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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巴中南坝雒洪兵、苟静请求处理签名造假和解决空挂户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

admin    2022-06-15    103

  对巴中南坝雒洪兵、苟静请求处理签名造假和解决空挂户问题的处理意见

  这是雒洪兵苟静对二事原贴陈述内容;

  尊敬的各位领导;本人系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南坝社区二社雒洪兵,【身份证;513027197309250310,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电话;159827xxxxx】家有五口,妻子苟静。于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因本社响应市政府开发号召进行房屋拆迁。经由家长父亲主持的家庭协商后,一致同意父母的房屋财产由我们两弟兄雒洪兵、雒洪军共同继承(见文件《旧房量权分配协议》。

  说明;此致管委会的原始文件是经过善意剪辑后形成的,文件中的雒仕金为我们的父亲,彭天福为队里代表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系【二零一四年签署】的,而我们直到【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七日才看到这个伪造协议】---每人各继承房屋356.2平米。此协议由管委会和俩子雒洪兵、雒洪军各执一份。房屋分配继承后,由我俩兄弟根据家庭实际情况,分别与管委会商谈实际施行方案(要房还是要钱),且再与父亲无关。之后,在谈及因本人与二社存在的遗留问题(政治诉求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即政府对我们“空挂户”的侮辱性称谓,一直闪烁其词,不予正面回应)时,一直没有达成相同意见。继而,房屋拆迁也无法达成协议,遂搁置商榷协议。但是,现在却凭空出现了管委会与雒洪兵达成的房屋拆迁协议文件,而证明文件有效的依据就是文本有雒洪兵的的亲自签名,为此,我们不服,多次要求确落文件真伪,但管委会及相关部门一直回避司法部门的笔迹鉴定请求,甚至为制止我们的不懈诉求,而停水、停电甚至强拆。请问;

  1、管委会为什么不愿出示文件原件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

  2、为什么不遵守当时我家和管委会签署的有效协议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

  3、我家和管委会的协议中明明写明了文件签署生效的前提条件是;我们兄弟双方同时签字才能生效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现在不但伪造我雒洪兵的笔迹,而且不愿出示原始文件,这个为什么是不是就简单至极了?

  所以,在没有征得我们同意的情况下伪造协议签名、停电停水、强行拆除房屋及由此产生的多年上诉信访、耽误工作、生气生病造成的政治权益损失、经济损失,等等,必须要得以落实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因为,是2017年6日17日才看到协议,在此之前,我们一直在反映我家的房屋危房状况,却没有一个负责人透露过有签字协议这个重要前提。而他们解决此事的方式,让知悉结果后的我们又非常难为情且怒火万丈,在知悉结果前的将近两年多时间里,一直在给我打过度费,而且不是直接给的,是以别的方式给予的,含含糊糊滴说是为了照顾我们拮据的生活,为什么给我家打生活费?政府原则是;先签协议自愿倒房认定后,换回房屋安置协议合同,才有事后打过度费的这种前因后果。但我们清楚地记得;并没有签字,也没倒房,这个“凭空”生活费的从天而降,就真的让人私下里兴奋滴想尖叫了,同时,又有点忐忑不安,这是天上掉下了金元宝的童话呐。当时我们以为天公真的开眼了,政府办人事儿了,实际上是因为;有伪造签字协议在前的这回事儿,为把事情说圆,才逼迫政府两相权衡取其轻滴以过渡费进行走一步看一步滴观察我们;倘若知晓此事以后的反应结果这种方式。即便就是最后伪签字事件曝光,他们也可以以我已领取过渡费为由进行封堵我口作为理由,继而推责,他们真正是真精明假老实,可惜全是坑害百姓的套路。

  南坝管委会1996年征地时,我们是婚迁入户人员,按四川批复占用土地安置人员形式上报国家的,是享受政策规定的安置人员,但下面执行时,我们母女就成了空挂户,这个“利益空间”被什么人、什么集团贪占了?不知道是谁个,但我们一直觉得此事蹊跷至极,最后,在知晓了伪签名事件之后,恼火至极的我们自然不依不饶;两个过渡费就可以封堵我二十年政策内的、应当享受的权益?共产党绝不可能这样办事,这一定是假借共产党名义的政府腐败分子在作祟,二十年呐,多少青春年华被当地政府以所谓的政策为由给耽搁了?最最让我们害怕的是,我们的子女以后怎么办?空挂户的妈妈生养的子女是否还是空挂户?让他们保证我们的子女将来不被空挂户而写保证,他们又只是支支吾吾不肯落实,亲身经历的磨难让我们已痛不可挡,难道眼见着这个厄难延及下一代?这个代价大的让我们不寒而栗,为此,知情之后,疯子一样滴奔波,多次找管委会拆迁负责人给我们原件,请求笔迹鉴定,负责人说没有原件,只有复印件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复印件是无法鉴定的,管委会就是不给我们原件,这是明显的可笑至极的低智狡赖,没有原件哪来的复印件?原件就是真被“丢失”了,那这些所谓的政府“警卫”,也必须担当起赔付的义务,因为,原件是在你这个职责范围之内的管辖下“丢失”的嘛,这点逻辑常识必须具备吧?要求;1、谁声称“丢失”了原件谁就将被我们起诉,如果巴州区政府以惯常恶习进行集体沉默,我们就一定会将巴州区政府告上法庭,届时,上至区委书记,下至蝇头小吏,一个都不会放过,太欺负人了,我们大人苦一点挺一挺也过得下去,我们的子女以后怎么办?都是父母生,都有养儿女,将心比己滴扪心自问,夜里不颤抖吗?太欺负人了。原件一旦出现,必然由司法公开鉴定,我们既然敢于如此决绝滴挺身而出,是因为,不做亏心事,就不怕鬼敲门,喊得起,就做得起,关键是身为人母,不为自己亲生血肉着想,非但良心不过,觉得自己就是个畜生,我们是人,不是畜生,哪怕只要一口气在,我和丈夫雒宏兵告到底。贴文曝光一旦超过七天,政府仍然装聋作哑,我们第一个就将巴州区政府告上法庭,罪名系;伪造签名 、篡改档案、隐瞒政策、合伙欺骗、知法犯法、欺骗中央。各级政府宜咸同担责。最后,若想尽快和谐,那就大大方方滴承认空挂户及签名之事纯属意外疏漏,赶紧恢复我苟静的正常社区身份,补齐政策及各种损失,当然,这是大家可以坐下来和睦商榷的事情,我们,必须讨回我们公民的正常合法权益,我们不想惊天动地,但我们也没有任何退路,倘若各级政府仍然各种套路,那是逼迫我们破釜沉舟呐,到时山崩海啸,怨不得哪个。

  雒洪兵 苟静

  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四号

  目前事情进展情况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即空挂户和倒房协议的风波;

  空挂户一事的完结;

  苟静及其闺蜜冯明会的空挂户问题已由当地政府委办公安部门,合法合规妥善解决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二人对此结果再无异议。

  倒房协议的进展;

  首先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对雒洪兵、苟静及雒洪军的责任,予以厘清;

  在雒家俩兄弟都明知有父亲雒仕金遗产分配方案的前提下,雒洪军私下背着兄长和政府有关部门同意了倒房协议的署名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这在我们这个讲究礼数传家的传统社会里,是不能饶恕的逆仵不孝。虽然,传统社会必定要向更加文明的法制社会迈进,最终会取缔这种“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封建余孽,最终由政府合情合理滴统一规划居民住宅及遗留房产问题。但是,【在这个“衔接”时期,父亲白纸黑字的嘱托,就是一种“约定俗成”的“法”。】毕竟,这个老宅是父亲积攒下来的嘛,毕竟,这个“嘱托”是经过村委会干部彭天福在场亲眼见证且签字署名认可的嘛,谁能说村委会干部在怂恿封建习俗?大家不都这样一代又一代相传至今嘛,【这就是《民法典》里关于必须将“约定俗成”以“法”的形式暂时存留的真正用意】,传统治理向法制过渡的余留问题有多少?大家想必知之甚详毋须本人赘述了吧?而雒洪军却恰恰触犯了这条传统的“约定俗成”,这是一种【触犯刑法的“欺诈隐瞒”罪行】,不管何人胁迫、威逼、利诱,自己就没有一点为人子为人弟的原则底线吗?倘若这个字宁死不签,谁能或谁敢把你怎么样?还是贪图某些能够满足自己私欲的心理在侥幸嘛。雒洪军在此事的犯罪事实昭然若揭,毋须再次狡辩。

  而雒洪兵苟静夫妻在触摸到事情真相时,却囿于亲情、面子及某种无法言述的隐情等原因,而一再给雒洪军遮掩洗白,但是,雒洪军的所作所为是雒苟夫妇俩能够遮掩的吗?这是传统治国极其糟粕的东西,所谓“贵族黎民,咸同一法”的法制,决不允许这种现象出现,臣掩君瑕,子遮父丑的结果就是法不是法而仅仅是摆设的而已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大家为什么一面痛恨国家法律形同虚设,一面又拼命遮掩家人的破败而长吁短叹呢?这是传统和法治对峙产生的必然结果。法制,不是你想怎样就怎样摆布的玩偶。雒、苟二人必须在雒洪军私自签名而涉嫌犯罪问题上撒手,且实事求是滴自白。否则,将再次沦为雒洪军涉嫌犯罪的覆辙。此事剩余交予公检法全权办理,才是真心拥戴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合法公民。而作为中国共产党绝对领导下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直接践行者的公检法,囿于目前法治依据的法律条款并不完善和必须维护政府声誉等众所周知的原因,毋须匆忙臆想滴裁决断案,【只要给政府提供事实真相即刻,也就是提供真实大数据】,剩余事项由社会公断。

  对于政府部门在此事中责任的归纳;

  1、威逼利诱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亵渎法纪;

  政府明知有雒洪兵、雒洪军之父“嘱托”一事的前因,却仍然怂恿二人之一的雒洪军在私下背着其兄知悉的前提下,“劝诫”雒洪军签署同意且署名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这是违背党纪国法的“违规违纪”操作,倘若不忿?试问;

  为什么要私下选择其人之一而不是二人同时在场滴予以商榷呢?可见,事前知道这种操作不妥,有违党纪国法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

  2、伪造事实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罔顾公法;

  为什么在雒苟夫妇一再要求出示原件予以笔迹验证时仍然搪塞不办?作为被认定亲笔签名的雒洪兵本人要求查验笔迹,这个要求不过分吧?“你们不是说是我签署了同意的吗?我不承认,那就拿出原笔迹让我看看嘛,有什么要紧”?不要说什么不是人大政协党员干部就不能看的狗屁唠叨,老百姓再傻也不至于懵懂到不懂“抓奸抓双拿贼拿赃”的道理吧?这种糊弄简直就是傻子一样的逻辑不通,政府会是傻子吗?当然不是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只有一个结果,即,不是事实;

  全国各地,关于拆迁,必定一份协议书每方一份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即,政府,雒洪兵,雒洪军各执一份。政府给二人出示过原件吗?“我没偷东西你硬说我偷了,拿出证据”,既然不便拿出证据,说明此事有假,那个签署名字的雒洪兵一栏一定不是雒洪兵本人签署的。至于是否是雒洪军代签的,只有公检法和当地政府再明白不过了。当然,这点在此已无必要。

  3、欺上瞒下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嫁祸中央?

  在证据以无可辩驳的事实罗列至此时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巴中市巴州区乃至整个四川省的各级党政,仍然拖拖拉拉推诿不办,原因无非两个;

  中央的政策在此有断驳现象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四川各级政府遭遇到的类似现象多不枚举,以至于只能这般坐等上面定址滴不敢作为。那么,中央有过此类遭遇的政策指导吗?如果有,拿出来,大家坐在一起心平气和滴有商有量,不信雒、苟二人会漫天要价滴狮子大开口,他们不会那么没有素质滴觊觎“敲诈勒索”政府吧?

  4、不想作为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将军中央;

  如果中央全权委托四川乃至全国类似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对待,那么,四川及其各省就必须行动起来,政策制定的出入和忠诚担当不是一回事儿,不能以忠诚党的名义去亵渎中国共产党的初心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这么摆出困难去怼中央,不是将军是什么?中国共产党的最高宗旨是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最高目标,在践行的道路上难免磕磕碰碰,寻常现象。谁也不是一出生就万事皆通嘛。问题到了这种几欲真相大白时,解决才是真正面对困难的迎难而上。中国共产党绝不会欺骗人民群众,人民群众也绝不会“敲诈勒索”人民政府,人民,什么时候不是国家的拥戴者?谁敢说类似二人的情况就是“敲诈勒索”的刁民?要有制度自信和相信人民群众的觉悟。

  责任划分;

  此事明显“违规操作”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得有起码的责任划分;

  1、政府担当大部分责任,“欺上瞒下,推诿扯皮,怂恿犯罪,愚弄民众,将军中央,其罪大焉”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

  2、雒洪军担当一定责任,必须交待清楚当时私自隐瞒此事的初衷是什么?得了怂恿“欺上瞒下”的有关人员多少“包庇罪”钱财?该“吐”出来的一分都不能少,否则,罪上加罪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而最后的倒房协议的确落,由雒苟夫妇二人的意见为主。毕竟,你雒洪军在事实面前,于情于理,都让人觉得“寒碜”,已经没有讲条件的资格了。

  3、雒苟二人在此整个事件中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不能说没有责任;

  【能否拿出证明此前根本不知雒洪军所作所为的证据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

  【能否拿出政府有关人员事前为倒房协议之事没有与你等二人交涉过的证据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

  【能否拿出你二人此前知悉事件原委而默认雒洪军所为以期事后发难的否决证据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

  【能否拿出为倒房协议被“多方陷害”之事从未进行过司法裁决的证明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

  【能否拿出否定政府从未于前贴发布之后为倒房之事的“搁浅”而歉疚滴主动协商的证明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

  【能否拿出政府为此事从未予以补贴及过渡的证据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

  当然,这几个“蹊跷”【要雒洪军和政府亲身参与的有关人员予以证明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

  综上,在以上各个“关卡”,尤其是雒苟夫妻绝对“无辜”得以明确的前提下,责任必须由政府和雒洪军全权承担,倘若事情出现了另外一种结果,则由政府和雒苟二人协商解决,且以政府意见为主,赔付依据按以下方式进行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

  最后;

  在参照责任划分3及综上之雒苟二人绝对“纯净”的前提下,参照恩阳区政府对于余朝发囿于搬迁而“以面积换房及补贴”的先例,对此事予以公平公正的处理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以相互体谅相互理解的罢访息诉结果为此事结局。为此,处理结果宜早日结束为盼,而事情一旦落实,雒、苟二人必须以热情洋溢的公开方式,为勇敢善良且实事求是的政府喝彩。

  陈世栋 湘煞池宽 2021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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