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万横财砸中酒泉最牛“被告”——悬赏三十万惩贪(转载):横财法事
千万横财砸中酒泉最牛“被告”——悬赏三十万惩贪
诉讼遭遇“改改门”横财法事,国资成了“唐僧肉”
一起简单的民事案件横财法事,为何错判不断?长达六年的诉讼之路为何如此艰难?
2001年我公司与酒泉恒利物资公司(原物资局)签订联合开发建设合同,合同约定:恒利公司负责提供土地,家园公司开发建设横财法事。此后家园公司先后支付恒利公司190万元。恒利公司却未按约定移交土地(锅炉房至今未交),反而将该宗土地又转卖给了西峰房地产公司,导致建设中断;已入住业主因恒利公司锅炉房污染严重不断维权,加上土地抵押纠纷、拆迁纠纷、一地两卖纠纷,新建楼房被大量查封……
2004年,我公司诉恒利公司严重违约的合同纠纷一审结案,双方均未上诉横财法事。可在2006年9月被中院马改改莫名其妙再审。再审判决取消了本案第一被告恒利公司(国企)和第二被告宝利公司(恒利公司的合同担保人),却将酒泉新宝利公司(陈香美02年成立的私企,与原宝利公司同名)列为本案被告,原审两被告不知去向!而且颠倒了原被告关系,超出诉讼请求范围,修改了合同条款。我公司上诉后,高院张大改(马改改铁哥们)以“宝利公司未参与协议的签订”为由维持了再审判决(荒唐!既知它未参与合同签订,怎能将它判为被告?),遂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最高法院(2008)民申字第54号民事裁定指令甘肃再审。经省高院再审,(2009)甘民再字第046号民事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07)甘民再字第106号民事判决及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酒中法民再审第15号民事判决”,发回酒泉重审。2009年12月27日,(2009)甘民一终字第57号民事裁定“撤销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酒中法民一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
诉讼之路“八大怪”
一大怪:初遇“改改门”, 马改改改了被告改合同横财法事。2006年9月马改改再审判决取消本案第一被告恒利公司和第二被告原宝利公司,将新宝利公司指定为唯一被告,其手法是引用原判决乘机篡改,故意混淆恒利、宝利和新宝利三公司(该判决第2页:“原审查明:……合同签订后至2002年4月份,原恒利有限责任公司经法定代表人陈香美申请,被工商依法注销,新成立了现宝利公司”。请看原审判决第6页到底是怎么说的:“另查明,……原宝利有限责任公司经法定代表人陈香美申请,被工商依法注销,新成立了现宝利公司”。)
同时还超出诉讼请求范围,,对合同条款进行了篡改:“住宅用地70年使用权违反法律规定无效”(马氏律法);“以工程造价折抵返还面积显失公平”;无视合同约定的先后履行顺序,认定原告亦有违约;对未主张事项做出裁决(如返还比例)横财法事。
二大怪:二审再遇“改改门”,张大改把自己都改晕了横财法事。原告上诉以后,高院张大改无视宝利公司的担保声明和工商登记资料,无视其曾因主体不当撤诉的裁定。一会说宝利就是恒利,一会又说恒利把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了宝利(同一主体何必转让);一会又说恒利公司所签的合同对宝利公司不发生效力,所以宝利不存在违约;一会又说家园公司对宝利公司“亦有违约”(如果合同不发生效力,又何来违约之说);对新、老宝利的关系只字不提,也不知他是判给了新宝利还是原宝利……
三大怪:又遇“改改门”——郑会改改遍天下无敌手横财法事。(2005)酒中法民一初字第14号判决,郑会改无视大量证据,将本属于国企恒利公司的合同权利强行判给了私企新宝利,直接导致国资流失。判决中,郑会改将合同“住宅面积”篡改为“建筑面积”,看到房价上涨,不顾房屋早已出售的事实,又判令新宝利公司返还由家园公司早年支付给恒利公司的190万元现金,并由家园公司立即返还房屋给新宝利公司,或按判决生效时市场价格计算返还价款,实际判给的价值(一千多万)远远超出了新宝利公司起诉的额度(按400万元标的交的诉讼费),这无异于公开抢劫!!!
四大怪:三个法官大改特改横财法事,合同条款无一幸免!如前所述,双方自愿签订、登记备案、履行多年的联建合同,在当事人没有主张的情况下,被三个法官一一修改——从土地面积到四至界限,从用途到年限,从拆迁责任到拆迁范围,从60万拆迁费到5000元拆房费,从返还比例到付款方式,从付款抵扣返还面积的计算标准到合同履行先后顺序,从住宅面积到建筑面积,从工程造价到市场售价,从按城市规划修建到按宝利公司意见修建……直到合同的签订主体和担保人,竟无一条不被修改!!由于三个酒泉籍法官的大改特改,原告不可未讨回公道,反而蒙受了巨大损失(使陈香美侵占国资和我公司利益共计1000余万元),三人对陈某的赤胆忠心天地可鉴!
五大怪:信访副局长雇人上访,法院副院长先予执行横财法事。本案发回酒泉后,三份错误判决阴魂不散。在原办案人员指点下,陈香美与其爱人庄某某(酒泉市信访局副局长)大肆活动,雇用民工上访。法院个别人无视法律规定,强行将诉讼主体驴唇不对马嘴的两案合并审理。以“职工上访”为由,作出了先予执行的裁定。他们明知所谓“上访”是闹剧,却以“和谐”为由继续枉法裁判,合演双簧。
六大怪:“国资是法院让我侵吞的!”?陈香美于2010年2月4日在法庭上十分嚣张地大喊:“国有资产是(共产)党让我侵吞的,是法院判给我的,你眼红有什么用?!”当时主审法官和书记员均在场横财法事。
七大怪:办错案荣升副县——污染了水源又能怎样横财法事?
在酒泉法院的大楼里,有一个标语:“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比十次犯罪所造成的后果还要严重,因为犯罪只是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却是污染了水源”横财法事。可是如此错案不断,协助侵吞国有资产,钱权交易十分明显,可马改改于近日高升副县级。
八大怪:侵吞事实一清二楚,保护国资推三推四横财法事。2009年11月30日(郑会改的一审判决在高院二审期间),肃州区发改委向高院提交了《关于酒泉市宝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改制情况的函》,说明了以下问题:1,恒利公司于1999年改制,2002年没有进行过改制(马改改、张大改捏造事实)。2、宝利公司于2002年进行了深化改制,政府要求“企业占地面积13392.91平方米(合20.08亩),经评估确认后的土地出让金为468万元,全部用于安置职工”。3,2004年,陈香美个人的新宝利公司(冒充原宝利公司,相关领导已明确表示当时不知实情)以解决改制遗留问题为由获得政府批复:“原恒利公司土地8583.09平方米(合12.86亩)用于解决离休人员应报的……”新宝利公司乘机将该宗地开发成了现在的“东关夜市”。陈香美以改制名义取得的土地总面积远远超过政府批文中提到的用于安置职工的面积,陈用于安置的实际金额为70万元,他以安置为名将巨额土地据为己有是否合法?
高院对该函未予采纳横财法事。肃州区商务局又如法炮制给中院递交了与发改委内容完全一样的函。巧合的是,两个部门负责该文件的领导均参与了宝利公司改制。可当我们询问有关情况时,他们却三缄其口,他们是想澄清还是搅混?
兔子逼急了也会咬人——当事人产生极端的想法横财法事。最高人民法院和省高院的三份裁定挡不住个别人制造“葫芦案”的决心,原告甚至想采取极端手段,以个人力量维护司法公正,与贪赃枉法者做斗争。多行不义必自毙。
一起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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