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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看到底是我的申诉于法无理还是三级党政司法无视法理和公民权利?!:计害人家符法

网上道教符咒法事法术    2022-07-31    145

  请看到底是我的申诉于法无理还是三级党政司法无视法理和公民权利?计害人家符法

  我叫陆大春,男,50岁,汉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51292619630204401X,住蓬安县相如镇黎家店村二社计害人家符法

  在1996年5月“严打”之前,我是个正常的纳税义务人,租有五间门面,农闲时贩运煤砖和收破烂,农忙时为在河舒镇尖峰村二社的老母亲和老继父种六口人的庄稼并承担六口人的皇粮国税,与此同时也为在黎家店村二社的老父亲和老继母做些或多或少的农活计害人家符法。虽不富裕,可能孝敬老人,基本生活能自给自足的自保有余,能够结婚生儿育女。

  被诬为“盗贼” 的事实情况:1996年5月16日上午, 我在租住房门前挖阴沟搭建进出板车过路桥时,无意发现蓬安县烟厂过去因工程量过大而废弃的大半截锈烂水管, 于是将其挖出卖了废铁计害人家符法。在挖取时,路过的群众和烟厂职工们,见我不怕脏、苦、累,就告诉我,不远处的六十七队大门口的刺笼里也有同样是烟厂废弃的水管, 去挖出来还能卖点苦力钱。于是后于5月19日上午,我便带上工具去挖,才挖不久,就与蓬安县自来水公司的人为共计价值不足200元钱的财物所有权发生争议,5月23日是在双方争执不下时,对方才向城南派出所报案称发现“盜窃” 了。很快派出所的人来了,不由分说,在一番殴打辱骂之后,将我带上手铐押到派出所。到了派出所, 我被铐在楼梯转弯处的栏杆上, 被所里进出的警察们轮番殴打辱骂,直到天黑时分才有人向我问明情况,并准备放我拉回废管时,这时副所长王培志(音)上来问了我叫什么名字后说,你狗日的,屡教不改。我回嘴说:“同志,请问哪个派出所有我违法犯罪的记录?”副所长勃然大怒,说,你龟儿子敢嘴硬,把你丢进去关几天,看你还敢不敢嘴硬。立即令人对我进行刑讯逼供,做了笔录,录了像,并在当晚蓬安电视台的蓬安新闻中播出,罪名是“胆大妄为,顶风作案,自今年5月份以来,一惯趁夜深人静之际,无人之机,在省运输公司,蓬安67队大门外,陆续盜挖破坏蓬安县自来水公司的供水管道,4半截,价值800余元,造成社会影响极为恶劣,我局接报后,经过艰苦侦察,终于现场抓获。决定对其立案收容审查。

  当时正值严打,碰到枪口上的我自然就成了“严打”的对象计害人家符法。第二天,也就是5月24日,派出所到我住处去搜查, 并问了我屋里部分财物的来源,当天下午将我送进收审所。5月28日,被强制剃成光头,5月29日,挂上盗窃犯的大牌子,押出去与死刑犯一道游街示众,副局长邓小林,在万人公处大会上,重复宣布我的上述“罪名“时,我因此就高喊、邓局长、你们弄错了、我冤枉!因此立即遭到押解人员的群殴毒打和辱骂!直至6月14日才解除收审放我出来!

  当我拖着受伤的沉重身体艰难地回到住处时,屋里的财物已被洗劫一空、租住村有门面公房也被无故收回、私有简易住房也已垮塌无力重建、造成我给老母亲和老继父所种六口人的庄稼,当年全部绝收,致使我一无所有等一系列惨重损失和后果计害人家符法。因此,我就艰难地去找到蓬安县公安局, 建议:其以后的工作,应该细致一些,不要再给公民群众造成一些没有必要的伤害和后果了,并要求退还扣押的财产。而得到答复却是斥责我,说:“ 世上哪有孙子,敢于教育爷爷和老子的道理?”并问我“你是不是在牢里没呆够? 要不要我们给你再弄个材料,再把你弄去关起来?!”

  因此我去找了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法委20多天,都没有结果计害人家符法。我才决心要告公安局,而且决心要告赢公安局, 我不相信世上就“没有公道”。 直至7月10日我被迫才不得不向蓬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直至7月26日公安局又才发现我屋里还有与我“身份职业不相符的大量财物” ,作为应诉的辩护证据和理由。试问我一个活人和收废品的职业,屋里有生活用品和废旧物资,怎能是与我的“身份职业不相符” 呢?诉讼时,我向法院递交了烟厂职工联名证实,水管确为烟厂所有的证明。公安局在庭审辩论时,为了证明其未将我作为盗窃要犯论处,故特辩称:5月23日抓了我,5月26日已查明我家中财物不是非法所得的事实,6月14日已对我解除了收容审查。因此,我当时问道:既然5月26日已经查明事实,为何5月29日枪毙两名死刑犯时,还要将我押去陪刑场并继续在电视台作为反面教材连续滚动播出半月多呢?为何还要将我羁押至6月14日呢?公安局对此未予答辩。可是,10月24日县院一审和12月19日中院二审均以挖水管属“盜窃行为” 和“家中又有嫌疑物品”判我败诉。而后至1998年1月12日中院再审才以事实和情节清楚判我胜诉可未能明确是盗与非盜的性质。

  在再审期间,公安局虽同意给我相应赔偿欲意私了,可因我未能接受需要放弃依法在原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内,给我道歉说声对不起的条件而未果计害人家符法。后至1998年7月2 5日县院又作一审判决时,又将公安局在庭审时对我的严重威胁和严重挖苦讽刺行为,判为“被告蓬安县公安局已当面向原告陆大春作了赔礼道歉,因此,不再在蓬安县电视台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 且所判赔偿也是过于低而不全,根本无法解决、恢复我原有的吃住、经营、生存等实际条件;在欲意私了时,答应给我十八万多,后来只判赔伍佰余元,连同肆千伍佰元财产损失和诉讼期间的误工、差旅费等共计也只赔了伍千陆佰余元,连草鞋钱都未赔够。1998年11月3日中院又作二审时,又将媒体报道我在南充五星花园沿街鸣冤乞讨四佰元诉讼费的报道,视为是“公安局给我的道歉行为了” ,如报刊:“已为其正名恢复名誉” 而维持此前的判决。2000年12月25日省高院也以“因蓬安县公安局已在庭审等公开场合向我赔礼道歉且多家新闻媒体已对此案作了报道,故原判决不支持我此项请求亦是合理的”而驳回了我的申诉。

  根据原《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 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和现行《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增加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计害人家符法。因此,试问:三级党政司法各部门,都斥责我要求需要依法判决蓬安县公安局,在原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我消除恶劣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请求为“无理取闹” ,到底错对?难道国家法律的明文规定,是因人而异的儿戏吗?

  根据原《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和现行《国家赔偿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向国家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计害人家符法。可是,当我因此再次上诉于南充中院时,南充中院先是不予受理,后在我见天的强烈坚持下,进而不可通知我缴纳肆佰元国家赔偿上诉费,而且接通知后,需要在七日内缴纳,逾期不交或不足额交纳,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也正是因此,我在南充五星花园沿街鸣冤乞讨状告蓬安县公安局一案,才引起了省内外各地包括新华社等媒体的广泛关注,可费是照样违法收取不误,费未交齐之前,就不给我判决书。这点足以证明该判决的刁难性,足以令人对承办和判决人员的审判工作产生不负责任的深刻映象。也正是因为上述通知被媒体和社会广泛关注过,所以,后来四川省高院副院长苏泽林,1999年5月4日为我作出“请南充中院尽快复查,三个月内结果告我(即告苏)” 的批示后,南充中院就只是口头向我催要依法本不该交的国家赔偿申诉费,并以我未交为由,而一直拒不执行!即我向蓬安县公安局索赔的再审程序,南充中院至今都未进行!试问:南充中院的上述行为,到底合不合法?

  一二审赔偿判决和驳回通知以及后来三级各部门共同形成的会议纪要,都认为“我诉称收审期间身体受到伤害,至今未愈,可提供不出致伤证据为由不予采信”计害人家符法。首先,姑且不说在派出所被打的事实,只说在万人公处大会上,被打的事实有万人在场为证,而且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只要有损害事实存在,行政机关对其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再者,我已提供证据线索,就是公安局的两次录象,比较可以看出我在收审前和收审一个星期内的身体反差,足见在收审期间所受到的伤害情况计害人家符法。同样法律有规定,掌握证据的一方拒不提供供证据,承担不利后果。因此,请问三级法院调出两次原始录象看过吗?难道在万人公处大会上的行为,就是不想承认就不承认了吗?

  二审赔偿判决和后来三级各部门共同形成的会议纪要,都将先后都是陆续零星给付包括物资在内的1500元和1200元钱,认定为“我的生产、生活等实际问题,蓬安县委、县政府已两次妥善解决,我不听劝说,到处游流、乞讨,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对此行为应予批评教育计害人家符法。”试问每次都要历经半月二十天甚至更长时间,跑断腿、磨破嘴、费尽口舌,才能要到几拾或者佰而捌拾元钱,这是“两次妥善解决实际具体问题”吗?到底是谁的行为应予批评教育?

  省高院将平时不允许我去据理力争和对我的诬陷、打骂、关押、侮辱等行为,认定为“三级法院和各级有关单位对我的信访问题是高度重视的,对我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法律法规的解释工作、思想教育工作计害人家符法。三级法院对案件审理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适当。”我长期无“理缠诉闹访,谩骂有关单位和人员,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其行为是极其错误的,应当进行严肃批评。”对我提出的“无理要求决不迁就。”省、市、县与会部门共同确定对我信访问题应当予以终结,不再受理。

  试问我在《惨胜遗言声明》中提出了解决我的冤案的三条要求:“一,由法院依宪依法彻査彻纠;二,由被告即蓬安县公安局公开认错丶道歉丶解决问题;三,进行社会公论,如法学专家和各界人士都认为是我的申诉无理,我不可保证就此息诉息访,而且还保证公开向各级有关部门赔礼道歉,可是如果反之,就必需给我一个说法计害人家符法。以上三条,如有一条达到即可;至于原判国家赔偿的多与少,我就保证不再诉究”的请求,到底是在讲理还是在无理取闹?试问司法判案不是根据具体事实和双方的证据、国家现行的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还能根据什么?难道是根据拳头大小吗?难道我被诬陷、打骂、关押、侮辱了,还不能有点怨言和牢骚吗?被诬陷、打骂、关押、侮辱时,抱怨几句或者发点牢骚,就是长期无“理缠诉闹访,谩骂有关单位和人员,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吗?

  会议纪要中还认为“我生活困难应回当地解决,且在当地党委、政府的关心下,已经得到落实计害人家符法。我回去后,将村上落实的生产、生活用品变卖后又到省上相关部门继续缠诉闹访。”试问县、镇、街道、村等一批官员,浩浩荡荡地将我从成都接回,给我二十元钱,就是给我“落实的生产、生活用品” 吗?

  我也想过平静的生活,可因被错误的收审和连续错判,才致长期无家可归,一无所有,借债擦鞋乞讨求生,即使给社会造成了负面影响,也非我本意计害人家符法。自从会议纪要中决定,在五个方面解决好我的生产、生活问题,至今8年以来,有谁给我具体落实了其中哪一样的?

  综上所述:我被诬为“盗贼”,被刑讯逼供,致使我受尽摧残和折磨、被致死去活来、身残、身败名裂、所租门面被村上无故收回、屋里财物被盜一空、私有简易住房垮塌无力重建、造成我给老母亲和老继父所种六口人的庄稼,当年全部绝收,致使我一无所有等一系列惨重损失和后果计害人家符法。因此,才艰难地状告公安局,因久诉未果,才导致正在热恋中的女友与我分了手!在乞讨艰难地反复诉讼近三年,几次险丧性命后,才获得“惨胜”, 可又实因不服过于模糊迟到的惨胜而申诉。进而又在乞讨艰难地反复申诉多年,又是多次险丧性命后,得到的不是省高院的判决,而是省、市、县、三级党政人大司法各信访部门更为有中变无,无中生有的一份会议纪要!因此继续申诉,可长期以来一直未果!十七年来不可已经毁了我的人生,而且同时也给我父母等亲人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毁灭性灾难,期间已有五位亲人先后离我而去了,都是死不瞑目,临终前都在为我喊天鸣冤!

  自去年5月12日连夜被从成都接回协商解决问题后,据年迈体弱多病的老母亲,独居在农村危房中的惨景,和自己的年龄及集高血压、糖尿病、类风湿、冠心病等各种疾病于一身的身体,为了利于解决问题,就放弃了依法要求公安局需要公开给我道歉说声对不起的主要诉求计害人家符法。退而只要求解决吃住等实际具体问题,即生活和三人上限住房、装修、家具、生活用具以及优先解决我迈体弱多病的老母亲和老继母应得的失地社保等。当然,其中住房是重中之最重,以后结婚添人口时,不再要住房和拆迁款项了,让我能够从此结束鸣冤乞讨,能将年迈体弱多病的老母从危房中接到一起安度晚年、以便于能成个家,过上新生活的具体解决。至于过去所判赔偿过于低而不全、该退而未退完的财物、过去应得而未得到的集体分配、长期以来所欠巨额债务等一系列问题,也都不再提了,并保证不再以此同一事实和理由去申诉上访了。

  住房问题:客观户籍上虽只我独身一人计害人家符法,可首先,我有老母亲需要跟我一起生活、需要住房,老继母有时跟我一起生活时、也需要住房,以及据我如今的年龄和身体,结婚,也只能结个带有孩子的过婚了,婚后再生一个,都需要住房等客观事实;

  二、既然是接回协商解决计害人家符法,公安局就应用住房等对我这十七年以来,给予一定的补偿;

  三、无论是此前拆迁划地建房还是如今农村划宅基地计害人家符法,像我一样的独人独户,也都是按三人标准划的;

  四、即便是没有与公安局的这件事计害人家符法,拆了我父亲的房屋和占用了未给我测量算残值的违建宅基地,对我也该给予还房或者安置补偿吧;

  五、有哪条法律规定计害人家符法,征地拆迁,能把公民垮了未重建、别无住房的违建宅基地无偿的征去而不首先解决住房?

  六、即便是住岩洞桥洞的无房户计害人家符法,如今政府都要给予解决,何况我本身就是拆迁户,又有与公安局这一未了之事,过去欲意私了时所愿给我的赔偿,远不止于我去年至今一年半多以来所要住房等的这点要求;

  七、据我如今已快51岁的年龄和集高血压、糖尿病、类风湿、冠心病等各种疾病于一身的身体计害人家符法,几乎已快是断子绝孙之人了,即便是和其他常人一样,有住房和门面房、有车、有票子等,结婚,也只能结个带有孩子的过婚了,否则,就连带有孩子的过婚也是结不到的等客观事实,如果连起码的住房等问题,都不给予解决的话,其实就是需要要致我于断子绝孙而后快了;

  八、长住旅馆不是解决实际具体问题的长远之计计害人家符法。首先,有限的生活费,因我是集高血压、糖尿病、类风湿、冠心病等各种疾病于一身的高危病情,生活上与健康大众严重有别的特殊需求,蔬菜,生的有时就是几元钱一斤甚至更贵,一日三餐吃馆饭,生活费和住宿费即便是能完全按时足额给付,也远不足以实际生活所需必要。长此下去,既不能让我接老母一起安度晚年,也不能让我身心健康,更不能让我成家过上新生活。

  可是,政府一直是出尔反尔,先是以种种优惠待遇条件忽悠我、稳住我、不要我去申诉上访,当我反复要求兑现时,还是以种种理由来忽悠,拖延时间;当我反复强烈要求需要兑现时,又挖空心思,以种种理由敷衍塞责,说我这不该得,那不该得,将方便、利益、快乐、欢笑全部留给他们自己,将麻烦、责任、痛苦、绝望全部留给我这个百姓,让我跑断腿,磨破嘴,始终就是不给解决实际具体问题计害人家符法。这就是在为人民服务,想百姓之所想,急百姓之所急吗?去年12月底正是因问题久拖未果加之又中止了我的住宿费,进而生活费也未按时兑现了,即后来在当地的吃住,主要又是艰难地到处靠赊欠借要来维持,才导致又一带有孩子的女友与我分了手!后至今年九月才给我恢复了住宿费和生活费的给付。至今已经过去一年半多了,除了解决了一点吃不饱可也饿不死的生活费和住宿费外,住房和老母亲、老继母应得的失地社保等问题均未解决,就连拆了我父亲的房屋快三年了,和占用了未给我测量算残值的违建宅基地,都未给我任何安置补偿,而且生活费,也是想给就给,不想给就不给。至今一年半多以来,我为此已经作岀了最大的让步并拿出了最大的诚意和最大的耐心。

  政府现在的态度是:要么,我就长住廉价旅馆,政府给钱,要么,给租金或者免费去住无产权的小户型公租房,总而言之,就是不愿给我有产权的三人上限住房,即便是给,也是给我一个人根本无法买到相应必要的住房的拆迁款项,或者给予根本无法满足实际所需必要的住房计害人家符法。因此,特问天下人,到底是我的申诉于法无理还是三级党政司法无视法理和公民权利?我想过上新生活,政府逼我走绝路,到时该谁负责任?!长期以来,我一直是喊天天不应,喊地地不灵!

  陆大春

  电话:15390292672

  2013年11月24日于蓬安

  特注:以下是有关会议纪要的链接或者是其原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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