他们忽略了对合法化模式成功范例的分析比较,如荷兰的经验。

  毒品合法化:荷兰的经验

  毒品合法化也不是什么新鲜的理论,所以反对者不必以为支持就意味着哗众取宠和合法事成功的原理。中国早在鸦片战争时期就有毒品合法化的先驱,[19]国外则不仅有理论的系统探讨,更有大胆的实践。如美国、哥伦见亚、秘鲁、委内瑞拉、德国、荷兰、瑞士、葡萄牙、意大利、澳大利亚、荷兰等国,均有过不同程度上合法化的实践。在欧洲,领风气之先并卓有成效的毒品合法化政策源自荷兰。

  在荷兰,不仅软性毒品[20]的交易合法化,政府甚至定点定期提供免费的硬性毒品和合法事成功的原理。注册的吸毒者可以在以K字开头的咖啡馆里购买到大麻,和购买可口可乐一样方便,但每人限购30克。但法律对非法大量持有毒品、引诱他人吸毒、以广告形式宣传吸毒或售出毒品、出售给为成年人毒品、在公共场所吸毒或交易等仍持绝对禁止的态度,并且比之以前加重处罚。即“一手软,一手硬”的政策。宽容的毒品政策不仅获得了国民的理解,取得了明显的成效,还节约了政府支出。毒品合法化以后,挤压了黑市交易的利润空间,客观上使得非法的买卖和黑暗角落的注射成为不可能。从而释放了警力和监狱的空间,政府用于查禁的资源大大节约下来,并用来统一有效的管理。对于吸毒者,为筹集毒资而犯罪的根源不复存在,因为注射而染病的危险降到最低,因吸毒丧失的尊严失而复得。对于公众,理解和宽容吸毒,营造了和谐的社会氛围,形成了独特的社会文化,使得可能的宽容成为美德。而且,以往为防止被引诱而紧绷的神经终于可以安枕无忧——没有人会做损人不利己的事情。最重要的是,吸毒者并没有增加,因吸毒而引起的犯罪却大大减少了。总之,整个社会的总效用大大增加了。

  荷兰的毒品政策的显著成效,吸引着邻国效仿和合法事成功的原理。而且,毒品合法化的外部效应也促使着邻国采取同样的策略:大量的德国、法国、瑞士吸毒者到荷兰去度“大麻周末”,而在禁毒国的警署里,查禁品中也经常可见来自荷兰的“礼品”。在这种情况下,德国终于坐不住了,2000年通过《麻醉品法》修正案,公开允许成立麻醉品注射室[21];在联大会议上,伙同荷兰提出意使毒品在全球范围内合法化的法案。而葡萄牙、瑞士,已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大麻的交易市场化。澳大利亚在2001成立了合法的海洛因注射中心,荷兰的杂志社甚至开始附赠读者大麻种子![22]在瑞土,种植和销售大麻已经发展成为严重的灰色商业区域,大麻“合法化”得以在很大的程度上推行。

   在乌拉圭和合法事成功的原理,2000年12月,总统巴特列公开提出了毒品买卖“合法化”的主张

  综合这些国家的政策,我们可以很自然的得出这样的结论:所谓殊途同归,禁毒和毒品合法化最终都是为了反毒品,不过是不同的方法而已和合法事成功的原理。荷兰的模式或许不能获得足够的别国照搬照抄理由,但至少可以使激情的公众冷静下来,抛却对毒品及毒品合法化政策的恐惧、厌恶、排斥情愫,认真地思考不同政策的实际社会效应。而这些,是找到真理之路的必然前奏。

  理想的毒品合法化模式

  无论多么的不情愿,你都应该承认这样的因果链是符合逻辑的:毒品合法化后使得毒品交易的利润减少到可能的程度,从而杜绝非法的怂恿和利诱,减少不自愿的吸毒者[23]和合法事成功的原理。长期和全球范围内的合法化可能达成这样的政策效果,即,让愿意吸毒的去有尊严地吸毒,让不愿吸毒的受到保护。

  重新认识毒品的自然属性,还原它存在的原始理由和合法事成功的原理。毒品可以满足人们追求满足、愉悦的需要,无论这种方式在有些人看来多么的不光荣。如果一克大麻给甲带来的愉悦和成为百万富翁给乙带来的满足相同,对于个人而言,实现前一种满足的成本更小些。趋利避害是人的天性,相信公众的理性比如何高明的政策更能达成社会的和谐。以合法的药物处方代替黑市交易,用可以控制的“保持用量”替代“疯狂注射”,最终将使得吸毒被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重视经济学规律,将毒品做一般商品分析和合法事成功的原理。毒品市场需求缺乏弹性,吸毒者对毒品的需求量受价格影响有限,所以不必担心合法化后会引起消费量的猛增。决定市场供给的不是需求,而是风险和价格,所以政府打击越严厉,毒品的供给回报越丰厚[24]。

  立法分清真正的犯罪,才能使得期待的政策激励机制有效实现和合法事成功的原理。实质的犯罪会被似是而非的现象所蒙蔽,从而立法和国家政策面临着这样的危险:打击的力量对准的是法定的犯罪,而不是引起这些犯罪的源由。所以理想中的毒品合法化模式应该是这样的在:

  第一, 吸毒合法化和合法事成功的原理。毒品合法化有多种模式[25],有吸毒合法化、有吸毒交易的合法化,有完全的合法化。我们赞成的是吸毒合法化和有控制的毒品交易,类似于荷兰的模式。决不是说合法化后,毒品会和化妆品一样被经营。允许合理范围内的合法化和对合理范围外的犯罪活动以更加严厉的打击是并行的,通过这样的政策来引导社会按规定的游戏规则行事,从而使得毒品活动在政府的控制之下。

  第二, 毒品范围控制和合法事成功的原理。毒品合法化不意味着所有的毒品吸食行为都是合法。将吸食限定于特定的场所、特定的人群、特定的毒品种类,以及在吸食时间、条件、频率等方面加以严格的规定是十分必要的。公共场所、未成年人吸毒以及毒性极大的毒品交易仍然是需要严厉禁止的。

  第三, 全球统一策略,杜绝非法市场可能和合法事成功的原理。我们在分析美国政策失败的时候已经提到,别国政策的外部性效应会使得本国的政策失效,甚至起到截然相反的效果。对于毒品合法化政策而言,尤其如此。只有一个国家合法化,客观上会造成毒品控制成本外溢,加重邻国的负担。而只要一个国家的利益受到危害,我们就不能判断毒品合法化政策在全球范围内,是否增加了总体福利。所以最优化的策略是,全球范围内的毒品合法化。从而将外部成本内在化,有效实现政策可期待的功能效果。

  说明:本文全文分三部分,以上是第一部分内容,主要论述毒品合法化的理论构架过程和合法事成功的原理。第二部分以此为根据,反驳各种反对意见。包括毒品合法化与社会稳定、毒品合法化与鼓励吸毒、毒品合法化与青少年、毒品合法化之中国试验的失败(鸦片战争)、毒品合法化与传统道德价值观等。第三部分为毒品合法化政策的中国可行性研究。结合我国历史文化及经济现状,研究该政策的现实可行性。

  最近在写较长的论文,加上兼职赚钱自立,blog更新的不够及时和合法事成功的原理。今天发来这一篇文章,希望大家多多批评,以利改进。我知道,我是不能说服你的,如果你原就不同意我的观点。但我要你看到的不是雄辩家,也不是渊博的学者,而是一个不断思考者的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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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联合国的统计表明,全世界每年毒品交易额达5000亿美元以上,相当于全球贸易总额的12%和合法事成功的原理。目前全世界吸食各种毒品的人数高达2亿多。20世纪90年代,仅美国每年就有近50万人因吸毒而丧生。我国吸毒人员逐年上升,1991年14.8万,1995年52万, 截至2001年底,全国公安机关登记在册吸毒人员已达90万余人,占全国人口总数的万分之七点一。

  [2] 1994年,美国兰德公司的研究表明,取得同样的减少毒品消费的效果,与有组织的戒毒相比,严厉的打击国内毒品犯罪的支出是7倍,边境缉毒的支出是10倍,对国外毒品生产地打击的支出是23倍和合法事成功的原理

  [3] 例证之一是:17世纪英国“最伟大的医生”托马斯-西德纳姆(Thorms Sydenham)说和合法事成功的原理,“鸦片是世界上最有价值的一种药品,对于医学的贡献胜于其他任何治疗方法”

  [4] 新修订的《刑法》第357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和合法事成功的原理。”

  [5] 1996年1月16日卫生部发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共列出被管制的能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共计237种,其中麻醉药品118种,精神药品119种和合法事成功的原理

  [6] 例证分别是:药品中的麻黄素、吗啡、度冷丁等,荷兰等国家的大麻,以及可口可乐使用过的可卡因——现在是用咖啡因代替了和合法事成功的原理

  [7] 每年因酗酒引起的车祸或犯罪的数量,远远超过因吸毒而引起的犯罪和合法事成功的原理

  [8]一公斤海洛因在中缅边境的价格大约为两三万,而到了昆明则变成了七八万,若成功地贩到广州则翻到15万,再到香港就变成了近30万,倘能顺利到达美国,那可真是发了,因为在那儿,一公斤海洛因可以卖到200万美元和合法事成功的原理

  [9]马克思说,如果有20%的利润,资本就会蠢蠢欲动;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甘愿冒绞首的危险和合法事成功的原理

  [10] 全国共有强制戒毒所746个和合法事成功的原理,戒毒劳教所(队)168个

  [11]比如我国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和合法事成功的原理。而且,对于毒品犯罪的处罚规定明显严于其他谋利性犯罪。

  [12]1989-1999年十年间,我国共审理毒品犯罪案件11万件,审判毒品犯罪分子13.4万人,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43849人和合法事成功的原理

  [13] 没有数据支持,但源自理性和善良的推测和合法事成功的原理。在我的处境中,获得数据比获得理性更难。

  [14] 如加里-贝克尔、弗里德曼等人的论述和合法事成功的原理

  [15]由于毒品走私和贩卖有着惊人的利润,黑市海洛因毒品的价格比同重量的黄金价还要高得多和合法事成功的原理。一个吸毒者每天要消耗0.5克毒品,这样每月的费用最低要在12000元以上。

  [16] 中国药物滥用防治杂志和合法事成功的原理,2004,10 p184-185

  [17] 吸毒不仅损害本人健康,还会造成乙型肝炎、丙型肝炎、性病的传播等公共卫生问题,其中最严重的是艾滋病的感染和传播和合法事成功的原理

  [18] 《浅析当前毒品“合法化”问题的发展趋势及其危害》和合法事成功的原理,吴红霞,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10,p27

  [19]早在19世纪中期,中国清政府在禁毒问题上就已经有“弛禁”和“严禁”两派和合法事成功的原理。“弛禁派”主张实行鸦片“合法化”,认为只有将鸦片“照药材纳税”,准许外商合法输人,准许民众栽种罂粟、吸食鸦片,才能使“夷人无利可牟,外洋之来者不禁而绝”,既可伤止税金‘偷漏”,又可扩大财政收入。可以说是毒品“合法化”观点的雏形。

  [20] 荷兰政府依据毒性,将毒品分为软性和硬性两种,前者如大麻、安非他,后者如海洛因、可卡因等和合法事成功的原理

  [21] 据报道,德国政府准备今年初夏起在汉堡、汉诺威、法兰克福、慕尼黑等7个城市分设约700个吸毒点和合法事成功的原理

  [22]“荷兰杂志附送大麻种 公开倡导毒品合法化”和合法事成功的原理

  [23]由于瘾君子们的毒瘾受价格变动的影响很小;毒品的需求曲线是缺乏弹性的,因而政府的禁毒措施加大了贩毒的成本,而贩毒者则会将成本转嫁到购买者身上和合法事成功的原理。其结果是,吸毒者为毒品支出的总货币量提高了,于是,那些以非法途径获取钱财购买毒品的吸毒者就会变本加厉地犯罪。所以毒品的合法化可以使毒品降价,减少贩毒成本,而吸毒者的财务负担也会明显减轻,他们就不用为了买毒品而沦为妓女或掠夺他人财物、盗用公款了。(贝尔奖得主,加里·贝克尔,(Gary .S.Becker),《生活中的经济学》,薛迪安译,华夏出版社2003,122页)

  [24] 《毒品问题的经济学分析》和合法事成功的原理,聂志红,《新东方》2005,1-2月刊,24页

  [25] 今天的毒品“合法化”观点主要流行、蔓延在美洲、欧洲等主要的毒品消费国以及部分经济主要依靠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国家和地区和合法事成功的原理。从主张“合法化”的毒品种类上看,有主张大麻“合法化”、古柯“合法化”和一切毒品“合法化”的论点;从“合法化”的内容来看,有主张吸毒“合法化”和生产、买卖毒品“合法化”之分别;从主张“合法化”的主体身份来看,有的是学者专家的观点,也有作为政府部门和政府官员的公开言论及支持态度;从其推行的具体进程来看,有的还只是限于理论探讨,而有的国家和地区已经将某些主张付诸实践。《浅析当前毒品“合法化”问题的发展趋势及其危害》,吴红霞,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10,p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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