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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屈家岭遗址保护条例》解读:荆门市道教

admin    2022-12-05    108

《荆门市屈家岭遗址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荆门市道教。该条例是我省第一部专门规范大遗址保护利用的地方性法规,对加强屈家岭遗址保护利用、弘扬屈家岭文化、传承中华文明具有重要意义。为推动条例的学习贯彻,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荆门市道教

答: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文物保护和利用,加强历史研究和传承,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不断发扬光大荆门市道教。《大遗址保护利用“十四五”专项规划》提出,鼓励地方颁布大遗址保护利用专项法规。

屈家岭遗址是长江中游最早发现、最具代表性的新石器时代大型聚落遗址群,在中华文明起源及发展史上拥有重要地位荆门市道教。近年来,荆门市不断加强屈家岭遗址保护利用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可是也存在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保护措施不精准、研究利用不充分等问题。因此,制定条例,既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行动,又是健全大遗址保护利用制度体系的必然要求,更是解决屈家岭遗址保护利用工作中突出问题的客观需要。

问:条例制定的总体思路是什么荆门市道教

答:涉及文物保护利用的法律、法规较多,可是关于大遗址保护利用的有关规定还不够具体,无法满足屈家岭遗址保护利用的制度需求荆门市道教。为此,条例在制定思路上重点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在体例结构上,坚持形式服从于内容,摒弃“大而全”的章节式结构,采用条款式结构,不设置章节,主要按照屈家岭遗址保护、利用及其管理的逻辑顺序进行条文安排。二是坚持查漏补缺。认真梳理有关单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遗址保护需要,对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性活动、推动遗址合理利用的措施、危害遗址安全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予以具体规定。将遗址保护工作中的成熟经验做法,如管理体制、举报处理机制等,予以立法确认。三是坚持衔接协调。坚守法制统一底线,遵循立法技术规范要求,精准表述法规条文,避免与单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对有关法律责任已在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不作重复规定,如未经批准在遗址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作业、损坏文物等违法行为。

问:关于遗址管理体制机制荆门市道教,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屈家岭遗址位于京山市、屈家岭管理区交界处,其管理不仅涉及市、县、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还涉及专门遗址管理机构荆门市道教。在综合考虑遗址核心区所处位置、管理体制调整成本、申报国家考古遗址公园需要等因素的基础上,条例从以下几方面明确各方权责:一是强化市人民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统筹各方资金,保障遗址建设、管理。二是明确遗址管理主体。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屈家岭管理区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遗址保护区划内的遗址保护工作,京山市人民政府、遗址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配合做好遗址保护工作。三是落实部门职责。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遗址保护工作,其他部门协助做好遗址保护工作。四是细化遗址管理机构职责。屈家岭管理区管理委员会所属的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保护规划编制、建设项目意见提出、考古发掘、考古遗址公园(博物馆)管理、出土文物(资料)征集等遗址日常管理工作。

问:条例对保护利用措施作了哪些规定荆门市道教

答:做好大遗址保护利用工作,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活起来”,有利于突出中华文明的历史文化价值,有利于体现中华民族的精神追求,有利于向世人展示全面真实的古代中国和现代中国荆门市道教。在不与上位法抵触的前提下,条例坚持因地制宜、精准施策,提高条文内容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结合屈家岭遗址的保护需要,对保护利用措施的内容予以细化和补充,如针对遗址所在地村民生产生活对遗址本体文化层破坏问题,条例就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塘、挖渠、取土、种植深根系植物等危害遗址安全等违法行为进行了列举。针对遗址整体研究程度不高和利用开发相对滞后问题,条例分别从开展中小学研学教育、创建海外统一战线工作基地、加强遗址保护与现代科技融合创新、发展特色和休闲产业等方面规定了加强遗址合理利用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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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为了发挥社会力量在屈家岭遗址保护工作中的积极作用荆门市道教,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屈家岭遗址保护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需要凝聚社会共识,调动社会力量,推动形成遗址保护工作的良好局面荆门市道教。条例规定,鼓励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开展研究、捐助资金、捐献文物、提供服务等方式,依法参与屈家岭遗址保护工作。新闻媒体要加强屈家岭遗址保护的宣传工作,宣传屈家岭遗址的历史文化价值。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危害屈家岭遗址及其保护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问:为了保证条例顺利实施荆门市道教,当前有哪些工作要做?

答: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在于执行荆门市道教。条例施行前,需要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要认真组织宣传报道。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与新闻媒体单位加强联系、密切配合,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对条例进行全方位的宣传和报道,提高社会各界对条例的知晓度和认知度。二是抓紧制定配套制度和政策措施。市人民政府、京山市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和屈家岭遗址保护管理机构等,要按照条例规定,加快制定、完善并落实配套制度和政策措施,确保条例各项规定得到有效贯彻落实。三是要加强条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条例施行后,市、京山市人大常委会要按照监督法的要求,把推动条例实施纳入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监督内容,通过听取汇报、执法检查、代表视察等形式,深入了解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及时有效地跟踪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保证条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

责编:赵雨涵、许洋

审核:高胜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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