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泊头市公安局及法医违法行为举证:泊头市做法事
2014年7月3日,张凤江夫妇持械殴打李洪松一家五口,事情已经过去了八个月,可是这件事依然没有得到公正的解决,从泊头市公安局到法医鉴定机构,无一不在拖延事情的进展,企图掩盖张凤江、房春清的殴打行为泊头市做法事。当今中国社会是一个法治的社会,不同于封建时代人治的社会,现在我们需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我们自己的权利,控诉泊头市公安局交河派出所及泊头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的种种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以求事情公正合理的解决。
一、泊头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未尽法医鉴定之职责泊头市做法事,在接受鉴定委托后存在多处让人怀疑的行为:
1、泊头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接受委托后,指派法医李金香何静对李洪松的伤情进行鉴定泊头市做法事。李金香、何静作为专业法医,对各种伤情必然了然于胸,本案李洪松的伤情对于一名从医多年的法医应当是第一眼就能看出大概的,可十多天之后,法医李金香以“伤情复杂为由”,终止了司法鉴定(附录音一份),这未免不让人怀疑缘何终止?是否有人故意而为之?
2、伤情鉴定时间未按照法律规定泊头市做法事。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2014年7月4日李洪松去做鉴定,后法医李金香在鉴定进行十多天后以“伤情复杂为由”,终止了司法鉴定,并让李洪松的姐姐李洪敏签署了说明(当时法医何静也在场),日期为2014年7月17日,现泊头市公安局已不出示此说明,同时,法医鉴定中心的留存记录上已经改为7月14日,而且改动痕迹非常明显(附留存记录复印件一份)。依照法律规定,李洪松7月4日去做鉴定,泊头市公安局最迟应当在7月11日做出鉴定意见,可直至7月17日才决定终止司法鉴定,已超出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规定的时间六日有余。
3、作为一名专业法医,必定知道伤口长度对应的伤情等级,法医对李洪松的伤口测量进行过多次测量,可一直以“等两天再说”、“等拆线再说”等各种理由拖延,始终未告知李洪松伤口的长度,企图蒙混过关,拖延了事,掩盖张凤江、房春清的殴打行为泊头市做法事。
综合以上三种情况,泊头市法医鉴定中心很明显的就是在拖延时间泊头市做法事。对于刑事故意伤害案件来说,伤情是对当时所发生状态的反映,而时间拖的越久,随着伤口慢慢愈合,它所能反映的真实性也就越低,那么所作出的鉴定结果也不能全面反映当时的状况。鉴定结果直接关系到对张凤江、房春清的定罪和量刑,换句话说,十多天以后鉴定,因为伤口毕竟有些愈合,而此时做鉴定不构成轻伤,则无法定张凤江、房春波的刑事责任。从另一方面来讲,泊头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作为一个与李洪松本就毫无瓜葛的单位,为何百般拖延?让人难免不怀疑是有人在背后指使。李洪松家属多次要求泊头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做出解释,并上报至沧州市公安局,在沧州市公安局要求泊头市法医鉴定中心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泊头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却早已是黔驴技穷,不知如何解释。
二、询问笔录多处存在程序违法之处,且张凤刚、李成永办案人员询问时作了伪证泊头市做法事。
1、事发当天,李洪松被送往急诊室,泊头市公安局派房永建、房国庆二人去急诊室做讯问笔录(同住急诊室的人可作证证明是房永建、房国庆二人去作的笔录)泊头市做法事。笔录记录完毕,李洪松签字时,讯问人处为空白栏,后空白处填上的却是魏学兵、褚金鹏二人的名字,且字迹明显不一,而此二人当天并未去医院。请问这该如何解释?换掉房永建、房国庆二人的名字究竟是要掩饰什么?
2、刑事诉讼法规定,讯问时应单独讯问,而泊头市公安局在对张凤江、房春清讯问时,并未遵循刑事诉讼法的“单个原则”,对张凤江、房春清二人一起讯问,二人一起看笔录签字,泊头市公安局的做法属于程序性错误,且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有程序性错误的证据补正后才可作为证据使用,可泊头市公安局偏偏用这样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程序的笔录作为证据使用泊头市做法事。
3、张凤刚、李成永在2014年9月19日公安机关讯问时作了伪证泊头市做法事。二人声称当天看见杜迎春打了张凤江的胳膊,可实际情况确是,在事发当天,二人根本未到过现场,何来“看见”一说?二人所说又怎可记录在案,作为证据使用?
除此之外泊头市做法事,事发当天,张凤江的妻子房春清也有参与,房春清属于同案犯,可泊头市公安局却未将房春清移送审查起诉,泊头市公安局为何这样做?这是否属于包庇行为?难道就要将此漏网之鱼永远逍遥法外吗?
三、在事发当天,泊头市公安局存在行政不作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及未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将案卷全部移送至检察院等多处可指责之处泊头市做法事。
1、李洪松一家五口被打后,泊头市公安局未将李洪松被打相关材料移送至检察院泊头市做法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在2014年7月3日被打事件中,李洪松受伤最为严重,泊头市公安局在向检察院移送案卷材料时却偏偏没有移送李洪松的案卷材料,泊头市公安局的做法分明就是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袒护张凤江、房春清,企图包庇二人所犯下的罪行。
2、泊头市公安局在本案中存在行政不作为,从头至尾都在包庇、袒护张凤江、房春清泊头市做法事。张凤江、房春清当日用铁锹殴打李洪松一家五口,泊头市公安局出警后,只是对现场情况作了简单记录,对于本案涉及的物证铁锹并未采取证据保护措施,涉案铁锹至今仍由被害人李洪松保存。泊头市公安局为何不取证?为何只是简单了解情况便草草了事?
3、事发当天,泊头市公安局在事发现场了解情况后,未当场拘留张凤江、房春清泊头市做法事。直至2014年9月18日才对张凤江、房春清刑事拘留,更让人愤懑的是,三天后便将二人释放,泊头市公安局王海涛说释放原因是“李洪松及其家人不配合案件调查”(附录音为证)。堂堂公安局长将家属不配合调查作为释放原因,在今天这样一个法治社会,未免显得太过荒诞与可笑?
李洪松一家遭受张凤江、房春清身体上的伤害,身上的伤俨然已形成,现在只求一个公平的解决方法,公安局的人一再给对方撑起保护伞,使公平根本无处可言,李洪松及其家人始终相信,正义虽然有时会迟来,可正义终有到来的一天泊头市做法事。所以现在特写此控告信,使公平可以重现,还李洪松及其家人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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