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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一早教机构利用个人账户收费,罚款约151万!:法事

网上道教符咒法事法术    2022-09-28    119

2022年9月1日法事,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详情见下文)显示,合肥美盈达儿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通过法定代表人及其妻的个人账户收取学费法事,在账簿上少列、少申报收入少缴税款;

二、2015年法事,在账簿上少列、少申报营业税应税收入,少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2016年-2019年法事,在账簿上少列、少申报增值税应税收入,少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四、2013~2020年,账目混乱,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难以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按其他行业应税所得率10%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少缴企业所得税法事

民办学校在日常运营管理过程中注意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合规管理:

一、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法事。民办学校可从财务、资产管理、学杂费专户管理、收退费管理制度等方面规范资金管理。关联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合理定价、规范决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

二、规范费用收取方式法事。民办学校收费应当执行学杂费专户管理规定,学杂费专户全额存入,不得通过个人账户收取相关费用。举办者及高管等不得挪用办学经费,不得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或者非法从学校获取利益。

三、规范财务记账工作法事。民办学校聘请会计、出纳等财务人员,持证上岗。财务人员依照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清晰,专人负责管理账册、报表、凭证等,以备有关部门检查。

附: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税稽罚〔2022〕19号

展开全文

经我局于2021年7月13日至 2021年12月1日对你单位(注册地址: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200号置地投资广场301室、目前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蜀山区长江西路与长丰路交口环球金融广场A座2楼整层)2013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检查法事,对你单位认定的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违法事实

(二)证据

上述违法事实法事,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2:2015~2020年个人账户收入统计表、公司基本账户收入统计表法事

证据3:2015~2020年退费明细、未消耗完课程学员信息表、退费及未消耗完课程的部分学员信息法事

证据4:2015年营业税申报表、营业税入库税款查询、2016~2020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法事

证据5:企业情况说明法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法事。”规定,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属于偷税。

你单位在限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法事

二、处罚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法事。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二二年七月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合税稽处〔2022〕64号

我局于2021年7月13日至 2021年12月1日对你单位(注册地址: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200号置地投资广场301室、目前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蜀山区长江西路与长丰路交口环球金融广场A座2楼整层)2013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涉税(费)情况进行了检查法事,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2015年,你单位在账簿上少列、少申报营业税应税收入,少缴营业税561052.7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9273.69元、教育费附加16831.58元、地方教育附加11221.06元法事

(二)2016年-2019年法事,你单位在账簿上少列、少申报增值税应税收入,少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如下: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你单位应补税款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法事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蜀山区税务局将上述税(费)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同时将调账情况(记账凭证复印件加盖你单位公章)函告我局法事。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需要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法事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二二年七月六日

来源 | 安徽省税务局法事,转载自法教观察(2022-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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