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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桩离奇的合同纠纷案调查: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

admin    2022-06-15    84

  一桩离奇的合同纠纷案调查

  各位领导您好:

  非常感谢您能够在繁忙的工作当中看我的情况反映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

  我是辽宁省丹东隆泉酒业有限公司的法人,对不起,我也是一名具有30多年党龄的老党员,我实在是不愿意再给您添麻烦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但我坚信,我们的党和国家的法律。因此,我先后多次向国家和辽宁省相关部门反映或者说举报丹东一个警察诈骗的实事。

  以下这是北京一家媒体不愿意透露姓名记者的调查材料,我不想多说什么啦,如果您能够把这份材料看完,我想您也能够明白我为什么不断的写上访信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这份材料比较全面的把我被一个警察诈骗的真实情况反应出来。

  我就是不理解,我们国家的法律是公平、严肃的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一个警察哪来这么大的能量,是谁给了他这么大的胆子?

  警察诈骗 法就是无用吗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

  一桩离奇的合同纠纷案调查

  一个普通的建筑施工项目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因为外加了一个54万元的房屋“认购协议”,便引出了一桩复杂的合同纠纷案,到底是施工方、警察田文预先设置了陷阱,意欲“空手套白狼”,还是业主、丹东隆泉酒业有限公司经理郑国平恶意赖帐?

  官司打到法院,一审法院支持原告田文向郑国平索要购房款54万的请求,郑国平不服判决,向检察院提出申诉,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有误”,于是向法院提出抗诉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一审法院再审之后,对检察院的“抗辩主张不予支持”,维持原判。郑国平和田文均不服判决,同时上诉。二审法院裁定: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田文的诉讼请求之一未作出判决,属程序违法,撤消再审判决,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第三次审判的结果,仍然是郑国平败诉。郑国平不服判决,继续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郑国平向辽宁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

  从2008年10月13日田文首次起诉郑国平,至今已经三年,一审法院审了三次,检察院抗诉一次,二审法院审了一次,辽宁高院继续审理结果使郑国平十分失望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一个标的只有54万元的案子(注:现在已经增加到80多万元啦),三年间耗费了多少法律资源?双方当事人不但浪费了大量的精力和财力,还搞乱了自己的生活,原被告双方均已妻离子散,隆泉酒业公司倒闭,数十名工人下岗。

  可是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问题到底出在哪呢?

  田文和郑国平,两人中必有一个是说谎者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郑国平乃一介草民,敢跟警察赖帐54万元,胆子够大的!

  被告郑国平:接楼接出官司

  朋友反目 法庭相见

  2006年秋,丹东隆泉酒业有限公司经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批准,要在该公司综合楼的四层上面加盖两层楼,公司负责人郑国平经朋友于某介绍,认识了丹东市城市管理治安支队警察田文,田文找来他的朋友王安有,由王安有承包了这项工程,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合同约定,由乙方(王安有)垫付工程款59万元。后因王安有资金不足,无法继续施工,要求解除合同。2007年2月15日,王安有与郑国平解除合同,把后续工程转交给警察田文。在郑国平准备与田文签订施工合同时,田文提出,他是公务员身份,又是警察,不适合亲自出面签订施工合同,按王安有原合同执行即可。郑国平觉得田文是警察,是有可信度的,就同意了他的要求。

  隆泉酒业公司是一座四层楼,一层是门市房,二层是生产车间,三、四层是住宅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原属郑国平个人所有,2004年和2005年,郑国平先后将三层和四层卖给别人,自己留下一层和二层。要在四层楼上面加盖两层楼,势必影响到三层和四层的住户,2007年4月22日,田文和四楼的几家住户签订了一份改造阳台的协议书,并答应每户给予适当的补偿。

  田文接手工程后,工程进度缓慢,房屋只完成框架部分便停工了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2008年6月的一天,田文找到郑国平,说资金不足,需要到别处借款才能继续施工,因此,想请隆泉酒业有限公司和他签订房屋认购协议并出具购房收据,以便他到别处筹款。郑国平眼看着开工两年的工程不知何时才能完工,心里十分着急,无奈之下,只好答应了田文的要求。

  开始,郑国平只同意给田文出三套房子的手续,田文不干,因为三套房子的价值是20多万元,按照行规,他只能借来10万元,无法筹到工程需要的款项,田文提出要七套房子的手续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郑国平的妻子不同意这个要求,但是郑国平急于把房子建好,经与田文和于某等人反复协商,郑国平决定将该工程中的501、504、505、601、602、603、605七套房屋以1250元/平方米的价格办理手续。双方于2008年6月25日签订了“认购协议”,郑国平在没有收到田文一分钱的情况下,出具了542500元的“收款收据”。签协议的时候,田文提出,要把一部分协议的时间提前到5月,郑国平同意了,于是在6月25日签订的协议中,出现了四份2008年5月6日的协议,三份2008年6月25日的协议;收款收据也出现了日期不同的两张,一张是2008年5月6日的310000元,一张是2008年6月25日的232500元。

  开收据时,郑国平在收据上写了“抵顶工程款”字样,田文在“交款人”一栏签了名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随后田文提出,这样写就会被发现他违反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搞第二职业,会受到处罚,要求郑国平把“抵顶工程款”的字样去掉。郑国平的妻子担心不写“抵顶工程款”,会出问题,田文、于某等人一再向郑国平保证:不会出问题,就是拿手续去借钱用。郑国平妻子坚持要写,田文坚持不能写,双方相持不下。最后,郑国平表示妥协,按照田文的要求出具了没有“抵顶工程款”字样的收据。郑国平觉得田文是警察,应该相信他,同时也不敢得罪他。

  一审法院 三次过堂

  田文拿到“认购协议”和“收款收据”以后就消失了,钱没借来,工程一直停在那里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

  根据郑国平和田文签订的“认购协议”,“出卖人(郑国平)于2008年9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并办理产权”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而此时,协议中的七套房子还是一个框架,根本不能使用,更不要说“办理产权”了。前期工程使用的14万元钢材,供应商将郑国平告到法院,郑国平不得不支付这笔材料费。

  郑国平正在准备自己来完成这个半拉子工程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突然收到一张法院的传票,原来田文在2008年10月13日将他告到了法院,田文要求法院:

  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购房款542500元及利息1871元/月(至判决之日)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

  2、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认购协议书无效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

  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

  这时郑国平才恍然大悟,意识到被警察田文骗了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

  2009年5月14日,丹东市振安区法院一审判决郑国平败诉,要向原告返还54万元购房款加利息共计近70万元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郑国平的代理律师是个女的,本来很有水平,但是在法庭上发挥失常,显得有些很谨慎很懦弱,事后她对郑国平说,她有些怕田文。田文瞪她一眼,她心里就发慌。郑国平有些心灰意冷,认为自己根本斗不过身为警察的田文,在规定的上诉期内没有上诉。田文也没有上诉。郑国平用了半年多的时间,自己花了50多万元,把拖了三年没建成,还惹了一身官司的楼房建好了。这期间,法院不断到公司催促他执行判决,查封公司账户,查封房产(涉案54万元,法院查封了郑国平全部价值300万元的资产),要求他退还田文的购房款,公司的秩序被打乱,员工无法正常上班,妻子也和他闹个没完,不久两人便离了婚。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郑国平决定继续打官司。经咨询律师,这时已过上诉期,他只能到检察院申请抗诉。

  2009年9月8日,丹东市检察院向丹东市中级法院提起抗诉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2009年9月16日,丹东市中级法院裁定由原审法院再审。2010年2月4日,再审判决:郑国平“返还原审原告田文购房款542500元;驳回原审原告田文其他诉讼请求。”郑国平和田文均不服判决,同时上诉。

  2010年3月28日,丹东市中级法院裁定判决“程序违法”,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2010年11月18日,原审法院重审判决郑国平败诉。

  2010年12月2日,郑国平再次上诉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2011年3月27日,丹东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郑国平败诉。

  原告田文:欠债还钱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理所当然

  认购协议 漏洞多多

  记者在撰写此稿的时,曾设法与田文取得联系,但是一直没联系上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注:如打电话,采访提纲附后。对方不接受采访,也要写上。)

  记者只看到一份田文的起诉状,诉状中有这样一段话:“合同订立后,原告如约向被告交纳了全部房款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但期限届满,被告未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又拒绝返款,经查得知,被告此房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其行为显属售房欺诈,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诉至你院请予裁决。”

  从这段文字上看,原告的主张毫无疑义是正确的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中国有句老话:杀人偿命,欠债还钱。

  田文要求郑国平欠债还钱,理所当然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

  可是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事实是否如此呢?

  记者通过研究本案卷宗,发现有几个疑问无法解释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

  上文提到,2008年6月25日,田文与郑国平签订“认购协议”,郑国平应田文的要求,将协议书和收款收据分别写为2008年5月6日和6月25日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而且当时有多人在场,除了田文和郑国平,还有郑国平后来离婚的妻子和当初介绍郑国平认识田文的于某以及于某的儿子等。

  记者在“认购协议”上看到有这样的条款:买受人选择的付款方式是:一次性付款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

  但是协议上没有写明付款期限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从当时就开具“收款收据”的情形来看,应该是现场就付款了的。如果是刷卡,会留下银行转账痕迹,如果是现金,那也应该有银行取款的证据。普通人,谁家里也不会存放54万元现金,除非是资金来源于非法渠道。

  那么问题又来了:田文本来是要用这套手续去借钱的,这说明他当时并没有钱,如果有钱,就会自行把工程搞完,用不着费这么一番周折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

  田文与郑国平打起官司以后,郑国平几次找到于某父子,要求他们出面作证,均遭到拒绝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这不仅让人产生这样的联想:田文是于某介绍郑国平认识的,“认购协议”是于某帮助策划的,那么,于某在这桩合同纠纷案中到底扮演了什么角色?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这样一个细节:检察院曾找田文核实情况,问他买房子的54万元钱是从哪里来的,有没有从银行取款的凭证,田文均无法回答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检察官问:你到底交没交钱?田文面对检察官的严厉质问,只好说实话:没交钱。田文面对检察官的严厉质问,只好说实话:没交钱。检察官石红、王处、陈国禄告知我及有关人员王某,在谈话时已承认没有交54万元房款,检察院为什么不把谈话笔录提交法院。

  这样一来,田文就涉嫌诈骗,属于刑事犯罪,不但要脱警服,还会去坐牢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郑国平从检察院有关人士那里得到这个消息,一直想取得这份证据,他认为检察院找田文核实情况,应该有笔录。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他没能拿到这个笔录。

  田文为了不进监狱,并保住自己的警察身份,不得不硬扛着自己的原告角色,多方找关系化解危机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为此,花掉了很多钱,老婆也和他离了婚。

  无名巨款 无可奉告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

  中共中央、国务院有明文规定,国家干部不准经商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田文自己也知道这一规定,属于明知故犯。田文违反规定,私自承包施工项目,已经造成很坏影响,现在又涉嫌协议诈骗,社会影响可想而知。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田文承认,收据上“抵顶工程款”后面的“作废”二字是他亲笔所写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法官问他为何拒收写有“抵顶工程款”字样的收据,他无法解释。特别是在三次一审、一次二审过程中,每次法官都问了田文:54万元购房款是从哪儿来的?每次田文都是一句话:无可奉告。即便如此,法院仍然认定田文的诉讼要求是合理的,这就让人难以理解了。

  法庭审理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当事人一句“无可奉告”,等于没有证据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没有证据证明是来源合法的巨款,很可能就是子虚乌有,在这种情况下,法官怎么能轻易判定田文的要求是合法的呢?

  纵观此案的来龙去脉,有多种证据证明,田文是涉案房屋的施工者而不是购买者,田文获得的“认购协议”和“收款收据”,真实性极其可疑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如果是恶意骗取的,那么其手段极其卑劣,其性质极其恶劣。

  郑国平在一份上访材料中写道:目前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企业倒闭,工人下岗,妻离子散,还非得逼我们走向极端吗?

  如果真像郑国平所说的那样,此案得不到妥善解决,将会影响到党的形象,政府的形象,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是创造和谐社会过程中的极为不和谐的声音。

  国家司法机关是社会道德的最后一道防线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如果这道防线被突破,遭殃的将会是更多的人。

  采访田文提纲:(田文电话:13904150116、13941520006)

  1、我们收到郑国平反映与你购房中的一些问题以后,领导十分重视,现在想从你这边再了解一下你与郑国平合同纠纷案的一些情况,希望你能够配合,我们需要核实几个问题,希望你能够如实告诉我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

  2、你作为警察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承包工程,属于犯规行为,你们单位是否知道?受没受到本单位的纪律处分?

  3、你认购七套房子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是否用于抵押贷款?你为什么一下要购买7套房子?准备干什么用?

  4、你认购七套房子花了54万元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是怎么付款的?转账还是现金?在什么地方的付款?现场都有谁?

  5、据说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丹东市检察院找你谈话的时候,问你到底拿没拿54万元买这7套房子,你当时已经承认确实没有拿54万元?有没有这事儿?他们问你的时候你到底是怎么说的?

  6、如果本报发表有关这起案件的文章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你有什么意见?

  报社采访田文情况:

  笔者在撰写此稿时,设法与田文取得了联系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对于本案存在的种种疑点,田文采取回避的态度,只是反复强调“等待法院判决吧!”

  王安有将工程转给他继续承建一事,田文表示没有承接过这一工程,也不认识王安有这个人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

  笔者疑惑地问:“王安有不是你介绍给郑国平认识的吗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

  田文说,“不知道,我不知道,可能他们自己联系的吧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咱们都是再正常不过的人,说我承建的,那就把所有手续都拿出来不就完了吗。”

  作为国家警务人员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此次合同纠纷案件其单位是否已经知晓或处罚了他呢?

  田文回答:“他(郑国平)这么一闹,全局都已经知道了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但我是正常买房,处罚我干什么!”

  对于报纸关注此事并进行报道,田文“很有意见”,质问笔者,“你们凭什么报道我,是什么目的?是想对抗法院,还是想影响判决呢还是觉得判得不公?中国是法制社会,朗朗乾坤,要是觉得丹东市法院判得不公,你可以上中院,中院判得不公,可以上高院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咱们走的是司法程序,一切按法律来办。”

  作为本案最大的疑点——54万元房款,笔者反复问及是如何付款的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

  田文先是反问,“你是代表法院问的吗?我的情况你可以到这里来看,你可以设身处地看看郑国平是个什么人,什么单位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一切等法院的判决,一切疑问可以到法院进行调查。”经不住笔者的反复追问,回答54万元是现款现付,付款现场是否有证人证明呢?

  田文拒绝回答,并挂断了电话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

  各位领导:

  我感到他能量确实很大,能把相关部门“摆平”和合法事后双方的反应。但是,我永远不能对党失去信心。不管他的后台是谁,有多大的官员在保护他的警服。这么多的疑点,就能够这么结束了吗?可能吗?我坚信,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

  此件已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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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东城区府学胡同甲2号中纪委监察部 邮政编码:10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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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市.于洪区于洪区崇山东路37号 辽宁省检察院 邮 编: 110033

  举报人:丹东隆泉酒业有限公司 法人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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