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合法买下法院拍卖房 事后竟遭法院违法撤销?
吉林省敦化市民张先生最近很无奈,自己一年前在拍卖会上成功竞买的房屋,在支付全款后竟被告知无法办理相关过户手续,理由是:该拍卖行为被法院撤销了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而作出该撤销裁定的,竟是拍卖行为的委托方敦化市人民法院自己。
合法参加拍卖
事实是,原房屋产权人是孙某,因与敦化市信用社发生借贷纠纷,被对方告到敦化市人民法院,经法院多次合法传唤孙某均未到庭,2007年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并在2010年7月委托延边森鑫拍卖有限公司执行该房屋拍卖程序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张先生在《延边日报》上看到该拍卖信息后,随即参加了2010年7月8日的竞拍。拍卖成交后第二天就付清房屋全款。但直至2011年3月,法院都迟迟不肯为张先生出具房屋变更的手续。
法院撤销自己委托进行的拍卖行为
事后张先生才得知:今年3月,敦化市人民法院接受原房屋产权人孙某的申请,以法院在拍卖过程中送达程序有误为由,裁定撤销了该房屋拍卖行为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法院出尔反尔的行为让张先生非常的震惊。拍卖行为是法院自己委托进行的,张先生本着对法院和国家公信力的信任参加竞拍。怎么也想不到自己通过合法途径购得的房屋,却因法院的自身失误被法院自己撤销了。而张先生作为买受人,竟然未曾接到法院的文书告知,这让张先生十分地无耐。
撤销行为是否违法
已经拍卖成交的行为能否撤销,原本是法院的失误,何以让无辜的张先生承担不利后果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通过咨询法律界相关人士,并未有法律法规证明法院撤销拍卖行为的合法性。相反,根据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所以,该房产的所有权应当自拍卖成交时就转移给张先生,张先生合法拥有房屋的所有权。
可见,法院的行为是违法的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法律的一个重要的价值取向即是保证交易安全,由法院委托组织的拍卖活动都无法诚信交易,法院自身都随意破坏交易秩序。
法院撤销拍卖行为是对国家公信力的践踏
众所周知,拍卖市场交易规则是依照国家有关拍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以及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是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操作的,他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是相对人对国家公信力的信赖而交易,如果这种交易都不能保证,那么有谁还敢相信拍卖交易的效力,国家的公信力则荡然无存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更无人敢放心地购买法院拍卖的财产。
综上,我认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要求交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而法律是交易安全的保障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在我国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不动产交易日趋频繁,对交易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如果要求竞买人在每一笔交易过程中都要查明人民法院评估、拍卖的不动产是否存在权利瑕疵是很难做到的,即使能做到也因为代价昂贵和影响交易的效率而被竞买人所摒弃,此时就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不动产的合理流通,从而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通过竞买的方式取得的不动产所有权是市场经济交易正常类型,其安全性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于法于情于理竞买人都应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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