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皇五帝宫

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不是阳光下的“碰瓷”,就是阳光下的“抢劫”!

admin    2022-06-15    103

  开头的话 :

  目前,“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正在紧锣密鼓开展之中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 公开资料显示,这次“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从 2021 年 2 月 27 日的动员大会开始的。最近,笔者就遇到一起司法黑幕,因 事关溧阳,故而作了正面报道,引发各界关注。“因公安机关的 阻拦,致使执行法院无法对判决书确定的抵押物执行到位,限定 江苏省溧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两日内直接将以上房产过户至刘 佳名下,如不办将罚款 100 万元。”

  今年初,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法院一份含有上述内容的《通 知书》在网上曝光,旋即引起舆论的关注,遭到有关单位和人士 的质疑;今日头条、天涯论坛、溧阳论坛等纷纷聚焦此事,不少 网友留言希望媒体介入调查还原事实真相;江苏的多位全国人大 代表联名向中央有关部门上书,要求尽快调查公布结果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

  根据广大网名的强烈要求,笔者通过深入调查,现将结果予 以公布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

  一、卖房不成反成被告

  今年 39 岁的陈源是溧阳人,十几年前做服装生意时,遇上 溧阳市上兴镇招商引资,他经营的公司便到该镇建房生产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由于 自己长期不在溧阳,2013 年左右,他便出具了一份委托书给在 老家的姑父陈水生,由他负责处理相关事宜。

  陈源回忆道,2014 年 5 月 27 日,经表兄介绍,一个叫王立 平的大老板想在溧阳做生意,愿意出价 2700 万元收购他的房产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 “但王立平提出要我先把房产证作抵押,向银行贷款后才能把 2700 万元购房款给我。我感到有风险。但他答应在合同里规避 我所担心的这些风险。我这才叫陈水生代我与他们签订了借期为 两个月的合同。”陈源万万没有想到两个月后王立平没有向他付 款,还因涉嫌刑事犯罪被警方拘留。

  2015 年 7 月份陈源收到一份民事起诉状——河北一个叫刘 佳的人起诉了王立平,将陈源当作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要求陈源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谁是刘佳?他为什么要起诉千里之外的陈 源?冷静下来后,陈源开始探究背后的真相。

  陈源了解到,2014 年 5 月 25 日,在河北邯郸,王立平因其 在河北的公司经营需要资金,便用江苏溧水县的酒店和商铺作抵 押,向刘佳借款 8000 万元,并由王立平的公司和某银行负责人 李献斌、赵伟红作抵押和信誉担保,五方签订借款合同,同时, 王立平与刘佳还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

  2014 年 5 月 27 日,在江苏溧阳市,王立平用他与妻子共有 的 2700 多平方米的宾馆和陈源在溧阳市上兴镇的 5700 多平方的 厂房作抵押,向刘佳、王林燕夫妇借款 8000 万元,三方签订借 款合同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

  刘佳履行了 5 月 25 日所签的合同,借出 8000 万元,但没有 履行 5 月 27 日签订的合同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没想到,王立平出事后,刘佳、王 林燕夫妇向法院提交民事诉状称:2014 年 5 月 25 日,原告刘佳 与王立平等五方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担保合同,借给王立平 8000 万元,王立平及妻子袁萍,其友陈源各以其各自房产抵押担保, 5 月 28 日(原告方)取得房屋他项权证。据此将陈源连带告上 法庭。

  二、原告造假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法院违规受理

  回溯案件的受理过程和相关法院的反应,可谓一波三折耐人 寻味——2015 年 1 月 27 日刘佳、王林燕本来起诉的对象主要是 借款人王立平,邯郸中院以王立平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 侦查为由裁定对刘佳、王林燕起诉借款人王立平等人的案件不予 受理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此后,刘佳、王林燕对不予受理的裁定提起上诉,再以撤 回对王立平的借款和利息的诉讼申请,避开“先刑后民”转而将 矛头对准了王立平、陈源等人的担保物。

  2015 年 4 月 7 日河北高院作出指令邯郸中院重新立案的裁 定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值得一提的是,其间河北邱县公安局再次以王立平抵押物涉 嫌刑事犯罪为由,向邯郸中院发函要求移送本案,邯郸中院置之 不理。

  2020 年 4 月,公安机关在邯郸中院档案室查到刘佳、王林 燕申请撤回对王立平的诉讼请求的申请签署日期为 2015 年 8 月 4 日,而河北高院裁定重新立案的裁定书中载明刘佳是在 2015 年 3 月 30 日提交的这份申请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且在档案中公安机关查不到 2014 年 12 月 4 日的民事诉状,却发现了一份没有日期,没有刘佳、王 林燕签名,与法院送达陈源的文书内容不同的民事诉状。

  一审庭审前,陈源提出没有为 5 月 25 日的借款合同签字, 也没有提供担保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而根据 5 月 27 日刘佳、王林燕与陈源签订的 合同约定,争议管辖在江苏省溧阳市,邯郸中院没有管辖权。据 此,陈源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邯郸中院和河北高院均驳回了 陈源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作为原告的刘佳起诉称,2014 年 5 月 25 日他与王立平签订 借款合同与抵押担保合同,借给王立平 8000 万元,王立平夫妇、 “其友陈源各以其各自房产抵押担保”,同时李献斌、赵伟红以 担保人身份签字、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对此,陈源向法庭提出 5 月 25 日的那份借款合同,原告以手写的方式添加了 5 月 27 日那 份借款合同的有关条款,不过手写部分的内容中看不到“其友陈 源”字样,对此,法官置至不理。

  此外,刘佳还向邯郸中院提交了王立平手写的显示日期为 2014 年 5 月 28 日的一份情况说明,称在溧水市公证处办理公证 时,曾签订了一份借款抵押协议,其协议条款与 2014 年 5 月 25 日所签借款合同条款有抵触的,以原合同约定为准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

  对此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陈源感到很冤枉:“他们在溧水市签订的借款抵押协 议与在邯郸市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与我何干?刘佳还拿不出这 份借款抵押协议原件!”

  令陈源诧异的是,一审法院未对这份情况说明进行质证,也 未将其作为证据认定;但到了二审、再审时,河北高院却将此情 况说明作为有效证据予以认定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

  三、致命的“常理分析”

  针对陈源被牵连成为被告一事,借款当事人王立平表示,5 月 25 日、5 月 27 日分别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不能相提并论, 两笔借款不是同一笔借款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他说:“2014 年 5 月 25 日的借款合 同上面的签名是我自己签的,但是上面用手写添加的字我不知 道。合同上面就是写明用我的溧水县的房产做抵押物,没有写用 陈源的房产做抵押物,这是他们(原告方)后期添加、篡改上去 的,陈源他们不知道,合同上面也没有陈源他们的签名。原告将 陈源列为本案担保人是单方面行为,我不认可。”至于那份情况 说明,王立平介绍,2014 年 6 月份,他资金链断裂,社会上的 20 几个借款人都逼他还钱,金额达 6 个多亿,他当时心情很不好, 因为忙着应付债权人的事情,也根本顾不到要将上述抵押公证作 废;一天,应刘佳和张帅奇的律师等人之约,他来到邯郸市的一 个茶馆,在这个茶馆,律师提出,之前借款的事情还要签名,他 没有看具体内容就签名了。对此,他解释道:“当时心想我已经 这样了,让我签什么就签吧。而 上面写的日期是 5 月份 的。”

  然而,邯郸中院认为刘佳、王林燕 5 月 28 日在溧阳市对陈 源的厂房取得的房屋他项权证是陈源对 5 月 25 日借款合同提供 的抵押担保,判令陈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陈源提出办理房屋他 项权证是为了履行 5 月 27 日的借款合同,与 5 月 25 日的借款合 同没有关系,且 5 月 27 日的借款合同没有履行。陈源不服邯郸 中院的判决,上诉到河北高院。2016 年,河北高院认定,两份 合同是同一合同、两笔借款是同一笔借款,判决陈源承担担保责 任。

  河北高院作出该论断的主要有两个理由,一是 5 月 25 日那 份借款合同中手写的内容:“王立平及妻子袁萍和陈源以其各自 房产抵押担保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二是“从常理上分析,如第一笔 8000 万元借 款的抵押物尚未确定并办理抵押手续,出借人刘佳不可能与借款 人王立平协商再出借 8000 万元。”但这两个理由都站不住脚。 第一,2020 年 4 月,公安机关在邯郸中院的档案室查到了 5 月 25 日那份借款合同的原件,该合同添加的手写内容中并没有“陈 源”二字;第二,借款人王立平称:“他们(出借人)为了赚钱, 几年中为我公司出借了几个亿,一天签几个合同都很正常。”王 立平也证实,陈源签字的 5 月 27 日的合同没有履行。

  四、借贷双方揭露幕后真相

  至此,事件的焦点已然明朗,即 5 月 25 日的借款合同与 5 月 27 日的借款合同是否为同一合同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

  那么不同日期签订的这两份合同之间有什么区别?笔者在 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找到了答案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

  作为名义上的借款人,刘佳向公安机关陈述,他是河北邯郸 人,今年 40 岁,在邯郸市圣雪海羊绒公司当司机,该公司老板 是张帅奇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2014 年 5 月 25 日,王立平向张帅奇借款 8000 万元, 老板张帅奇以他的名义出借。“借款合同是在王立平的公司签的, 合同上的出借人并不是出资人张帅奇,而是我,老板跟我说我只 要签字就行了,所有东西都有律师葛清立把关,当地两名银行人 士李献斌、赵伟红也在场并签字,他们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合 同 我 没 细 看 , 就 知 道 是 借 款 8000 万 元 , 其 他 内 容 不 清 楚。”

  刘佳接着陈述道:“2014 年 5 月 27 日,在江苏溧阳签订的 借款合同是老板叫我签的,合同内容我不清楚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当时,公司向我 的银行卡打了 8000 万元,我拿了 8000 万元银行证明交给了溧阳 市公证处,我没有付款,后来怎么付款的我不清楚。”

  此外,刘佳还坦承,5 月 25 日的借款合同中手写添加部分 的内容他不知道,他也不知道陈源为 5 月 25 日借款担保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去邯 郸茶楼叫王立平签字一事,则是借款 8000 万元给王立平后一段 时间发生的,他并未参与谈话,具体细节也记不清了。

  借款人王立平则从另一个视角讲述了这两次借款的来龙去 脉和区别所在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我在邯郸有几家公司,之前在邯郸市农行贷款 11 亿元,其中 2 亿元在 2014 年 5 月底到期,当时我手上缺钱, 就跟在邯郸市农业银行工作的李献斌询问有没有资金周转。”王 立平表示,“之前,李献斌与张帅奇开设的融资公司已为我贷款 数亿元,当时,我仍欠他近亿元,但他们都知道我的公司效益很 好,所以很放心”。

  李献斌向张帅奇转述王立平的借款需求后,张帅奇同意借 钱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2014 年 5 月 25 日,在张帅奇办公室,由他的律师葛清立起 草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上面的借款人不是张帅奇,而是他的驾 驶员刘佳。李献斌以及武安市农业银行行长赵伟红做担保,同时 还以王立平的企业和在溧水县准备收购的溧水大酒店、溧水白马 镇的一排商铺做抵押。王立平说“借款有 8000 万,这 8000 万, 张帅奇分几次给我,其中第一笔款是 5 月 27 日通过承兑汇票支 付的 5000 万元,我安排员工到张帅奇位于邯郸肥乡县的羊绒厂 拿了汇票。剩下 3000 万元,张帅奇在提供承兑汇票后几天陆续 汇了现金。”

  天有不测风云,计划赶不上变化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王立平跟张帅奇借了 8000 万元后,原以为能收回的部分货款并没有收到,资金还是无法周 转,于是他告诉李献斌,想再跟张帅奇借 8000 万元。李献斌询 问张帅奇后答复称可以,但是要抵押物。王立平回复“我就说自 己在溧阳市的昆仑宾馆面积 2700 多平方米,用于抵押。李献斌 认为少了,这时我想到之前朋友跟我提过他亲戚陈源在溧阳的厂 房要卖,我就想到购买该房产用作抵押。”于是,王立平跟陈源 的父亲见面商谈,谈好以 2700 万元购买陈源的厂房,但是要先把 房 产 证 给 他 先 做 抵 押 物 用 于 借 款 , 抵 押 时 间 为 两 个 月。

  为了让陈源父亲同意抵押,王立平还透露了另一个信息—— 当时他准备购买溧阳景城大酒店,已经付了 4000 万定金,银行 承诺用景城大酒店作抵押可以贷款 8 亿给他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我讲,贷款一拿 到,我就将房款付给他,他同意了。”

  就这样,借贷双方和陈源的委托人陈水生签订了借款合同, 并在溧阳公证处为借款合同做了公证,将王立平和陈源位于溧阳 的房产用于抵押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

  值得注意的是,5 月 27 日借的第二笔 8000 万元,刘佳并没 有付款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王立平专门就此问过李献斌,“李献斌说这 8000 万元 被一个领导借去了,没有钱给我了。到 2014 年 6 月份后,因为我 将 2 亿元还进银行后,银行没有继续贷款给我导致我资金链断 裂,我在社会上的 20 几个借款人都逼我还钱,金额 6 个多亿, 张帅奇就更加不会再借 8000 万元给我了。”

  五、公然对抗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在河北高院根据“常理分析”做出判决后,已经获悉幕后真 相的陈源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2017 年,最高院下达 民事裁定书,认定陈源没有在 5 月 25 日的合同上签字,这份合同 与陈源没有法律关系;有陈源签字的 5 月 27 日的合同,原告没 有付款;两份合同不是相同合同;陈源不应承担担保责任。最终, 最高院认定,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应予 纠正,并指令河北高院再审纠错。

  然而,正义并没有如约而至——河北高院再审时拒不认错, 继续重复以“常理分析”为法律依据;而且对最高人民法院的裁 定只字不提,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置若罔闻,在没有任何 新证据的情况下,直接对抗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

  六、 房产被查封还沦为“老赖”

  河北高院推翻最高院裁定的再审判决文书下达后,陈源的噩 梦开始了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2017 年 3 月 19 日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邯郸市肥乡 区人民法院对陈源采取了一系列违规执法行为:

  其一、在未送达法律文书给当事人的情况下,对陈源的工厂 大门贴封条,致使 5700 平方米的厂房无法使用,造成严重损 失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

  其二、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顺序,将陈源的抵押物与王立平 的 房 产 同 时 上 网 拍 卖 , 给 陈 源 的 企 业 造 成 严 重 负 面 影 响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

  其三、强行查封、冻结陈源及其公司的所有银行账号,使陈 源生活和企业经营停摆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

  其四、强行划拨陈源的银行存款,强行对陈源下达实施限高 令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

  “退一万步讲,假设判决书是公正的,这样的执行行为也是 不合法的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比如这些执行都没有事先向我发出执行裁定书,我向 执行法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法院都拒绝回复。”陈源感 觉自己被“针对”了。

  噩梦并未因为陈源的“喊冤”而结束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

  2021 年 1 月 5 日肥乡区执行法院发文声称:“因公安机关 的阻拦,致使执行法院无法对判决书确定的抵押物执行到 位”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

  2021 年 1 月 21 日,肥乡区法院向社会征信平台公布称:“从 2021 年 1 月 23 日起,陈源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随后,该院又 公布称“陈源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被法院强制执行”、陈源有 “7000 多万元的”执行标的、陈源的企业存在“高风险”等信 息。至此,陈源成了人们口中的“老赖”。 “为何最高院的裁 定成了一纸空文?而且我只是抵押房产、房产也已经被法院查封 保全,法院除此之外都不应该对我采取任何其他强制措施。”陈 源很不解,他气愤道,近 7 年的时间过去了,因为法院这一系列 “不可思义”的操作,他的厂房不但没卖掉、已经被法院封查冻 结,而且还额外损失了近千万元,并被法院定性为“老赖”。“我 希望纪检监督部门能够介入调查,维护正义!”

  七、回应群众关切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维护司法公信力

  笔者认为,结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当事各方的陈述和最高人 民法院的再审裁定,此案无疑是一起由虚假证据促成的虚假诉讼、案件审理涉嫌法官和律师办人情案、枉法裁判,是典型的冤 假错案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

  显然,这起冤假错案的产生与河北两审法院的各种“无视” 不无关系:无视原告篡改法律文书、提供虚假证据、涉嫌制造虚 假诉讼;无视案件涉及刑事犯罪问题,对公安机关要求移送案件 的致函置之不理,还直接以《通知书》的形式公开法院与公安“打 架”;无视当事人管辖权的约定、无视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条款约 定,剥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无视证据质证的诉讼程序规定; 无视本案还可能涉及非法转贷、非法集资和有关官员“洗钱”等 犯罪和腐败大案的线索;无视最高院对事实认定的裁定,且在再 审判决书中对最高院认定的事实只字不提、直接推翻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

  凡此种种,不得不让人民群众质疑司法的公正性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

  笔者希望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大背景下,河北三级法院 能够及时自查自纠,希望最高检在受理了陈源的申诉后尽快作出 提起抗诉的决定,希望最高院尽快作出直接提审的裁定,更希望 进驻河北的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央第二督导组彻查此案,更 好回应群众关切、维护司法公信力、树立政法队伍新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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